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司改纪实》专题报道之四

红花岗区法院:司改目标大有可期

  2014年年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启动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
  如今,两年多的时间已经过去,红花岗区法院的司法改革已经显现成效,而从目前红花岗区司法改革工作的进程来看,未来也大有可期。

 

法官员额制改革工作扎实开展

  何小飞,女,1987年6月生,贵州遵义人,群众,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2011年1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在法院系统工作以来,忠于职守、踏实工作,虚心好学,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廉洁自律方面无不良反映。
  这是一份红花岗区针对具有入额资格法官的详尽考核材料,在数千字的详细材料中,将每名法官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甚至优缺点都一一呈现,红花岗区法院的员额法官遴选工作,正是以此为基础展开的。
  据红花岗区法院介绍,贵州省高院根据该院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常住人口数量、当地民族结构、辖区面积、法官素质和近年来法官人均结案数等因素,计算出员额法官数量,由省高院具体为该院核定法官员额,该院在核定数内配备员额法官。
  在此基础上,红花岗区法院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岗位职责,确立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院工作人员分为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审判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审管办、研究室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是指在法院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工党务、纪检监察、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人员。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各类人员应当在对应工作岗位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为合理安排员额法官工作量,保障员额法官工作量饱和,又不至负担过重,红花岗区法院可根据案件类型和数量变化情况科学增减员额。进入员额的法官不是终身制,应当根据履职情况进行调整。每年开展一次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对司法能力较弱不适应工作的予以淘汰;对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退出的予以支持;对司法廉洁存在问题的予以清退。
  “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确保办案中坚力量留在员额法官队伍中的要求,为确保整个员额法官队伍梯队年龄结构合理,本院员额按年龄阶段确定比例,其中35岁以下不超过20%,51岁以上不超过20%,36至50岁的中青年骨干法官占60%以上,形成合理的橄榄形结构。”红花岗区法院负责人说。

 

院领导入额必须办案

  “为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促进院领导办案工作机制常态化,市中院下发了《关于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的紧急通知》,要求入额院领导应当带头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红花岗区法院负责人说。
  为了切实推进院领导入额办案工作,红花岗区法院经院党组研究,制定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工作方案》。
  根据该方案,红花岗区法院要求入额院领导要深刻领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领导干部入额后,要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重要指示精神,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司改工作的部署上来,充分发挥院领导在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协调处理入额领导办案和履行管理职责的关系,树立领导干部行家里手的良好形象,形成既能抓好管理又能办案、办好案的工作局面,增强干警对员额制法官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形象。
  “入额院领导要作好统筹分工,协调处理好办案和管理的关系。要一视同仁地对入额院领导纳入员额法官统一管理,明确办案任务,量化管理工作量,实行统一的绩效考核,将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常态化,确保落到实处。”红花岗区法院负责人说。
  为了确保入额院领导办案工作落到实处,红花岗区法院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别明确了入额院领导办案任务。
  而针对入额院领导应侧重的类型案件,红花岗区法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担任审判长审理因案情复杂而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因当事人信访反映强烈而需更换承办人的案件;原承办人因违法违纪问题而需更换承办人的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自2017年2月起,我们建立了入额院领导办案台账,并于次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市中院审管办报送入额院领导办案统计表,市中院将逐月对全市基层法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进行通报和巡查。”红花岗区法院负责人说。

  

组建新型审判团队落实司法责任制

  组建新型审判团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红花岗区法院在法官员额制的基础上,调整庭室架构,改变过去办案力量配置在庭、科、室,条状分割难以及时应对案件变化的资源配置模式,对全部人员(包括院领导)进行优化重组,把“信念坚定、忠诚法律、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配置到审判一线,组建以主审法官为核心、各类人员分工协作、紧密配合、相对固定的新型审判团队。分别组建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执行团队,切实推行扁平化管理。根据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科学配比的要求,通过双向选择方式,形成“l名员额法官+N名法官助理+N名书记员”的基本审判单元。
  根据工作实际,红花岗区法院建立六个审判团队,团队下设若干审判单元。每个团队设一名团队负责人,进入员额的院领导必须编入团队并担任团队负责人。
  落实司法责任制,首先要确立一套“权、责、利”一体的权利运行模式。为此,红花岗区法院统一制定了权责清单,明确必须由院领导决定的重大事项,明确应当由主审法官、审判团队行使的司法权力,明确各项权力行使的相应责任,保障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真正做到“有权、有责、有效”。法官主要履行庭审、裁判、研判法律和团队管理职责;法官助理主要负责在法官授权指导下主持调解,组织召开庭前会议、提炼焦点,按法官要求拟写裁判文书等辅助职责;书记员负责完成审判活动记录、协助完成卷宗整理、资料归档等辅助工作。
  同时,红花岗区法院积极转变审委会职能。审判委员会职能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原则上不讨论个案,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此外,红花岗区法院为统一裁判尺度,保证案件质量,确保“放权而不放任”,还建立了法官联席会议制度。由专业法官组成专业法官联席会,全体法官组成全体法官联席会,对案情复杂、疑难、裁判有难度,但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提请专业(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官联席会或全体法官联席会讨论,法官联席会提供的意见为咨询意见,供裁判法官参考,裁判法官可自行取舍,但联席会的意见必须入卷归档备查。
  “我们还制定了严格的错案问责及免责机制。对错案类型、追责范围、程序予以明确,对因业务素质或认识问题而造成的错案,不追究法官的错案责任,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建立审判执行工作档案,把‘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做到责、权相统一。”红花岗区法院负责人说。
  司法改革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如果各基层法院都如红花岗区法院一样扎实落实各项司法改革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将大有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