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进法治》系列报道之一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前世今生

编者按

  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引发公众热议,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代的需要,积极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融入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大潮流,积极探索案例指导制度。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已经发布16批87个指导性案例,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这些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作出裁判具有指导效力,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经过近7年的尝试,这些指导性案例本身及其指导下产生的新案例,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生动证明和“形象代言”,不但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而且极大地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不可否认的是,受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质量以及案例识别标准模糊等瓶颈的制约,援用指导性案例判决的案件数量并不理想。但是,法律界和法学界普遍对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未来持乐观态度。长远而言,随着指导性案例数量的增加及法官独立审判素养的提升,案例指导制度必定能开辟出一条有效司法、公正司法的新路。

 

  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等10件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均为审判实践中频繁发生的、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6批87件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的发布,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各级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通过这些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案例指导制度。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梳理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对于充分认识和发挥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作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
很重视运用案例总结经验

  早在上世纪50年代,针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实践的历史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开启了用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实践。
  在这个时候,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尚未颁布,总结案例成为最高法院指导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形式。
  在董必武当选为最高法院院长之后,他即倡导要利用总结经验的形式来指导审判工作。当时比较成功以至于对后来的审判工作甚至立法工作产生影响的,是奸淫幼女案件的总结。
  当时奸淫幼女犯罪比较突出,最高法院在1953年五六月间,调集各地典型案例,进行了检查总结,并于1954年起草了一份处理意见。
  经过两年时间的检验,最高法院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起草了著名的《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1957年4月30日第26次会议通过下发执行。
  “这份总结在当时处理奸淫幼女案件时,对统一全国各地量刑标准,纠正重罪轻判和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现象,起到了很好作用。”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处副处长石磊说。
  董必武主持的另一个有影响的经验总结,是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总结。
  这一总结形成的背景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由于立法不完备,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确定罪名、适用刑罚方面不一致。
  因此,1955年10月,董必武提出,要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进行总结,以克服这种混乱现象。
  于是,最高法院组织力量,调集和审阅了各级法院审结的19200件刑事案件,从中筛选出5500个案件作为研究问题的基础材料,并参考了一些刑事审判经验总结材料,拟定了当时刑事审判工作通用的9类罪、92个罪名和10个刑种。
  鉴于当时成文法不完备的情况,1956年召开的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注重编纂典型判例,经审定后 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引。”
  1962年3月,毛泽东主席针对当时法制方面的问题指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
  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之七就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指导工作”。这些工作有力推动了案例指导工作发展。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刘殿清案”等9个典型案例,具体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形成的冤错案件。

 

上世纪80年代初期:
开启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3年,郑天翔同志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正值“文革”过后,全国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开展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
  郑天翔同志指出:“利用具体的案例,来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进行具体、生动而实际的法律教育。”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施行,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积极进行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则通过下发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例如,为适应“严打”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分三批,选编了75个刑事案例,下发到各级人民法院,配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具体指导审判实践;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件》的通知,印发了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罪等四个案例。
  从这一时期开始,便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8年4月1日,郑天翔在向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把下发案例作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他说:“五年来,最高法院正式发布了293个案例,主要是对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统一量刑标准;对一些新出现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提出范例;对审理一些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民事、经济案件提供范例。”
  在293个案例中,不少是在1980年到1984年间,以最高法院文件的形式内部下发的。
  这些文件被冠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刑事犯罪案件选编”等名称,并依次编号,有的案件最高法院还加了按语。
  这293个案例可以归纳为五种情况:一是将违法行为错定为犯罪;二是认定犯罪的性质不准确;三是将数罪定为一罪;四是适用法律正确;五是适用法律不正确。

 

上世纪80年代后期:
案例制度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正式创办,这是最高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献,是最高法院对外公布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和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
  《公报》的创刊号就发布了15个案例,其中刑事案例8个、民商事案例7个,有些案例最高法院还加了按语。
  1985年至1994年仅十年间,最高法院就在《公报》上发布了各种案例168个。
  将案例定期在《公报》上发布,表明我国的案例制度已经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首先,有了选择案例的标准。“总的要求是具有典型性,即具有一定代表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再就是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正确的案件。”最高法院《公报》编辑部主任孙长山介绍。
  其次,明确了案例的来源,除了来自最高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以外,还从地方法院已审结的案例中筛选。
  第三,规范了选择案例的程序。
  发布案例的工作引起了中央的重视。1989年4月29日,时任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主持审委会,在谈到中央领导希望最高法院充分发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作用时说,中央要求最高法院要“多做司法解释,特别是当前法制不健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更要多做一些;同时要更多地搞点案例”。
  他说:“尽管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案例对下级法院做好审判工作是很有指导作用和参照作用的,而发布案例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做。”
  这一时期,所有的案例都在《公报》上公开发布,公开性和透明度大大提高。
  发布案例的程序也较过去规范,当时的规定是,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后才能对外发布,院长个人虽然能够主持审委会,但不能决定案例能否对外发布。
  从1996年后,公报案例不再像以往那样,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确认后公布,权威性也有所下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下属单位也编辑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参考,主要有:1992年起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国家法官学院前身)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编写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各种审判参考、审判指导;2005年8月起“两高”联合编写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分刑事行政卷、民事卷)。

 

2010年:
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

  党的十五大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进行案例指导的制度性建设。1999年,根据党的十五大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所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编选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2005年,根据党的十六大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
  案例指导制度是多年来司法改革的重大进展,但出台文件显然只是改革的第一步。
  “指导性案例制度化后,按照推荐程序,由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经过层层推荐,最后到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是说,虽然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定和发布的,但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可以是全国各级法院产生的案例。”石磊说,“同时指导性案例要经过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遴选、审查、报审及审委会讨论决定等严格的程序。”
  直至201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才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两个。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市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同时下发的《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法官学习研究上述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做好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报送工作,并允许高级法院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首批指导性案例一年后才出台,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的慎重。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指导性案例16批87件指导性案例,涉及了各种类型的案例。其中民事案例55件,占63.22%;行政案例14件,占16.09%;刑事案例15件,占17.24%;国家赔偿案例3件,占3.45%。民事案例涉及合同、侵权、劳动、公司、保险、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领域;刑事案例涉及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抢劫、危险驾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罪名;行政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批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等内容;国家赔偿案例涉及刑事赔偿、司法赔偿等问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涉及知识产权案例20个,包括19个涉及知识产权民事案例、1个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占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总数的22.99%。
  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律师和社会各界重视,还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和好评。
  “指导性案例制度确立以来,有效地统一了法制,限制了法官的过度自由裁量,大大减少了‘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吴革表示。
  2016年,最高法院还与美国斯坦福大学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China Guiding Cases Project,CGCP)开展交流,加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中国司法域外影响力。
  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实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最高法院也同时认识到,目前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与全国法院案件大幅度增长、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上,指导性案例的援引适用状况还不理想。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和调动全国四级法院法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各巡回法庭法官的主动性、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推动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争取在质量数量上取得新突破。同时加大整合、优化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资源的力度,共同推进包括指导性案例在内的世界一流司法案例数据库建设,为广大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检索和援引参考。”在谈到指导性案例的未来时,石磊表示。
  我们相信,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完善,当有足够数量的指导性案例形成体系的时候,案例指导制度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作用将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