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司法改革大潮中的法官,如何作为?

  一次计划中的一线采访,却让所有前往贵州法院系统采访的《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有了意外的收获;一种例行中的基层走访,则使我们《民主与法制》记者对司法改革与信息化建设有了更惊喜更鲜活的素材。于是,就有了本期封面话题的贵州法院司法改革大特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表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此行我们前往贵州,走进省高院参观座谈,来到遵义市中院交流调研,转战花溪区法院、红花岗区法院、汇川区法院走访考察,正是为了采访贵州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与信息化建设。一边走一边看,一路看一路听,一路听一边想,我们看到了因为司法改革而带来的阶段性成效,我们听到了因为信息化建设而收获的时代性成果,我们想到了因为司法责任制而取得的机制性成就。
  毫无疑问,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作为首席大法官,周强院长认为,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司法改革的根本尺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的标准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由此看来,这一切都取决于身处司法改革大潮中的法官如何作为。
  在员额制的改革推进中,我们要看到法官其实也是人。既然法官也是人,那就意味着法官同样具有人所共有的追求与诉求。作为按照司法规律重新配置司法人力资源的改革创举,员额制显然将为实现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改革目标,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可以说,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能否完成的基石。其改革的设计初衷是以入额法官为核心,建立“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独立性审判团队,逐步剥离束缚在法官身上的非审判事务,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由此一来,这项改革必然会让法官队伍出现“重新洗牌”的现象,也必然会触及司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在此改革背景下,入额的法官如何履职,未入额的法官如何看待,都是司法改革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大数据的信息化建设中,我们要看到法官其实不是人。以大数据为着力点的改革的大力推进,不仅推动了审判辅助及案件执行事务的改革,也提升了法院司法改革应有的实效。司法改革的最终实效还在于民众司法公正感的提升与司法自身效率的提高。因为大数据建设的推进,我们感到人的思维永远赶不上大数据思维。也因为大数据建设的推进,我们感到不仅仅是法律在说话,更是数据在说话。因为数据比作为人的法官,对事实与证据的判断更精准更快捷,因而对判决的形成更有度、有据、有效。在贵州法院系统,我们看到刑事案件偏离度的大数据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接下来,就是如何强化跨部门之间联系与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强化司法的便民利民功能。同时,在破解执行难的工作中如何引入大数据思维,将案件的执行信息与社会的大数据进行有效对接。
  在积极适应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我们要看到法官其实还是人。只要是人,那就都有人所共有的特点、弱点和缺点。为了确保办案质量效率,促进公正高效司法,一方面要突出抓好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每一个工作环节、工作程序进行实时监控、动态跟踪、及时提醒,做到全程留痕,形成智能化审判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对司法理念、司法政策的宏观引导,加强对重大、复杂、新型案件的指导和协调,充分运用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实施类案指导、促进裁判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因为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既是为了克服人所具有的缺点与弱点,更是为了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所以,我们要在充分还权于法官的同时,既要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与科学指导,又要加强对法官的履职保障,确保审判权力得到公正行使。
  在践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中,我们要看到法官其实就是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法院进行以法官员额制为基础,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到了总结经验全力推广的时候了。因为是人,是不同于社会其他人士的法律人,就应该具有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具备的时代担当与职业使命。作为法官,在当下就要着力解决人与权、人与事、人与案的矛盾与纠结。正如贵阳市花溪区法院院长吴莎所说:“过去谁都负责但是谁都不负责,现在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审判组织的规范化确定了法官的地位。”通过司法改革,最终就是为了尊重一切人的权利,从而实现老百姓看得见的公正。
  无论是司法改革还是信息化建设,都是人民法院历史上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伟大实践,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为了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目标,迫切需要法官更有作为更有担当,从而形成一股更强大的改革正能量,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