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两周年》专题报道之一

全国法院立案工作有何成效?

编者按

  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正式实施《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两周年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有关中央新闻媒体,到上海、成都两地部分基层法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进行了集中采访。
  怎样让立案变得更容易?如何应对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案多人少的矛盾怎么化解?面对诸多问题,这些法院见招拆招,将难题前置化解。利用信息化和科技手段提高立案效率,积极开展诉调对接有效缓解办案压力,为群众提供全面、周到、便利的诉讼服务,这些法院在立案工作、诉讼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可供全国法院复制推广,推动立案工作再上新的台阶,立案登记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
  推进立案登记制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基本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大门。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便利十分突出,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6年是司法改革的攻坚之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立案登记制改革“回头看”,通过督察、暗访,切实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当年,全国法院登记立案1630.29万件,同比增长12.48%,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6.58%,行政案件同比增长2.31%,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74.44%。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曾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推行立案登记制以来,人民法院实际上是把方便留给了人民群众,把困难留给了自己。据统计,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案件数量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法院一年立案数量同比增长近三成,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从实践来看,法院仍然顶住了巨大的办案工作压力,基本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审结期限完成案件审理,实属不易。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两周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以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普遍简化立案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完善网上立案平台,探索推行跨域立案,提升立案工作效率和便民程度。创新诉讼服务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困扰法院与群众多时的“立案难”问题已成为历史。

 

更加全面保障诉权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各级法院及时更新观念,将诉权保障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一律敞开大门,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人为控制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在立案这一首要环节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光明日报》撰文指出,实施立案登记制,是对案件当事人诉权最为充分的保障,是解决“立案难”的改革重拳。一方面,立案登记制有别于以往的立案审查制,它要求除非有法定特殊情形,法院必须一律接收诉状,以实现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这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另一方面,“立案难”的问题是我国司法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痼疾之一,尤其在损害我国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极具破坏力。这一现象在行政诉讼中更为明显,因为牵扯到“民告官”的问题,但在民商事纠纷案件中、部分刑事案件中也多有出现。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很多上诉上访案件的出现,与这些群体难以在法院立案有关,也有民众抱怨的“跑断腿”“说尽好话”仍难以主张诉求等现象,这些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之一。而立案登记制则以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为基本出发点,以严格的时限规定、实质的责任追究机制、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等,形成改革“组合拳”。
  为规范立案登记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接收诉状、当场立案、告知补正、诉讼费收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法院加强业务培训,规范诉讼指引,细化登记立案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会当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详细列明需要补充的材料及期限,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地知道所缺材料,避免了因告知不明确,让当事人来回跑腿。
  浙江全省法院推行“大立案”,以健全的机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大立案”机制要求全省法院在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同时,通过一次性告知、信件沟通、网上沟通和电子送达等便民利民方式,在2017年实现100%的立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最多跑一次”、50%以上的立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次不用跑”即完成案件的登记立案,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立案诉讼服务新模式。
  福建省三明市中院也以实际行动践行立案登记改革,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年、2016年全市法院新收案件分别为59220件、69391件。面对案件量的增长,全市法院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当场立案率高达97%。无法当场登记立案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收下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三明市中院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转变为“一把椅子、一杯热水、一声问候、一张笑脸”。
  云南全省法院自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当场立案632561件、当场立案率达到97.34%。近三年来,云南全省法院对符合条件依法减、缓、免诉讼费案件31994件,金额共计9532万元,确保有诉求的群众不因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强化工作理念、构建工作机制、清理工作规定、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工作职责,实现了立案审查功能的淡化、材料过滤功能的弱化、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强化这三个转变。努力克服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创新举措,使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效避免了审查立案中的随意性,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诉讼通道更加畅通、司法服务更加便捷、司法公开更加透明、诉讼成本明显降低、民众满意度全面提升。

 

更加便利参与诉讼

  记者了解到,不少地区的法院以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创新诉讼服务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院,依托诉调对接工作室,法官定期开展上门立案、预约开庭、联动调解、案件回访等便民服务,并为基层法院配备巡回审判车,将巡回审判车打造成集诉调对接、立案、开庭、送达、裁决、司法确认、普法宣传等为一体的便民载体。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法院依托全县公共安全信息平台,在法院远程调度指挥中心安装的远程视频对接系统,在各个村居、部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运用互联网进行网络对接,实现了多部门、各层次的视频互联互通。借助这个平台,纵向实现与上级法院、基层法庭视频互联,横向与县综治维稳中心、公安局、检察院、信访局及各乡镇调解中心等联动单位联通。对案件简单、责任明确的买卖合同、家事纠纷等案件能够及时开展网上调解,形成了一张多部门配合联动、法院上下快捷互通的调解网络。
  家住平邑县蒙山管委会洼店村的李桂英大娘,今年72岁了,行动不便,俩儿子不尽赡养义务,一个女儿嫁到外村,村里调解员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平邑县法院的法官了解情况后,为李大娘和几个子女建立了视频连接。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李桂英老人虽然没有出村,也像面对面一样,和几个子女见到了面。
  法官对李桂英老人的三个子女详细介绍了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并严肃说明了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所须承担的后果,李桂英老人的三个子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经过调解,最终三个子女达成了赡养协议。老人对法官说,不出村也能打官司,真是谢谢你们了。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贵州遵义全市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全市基层法院均在未设法庭的镇乡设立巡回审判点,在辖区村(居)委会设立诉讼服务联络员,并根据法庭撤建情况,增设、调整巡回审判点和诉讼服务联络员,全面推进诉讼服务联络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立案、诉讼。
  福建省泉州市中院在全国首推“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立足泉州本地,以“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为理念,信息技术与实体运行机制相结合,利用法院专网、高速扫描仪和科技法庭等现有设备,以电子卷宗和数字签章为应用基础,当事人在全市任何一个法院或法庭的立案窗口都可以通过平台完成立案、材料收转、送达、远程调解和庭审。平台自2015年运行至今,共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40950件,以法院多辛苦换得百姓少受累,极大方便群众诉讼。

更加高效推动改革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实行阳光立案。各级法院将社会监督常态化。通过邀请地方党委、政法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到立案现场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供优质诉讼服务,为应对改革后的立案压力,各地主要领导驻点立案大厅,采取增设立案窗口、增派立案人员等方式,确保提供全面、周到、便利的诉讼服务。不断拓宽社会第三方参与司法渠道,在诉讼服务场所建立专家律师咨询室、心理疏导室、律师代理申诉值班室、诉调对接中心,等等,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公开宣传力度,在诉讼服务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摆放登记立案宣传海报,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
  全面实行立案登记改革,也带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滥诉现象增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等新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从立案登记制改革施行的情况看,当事人和社会各方面均比较满意,积极效果明显。登记立案后出现的新问题,总体来说是改革发展中的问题,法院应以改革创新的思维,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责任意识,一以贯之地抓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贯彻落实。
  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建立专门速裁庭或速裁团队,对能够速裁的案件采取简化立案程序。在立案庭登记立案时对有需要人民调解的案件进行分流,将案件作好登记后交由人民调解室先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需要司法确认的由当事人直接提出,由法院的速裁室当场确认,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建立“小额民事诉讼速裁模式”,通过司法的有限度介入干预,促成当事人及时达成和解,从而从纠纷的根源上促成纠纷的有效解决,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结。调解过程中,强调“能调则速调,不能调则速裁”,通过调裁机制,每年以少量审判力量分流了很多的较简易案件,保障了该院绝大部分审判力量得以集中审理其他较为复杂的案件,初步达到了案件繁简分流、简案求效、繁案求质的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作为占立案数量绝大多数的民事立案登记,其改革所引发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是应当对合法性质疑予以回应。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目前改革的依据是中央文件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缺乏民事诉讼立法上的支撑。实际上,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仍然沿用的是立案审查制,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相互混淆,立案庭行使部分审判权。因此,为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合法性,有必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或者对现行民诉法进行再修改。
  二是寻找破解审理难的良策。立案登记制解决的是诉讼入口问题,起诉难解决后,诉讼案件剧增进一步放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目前来看,繁简分流、多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等内部挖潜式应对策略已用到极限。对此,包括员额制在内的外延式改革应当跟上,否则,审理难的问题难以根本解决。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两年来,司法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激增的严峻形势,审判质效仍有待提升。然而,“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开弓没有回头箭,改革行至中流,下一步,全国法院将坚决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的成绩,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完善立案规则,推动相关立法,致力于解决滥诉问题,提高立案水平、充实审判力量、提升审判能力。加强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的宣传普及,提高老百姓依法诚信诉讼意识,警示潜在的恶意诉讼行为,防范类似“赵薇瞪我”的“奇葩诉讼”再次出现,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从而赢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多的认同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