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而不议是否等于默认放弃?

当年离婚时,房子当“空气”

  时间回溯到2000年年初,周新文和徐莎莎数年恋爱修成正果,手挽着手步入婚姻殿堂。那时,两人是真正的裸婚,还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房子。
  房子的缺憾,虽没有冲淡新婚的甜蜜,可终归不是长久之计。周新文绞尽脑汁,他只是单位一名普通员工,靠着不算丰厚的工资收入,哪有能力购房。好在,周新文单位议论了很久的集资建房终于落地。只是套数有限,工作年限不长的周新文能轮上吗?好在,那时期很多人对于集资建房的丰厚回报还不太清楚,不少工龄更长、资历更老的同事放弃之后,周新文总算搭上了集资建房的末班车。后面的事情,如同程序设计般精准,一年之后,周新文、徐莎莎带着他们已经一岁多的孩子,如愿乔迁新居。
  房子90余平方米,谈不上宽敞,但解决了燃眉之急。可随着时间流逝,当周围的亲朋一个又一个搬进面积更大、户型更优的房子,满意感幸福度便开始一点点地下降。于是,2005年时,两人决定要再买一套房子。这第二套房子,对周新文、徐莎莎夫妇来说,已不再是难事。这几年里,很有商业头脑的夫妻俩兼职经营着一家酒行,收入有了很大提升。腰包鼓了,能用钱解决的事情都不是问题,夫妻俩一番考察,豪迈地买下了一套14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
  房子越住越大,感情却没有越过越好。说不清从什么时候开始,徐莎莎对经常在外奔波的丈夫失去了信任,争吵取代和睦成为家庭的主旋律。2009年年底,又一次争吵时,“离婚”二字几乎从周新文和徐莎莎的嘴中同时脱口而出。不久,一份离婚协议书便在双方还算平和的协商中出笼:周新文和徐莎莎因感情破裂,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周龙由徐莎莎抚养,周新文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每月15日前付清;三、周新文对周龙有探望的权利,对于正当合理的探望,徐莎莎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四、婚后所购位于某小区1栋4单元406室住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五、双方共同经营的酒行离婚后仍由双方共同经营,利润平分。
  拿着离婚协议,周新文和徐莎莎走进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自此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六年后房子再起风波

  离婚,绕不开三件事:离不离?孩子谁来抚养?财产如何分割?从周新文和徐莎莎的离婚协议来看,前两件事解决得非常彻底,可第三件事,财产如何分割?却让人琢磨不透。结婚后,两人明明买了两套房,为什么协议中只对后一套房的归属作了约定,前一套房呢?是疏忽遗漏,还是另有说法,不得而知⋯⋯
  第一套房是周新文单位的集资房,正因为此,尽管是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尽管是婚后置业,属于共同财产,周新文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还是毫不犹豫地登记到他个人名下。那时,夫妻对于房屋产权登记还不敏感,未能在产权证上占据一席之地,徐莎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周新文工作调动、迁居并购置新房后,原来这套房子,就给了徐莎莎父母居住。两人的离婚协议把这套房子遗忘,与这套房子相关的一切都维持着现状。产权依然登记在周新文名下,意味着从物权法的角度,周新文是真正的主人;房子依然由徐莎莎父母居住,表明徐莎莎与房子仍有联系……一个是法律上的所有人,一个是事实上的控制者,可房子只有一套,和平共处能长久吗?
  纠纷的种子终究埋下,六年过去,风波还是无法避免。
  “徐莎莎,我最近遇到困难,急需钱用,想把你父母住的那套房子卖掉,麻烦你父母搬出来。”2016年年初,周新文找到前妻,开门见山,道明来意。
  “凭什么?”完全没有思想准备的徐莎莎一脸愕然。周新文有没有遇到困难她不知道,最近与周新文因探望孩子闹得很不愉快却是事实。难道前夫转移目标,拿房子的事来要挟她?可要父母搬出房子,父母能搬到哪里去?当然这不是关键,关键在于周新文凭什么要她父母搬出呢?这房子难道是他周新文一个人的不成?
  “房子是我的,我有权利收回房子。”周新文回答道。
  前夫竟然真这么认为,徐莎莎脑海中竭力搜索,终于理清了房子的来龙去脉。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产权登记在前夫个人名下,离婚时未作分割,自己父母一直居住,可前夫怎么能说房子是他的呢?难道仅仅凭产权登记在他名下吗?前夫的逻辑,徐莎莎不认同,这对前妻前夫,你说你的,我说我的,离婚六年之后再次剑拔弩张,争论了一下午,不欢而散。
  前夫走了,徐莎莎的心情却再也无法平静。已经捅破了窗户纸,难保前夫不卷土重来,房子是谁的?终归须有个说法。
  徐莎莎走进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的回答让她心里更加忐忑。
  律师告诉她,房屋归谁所有,首先看产权登记,没有特殊情形,登记者就是产权人,其他人要想成为共有人,必须基于特定关系。比如,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即便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也是房屋共有人。律师接着分析,她和周新文离婚之前,虽然不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但房子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一份。离婚之后,情况就不同了,如果房子分割给她,应当及时过户。显然,离婚之时,房子并没有明确分割给她,六年之后再要主张权利,必须有足够的理由。不过,房子没有分割给她,离婚协议中也没有分割给周新文,没有明确房子归属,或许可以成为一个突破口。

  

是遗漏还是放弃

  2016年6月,徐莎莎一纸诉状将周新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诉争房产。当年的离婚协议,的确未对诉争房产作出分割表示,对于前妻提出的“遗漏”说,周新文明确表示:“不是遗漏,而是放弃。”
  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周新文积极应诉答辩。怎么会是遗漏呢?房子系共同购置,徐莎莎知情。两人结婚后共购置了两套房子,那套面积大的商品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归徐莎莎所有,诉争的这套房产是集资房,一直由徐莎莎的父母居住。前妻说离婚时两人都对这套房子视而不见,谁会相信?遗漏说与情理不符,与事实相悖。周新文回想了离婚的情境,提出当时前妻对这套集资房已默认放弃。两套房子,价值高的一套归前妻,价值相对小的另一套理当归他所有,毕竟,离婚不能归于他的过错,他决不是净身出户。当时之所以没有将诉争房产的归属写进离婚协议,一方面是没有意识到法律上的风险,认为既然在自己名下,不写进离婚协议也无妨;另一方面是基于双方达成了默契,两套房子,一人一套,诉争房产归他所有。同时,周新文也提出,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离婚六年之后,前妻再翻旧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默契吗?放弃吗?徐莎莎对此嗤之以鼻。
  2016年10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法庭上,徐莎莎和刘新文针锋相对,尽管法官作了诸多努力,调解仍以失败告终。当年搁而不议,如今纠纷再起,各执一词。
  亲爱的读者:当初搁而不议的原因何在?徐莎莎的说法,是遗漏,再行要求分割,犹未为晚;周新文的观点,是默认,视为归登记房主所有。前夫前妻互不相让,这场由“房事”惹起的风波,又会如何了断?
  (答案见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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