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约架”背后的江湖乱序

  近日,太极拳分支拳师魏雷和自称是MMA(综合格斗)运动推广人、教练的徐晓冬约架红遍网络。结果是,这名太极拳师仅10秒就被KO,被打得满头是血。然而,这个颇为血腥的结局,并非风波的尾声。
  之后,追风刀杨国栋、杨氏太极拳传人、陈家沟太极王家拳等纷纷提出挑战,徐晓冬也在网上晒出了有关信息。5月1日凌晨,徐晓冬确认将接受各派挑战,不戴任何护具,无限制规则可以踢裆插眼等,10分钟内分出胜负,如未分出胜负则平局。据悉,某赛事平台的创始人郭晨冬将出120万元奖金。
  这种似曾相识的场景,被人们戏谑为“名门正派围攻明教光明顶”。在武侠题材的小说和电影中,不也有立下生死状的武林对决吗?只要所属门派和当事人同意,签名“生死由命”,其后的武艺较量,无论结果如何,都无须就对方的生死负责。处处弥漫着一股荷尔蒙的决斗味道,生死如同樱花般盛开和凋零,这就是武林的规矩、江湖人的规矩。
  其实,这种决一生死的江湖规矩,不完全是武侠文学的幻想,也是历史与现实的映射。时光回溯,在中世纪的欧洲,司法决斗曾是法定的定分止争方式。公元六世纪的德意志勃艮第法,最早明确了司法决定,在法官或王室成员的鉴定下,对于刑事犯罪,可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生死较量,其后即便是民事纠纷,也能“照此办理”。
  当然,除了“名正言顺”的司法决斗,还有另一种“釜底抽薪”的非官方途径——私人决斗。为了维护骑士、绅士、家族和贵族的荣誉,无论轻蔑的嘲讽,还是情敌关系、政敌关系、文人相轻等,都可以成为人们“冲冠一怒”、生死相搏的正当理由。而这种私下约架的方式,意味着无论发生什么结果,都不用有道德的内疚感,负任何的法律责任。
  翻看历史,因为这种私人之间的剧烈暴力冲突,付出生命代价的名人不少。例如,19世纪初,美国开国元勋汉密尔顿,就在和副总统决斗中丧生,而美国也少了一位才华横溢的“准总统”。1837年2月8日的那场著名决斗,最终使得“俄罗斯诗歌的太阳”普希金陨落,这也是人类文化的意外损失。在英国历史上,竟有4位首相参与过决斗,其时的决斗风之盛可见一斑。
  究竟是一时的意气重要,还是生命和社会秩序重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答案不言而喻。在我国,秦末楚汉之争的收官阶段,项羽曾在阵前要求与刘邦决一死战,“流氓”的刘邦并没有头脑发热,而是选择了“智斗”,既然胜利的天平朝己方倾斜,夺取天下指日可待,又何必逞一时的匹夫之勇呢?其实,再往前,从商鞅变法开始,凭借法律的规定,“勇于私斗、怯于公战”的民间传统,已然发生了重大转变。
  私人决斗的没落,是人类文明演进的必然,不只是东方国家,于欧洲亦是如此。之初,英国军官之间的决斗即被禁止。维多利亚女王颁布战争法后,宣布军中决斗参与者和知情者都将被开除军籍,而死亡者的家属抚恤金也无从保障,由此防止了私人决斗影响军心士气。再往后,无论是司法决斗,还是私人决斗,都受到了法律禁止,直到被扔进历史的垃圾篓。
  既然如此,还有没有“私人决斗”呢?当然有了。君不见,在法律上取缔民间斗狠的同时,现代体育运动开始兴盛起来。借助科学细密的竞技规则,人们在各种制式的赛场上,与对手展开力量、速度、技巧的全面竞争,既能得到公平公道的胜负结果,也能达到锻炼身心、促进健康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现代体育竞技,不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重创,也不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权利的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审视我国的法律,武术竞技类的体育活动,自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便是普通的“以武会友”,或者说“试试身手”,由于点到为止,人身伤害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幅降低,也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不妨将其看作是一种民间体育交流活动。
  但具体到这种“网络约架”上,却不无“私人决斗”的违法况味。比如,徐晓冬之前与魏雷比赛,就提出“不戴任何护具”“无限制规则可以踢裆插眼”;自称崆峒派弟子的秦玉龙向徐晓冬发去战书,也称“规则,无限制格斗,死伤由命”。诚然,在中国传统武术中,这些阴狠的招数,也是重要的“合法套路”,但早就不合时宜,与现代体育的“规则”大相径庭。
  对于任何现代体育活动,“规则”必须确保公平、安全和秩序的实现。没有“规则”的体育赛事,既是野蛮的,也是违法的。提议“无限制规则”,放开“踢裆”“插眼”等动作,意味着人身危险性大幅增加,竞技活动的安全无从保障,也无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实则等于“没有任何规则”。从本质上讲,这种“网络约架”,仍属泄私愤的“私人决斗”。
  再看当事人徐晓冬等人的网上言辞。作为一个MMA(综合格斗)运动推广人、教练,徐晓冬不可能不知道现代体育的规则,为什么还要提出“无限制规则”?这些不合常理的行为,很让人怀疑,是否夹杂了个人炒作的商业意图。
  之前,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徐晓冬的若干言辞不仅偏激,也带有对他人和行业的侮辱色彩。姑且不论这种话语是否构成对别人的人格侵权,是否应当追究民事责任,仅就挑动他人情绪,诱发和导致现实中的“斗殴行为”,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应归于法律禁止之列。
  翻看我国体育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一旦违反治安管理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斗殴伤害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如果“网络约架”仍停留在“网上斗嘴”阶段,公安机关应“未雨绸缪”及时介入,对包括某赛事平台在内的当事人,提出警告、劝诫和制止,将危险消除在萌芽阶段。网络监管部门和相关平台,应当采取若干限制性措施,而不能视若无睹、置之不理。
  倘若当事双方一意孤行,出现了人身伤害等结果,轻伤以下的,应作出拘留等行政处罚;轻伤以上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亦应处以相应的刑罚。至于双方之前曾签订“生死状”,表态“生死由命”,都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免除法律责任,因为法律的红线,就摆在那里。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而江湖却非法外之地。综合格斗能否胜人一筹,传统中华武术,究竟是不是“五百年的骗术”,太极大师有没有真才实学,不能依靠丛林法则式的“私人决斗”裁判。今天,既然有了规则成熟的现代体育赛事平台,理应将此类“约架”放诸其中。如此,既能用更科学的规则确保公平的结果,更能防止非死即伤的危害后果,又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还需引起注意的是,言论自由须保障,这也是宪法赋予的重要权利。传统武学就算华夏瑰宝,也不是摸不得的“老虎屁股”。真金不怕火炼,理儿越说越明,不是让别人闭嘴,便是拒人于千里之外,抑或以“保家卫国”高度训斥,如此施为并不能守好“摊子”,将“祖业”发扬光大。
  面对越来越多的外界质疑,义愤填膺的“名门正派”,亦应多一点宽容、争鸣、内省的雅量与理性,积极主动地“共襄盛举”。如此,更能展现武学文化的自信大度,亦无碍于自身的进益,未尝不是一种更有力的“回应”。

●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