《案例推进法治》系列报道之四

这些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38号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大学生状告母校

  田永,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二年级学生。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19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 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
  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院系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被告因此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因被告的部分教师为田永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0日,被告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北京科技大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开教育行政案件诉讼的大门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教育领域中因招生不公平、学校乱收费等问题引起的纠纷,施教过程中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教师与学校之间在教学服务、待遇保障、惩戒处分等方面的纠纷,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
  这些案件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教育行政案件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教育行政案件的一些审判规则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田永案之前,在教育行政领域产生的纠纷,作为民事案件诉讼或采取信访形式解决问题的案例在全国非常普遍,真正能够纳入行政诉讼调整的案件极少。
  当时,较为普遍的观点,有的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有的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法律授予的特权。两种观点都认为学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律依据不足。以上观点均有些偏颇或片面,他们强调的是教育者的权利,而忽视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救济,同时也忽略了教育者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在法律监督下进行活动。任何权力的行使不是绝对的,必须有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与之相匹配,才能在合法、公正的道路上健康发展。否则,将导致权力的滥用。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要“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或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于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诉或向法院起诉。那么,在高等教育中教育权的行使由谁来监督?监督权如何行使?学生的权利如何救济?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健全教育法规的重要问题。
  田永案的判决明确了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对高校教育管理的自主权与司法审查权的关系也给予了一定的阐释。此后,教育行政案件经过一段时间的曲折反复之后,逐渐打开了进入诉讼途径的大门,案件类型逐渐增多,审判规则进一步明晰。

 

指导性案例78号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3Q大战

  2010年9月27日,360首推“隐私保护器”,说是与微软Process Monitor等4款监测软件同时发现QQ聊天软件未经用户许可,偷偷扫描用户硬盘。于是腾讯公司在用户登录QQ时,提示用户在QQ和360安全软件之间二选一,即用QQ就不能使用360软件,用360安全软件就不能再使用QQ。
  2011年10月,奇虎公司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其各项损失1.5亿多元,并在被告网站及相关平面媒体刊登道歉声明。而腾讯在广东高院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360的1.5亿元和腾讯的1.25亿元相互索赔,也成为中国互联网历史上涉及金额最大的两家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
  2012年4月18日,奇虎360在广东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率先开庭。奇虎360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地位,停止实施QQ软件用户不得与原告交易并捆绑搭售行为。奇虎360称腾讯在“3Q大战”期间滥用其即时通讯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属垄断行为。
  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
  2014年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腾讯不构成垄断侵权。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二选一”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这也意味着,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前后作出的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腾讯不构成垄断的两个终审判决,对备受业内外瞩目的3Q大战作出了最全面、最完整的司法评判。

 

“二选一”背景特殊不构成垄断

  市场份额领先,是否就等同于垄断?腾讯当年被迫作出的“二选一”如何落槌?QQ安装时推荐其他软件,属于非法行为吗?在宣判现场,这些外界所关注的话题一一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权威解答。
  据了解,判决充分注意到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特殊性和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市场格局变化快等情况,充分考虑到被诉行为的特殊背景和被告腾讯当时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情势,认定腾讯的行为并不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即不构成垄断。
  “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称。
  对于业界最为关注的“产品不兼容”、即360口中所称的“二选一”行为,最高法院认为,此举排除、限制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的动机并不明显,且仅持续一天,却给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对安全软件市场造成的影响极其微弱。该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佐证了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互联网竞争乱象有了司法标杆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3Q大战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从司法角度划清了互联网行业的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界限,也为未来互联网企业的竞争秩序制定相应的指导规则,有利于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良性化;避免了部分竞争者在市场上失利后,利用反垄断诉讼打压对手的不良后果。
  “纵观国内外反垄断法的规定,法律反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侵权,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著名反垄断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指出,法律本身并不反对企业通过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认为,互联网的竞争本质是平台化竞争,对相关市场的认定不宜过细,也不宜过窄。“创新和竞争使得行业发展变化迅速,对竞争格局的判断需要开放性和动态性,法律和权力的干预也应审慎。”赵占领说。
  很多用户表示,互联网竞争日益激烈,普通网民在巨头斗法的过程中不时沦为炮灰。但随着最高法院对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定义愈加清晰,今后各种竞争乱象也将有司法先例可循,对于用户自身权益的保障是个很大的利好。

 

指导性案例70号
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非法添加毒品案
“神药”折戟扬州城

  2010年,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阳光路1号的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一佰公司)推出一种叫做山芪参胶囊的特效保健品,称可以“10天内降血糖”,并打出了“绝对纯中药产品,发现添加西药成分罚款10万元”的宣传口号。为推销此保健品,销售商采取主动给糖尿病患者打电话让他们“免费试吃”的营销策略。
  据很多试吃过山芪参胶囊的糖尿病患者说,血糖明显地降下来了,效果好得出奇。于是,山芪参胶囊能治糖尿病的神话剧在全国23个省、市、区的143个销售点上演。
  53岁的扬州市民葛女士,在2011年6月体检时发现自己血糖较高。此前,她一直打胰岛素控制血糖。2011年9月,经朋友介绍,她购买了一个疗程的山芪参胶囊。服用3个月后,葛女士出现头昏、腿无力的症状。到医院一检查,医生的一张病危通知单惊醒了她:血液中红细胞指数下降到了1以下,已经低到了病危状态,与白血病症状类似。院方要求葛女士立即住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葛女士发现,停止服用山芪参胶囊后,红细胞便逐步恢复;但是,一服用山芪参胶囊,红细胞立即下降。葛女士感觉问题就出在这个“神药”上。出院后,她将自己的情况和未吃完的山芪参胶囊,一并提供给了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扬州市药监局)。
  扬州市药监局随即展开调查,发现扬州很多患者服用山芪参胶囊后,身体都出现过各种异常症状,有的送去医院抢救,有的甚至眼睛失明。

 

 揭开“神药”的面纱

  扬州市药监局查明,山芪参胶囊有国家合法的保健品批号。从配方上看,山芪参胶囊属于纯中药保健品。通过常规化验,药监部门发现胶囊里并没有任何常见的降糖处方药。为揭开山芪参胶囊的神秘面纱,扬州市药监局分别委托扬州大学、上海某科研机构进行深入研究。扬州市药品检验所化学室经过两次检验,都没有发现山芪参胶囊中有非法添加物。但是,在检验的过程中,科研人员却发现了一个很大、很奇怪的峰值。根据这个奇怪的峰值,经过6个多月近乎大海捞针般的筛查,2012年5月,科研人员终于发现该未知图谱与一种降糖化学品——丁二胍的图谱一致,初步认定该物质为国内罕见的化学物质:盐酸丁二胍。据专家介绍,盐酸丁二胍曾经也是一种降糖处方药,但后来人们发现它有高毒,毒性与砒霜、甲醛、水银、氯气同属一级。所以,目前除澳大利亚和东南亚一些国家仍在使用盐酸丁二胍外,绝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已将其淘汰,绝对禁止它用在食品、药品里。 
  2012年5月9日,扬州药监部门将检验结果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正式接受移交展开进一步查证。 广陵分局治安大队围绕金福海保健品商店开展外围调查,摸清了该保健品店的经营者张伟的情况。
  张伟,河南驻马店人,33岁,在扬州经营保健品多年。2011年8至11月,他先后4次向阳光一佰公司汇款近15万元购买该胶囊。据此线索,广陵公安分局远赴北京开展调查。通过调查,办案民警了解到,阳光一佰公司的注册法定代表人是习文龙(河北籍人),而实际经营者是习文有(河北籍人),约有30名员工。办案民警经过对习文有银行账户查询,发现习文有使用个人账户经营山芪参胶囊。
  广陵公安分局随即将该案整理形成专报报公安部,得到公安部治安局高度重视,指示要在春节前打掉这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窝点,清理全国市场。警方在阳光一佰公司的仓库里发现有两种山芪参胶囊:一种是有非法添加物的有毒的,另一种是没有非法添加物的无毒的。为了防止被查到非法添加,阳光一佰公司实行订单式生产,有非法添加物的山芪参胶囊立即发货。所以,北京药监部门多次检测都没有发现它的问题,隐蔽性相当高。
  2013年1月28日,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调动40多名警力赶赴北京。1月29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北京、江苏、河北三省联动,对阳光一佰公司开展查处,成功摧毁阳光一佰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团伙,捣毁该公司仓储、生产、经销窝点共5个。其间,山芪参胶囊的食品原料提供者谭国民、阳光一佰公司生产厂长杨立峰自动投案;公司实际经营者习文有、配方提供者尹立新和南、北方市场销售负责人钟立檬、王海龙等相继落网。

 

《刑法修正案(八)》后全国保健食品第一案

  2013年9月12日上午9点半,广陵区人民法院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尹立新、谭国民、杨立峰、钟立檬、王海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2年8月底至2013年1月案发,阳光一佰公司非法销售总额达800余万元。 谭国民、尹立新相继得知其提供的食品原料用于阳光一佰公司生产山芪参胶囊并被检出含有格列波脲、盐酸丁二胍后,仍继续提供含有“禁品”的原料。
  2014年1月10日,广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罚1500万元人民币;企业负责人习文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其余被告人得到了相应的处罚。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像山芪参胶囊这类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案件呈多发态势。针对这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关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对这类犯罪给予最严厉的打击。
  山芪参胶囊一案是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保健食品案件第一起大案。对此案被告人的重判,给那些企图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而非法谋利的投机者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