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国贵族墓引发的官民纠纷该如何收场?

  本刊曾于2015年第25期杂志刊发报道《越国贵族墓引发的官民纠纷》,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下称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官民纠纷案。原告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宏洲公司)以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下称柯桥国土局)严重违法、违约将因涉及文物保护事宜而无法开发利用的土地出让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返还赔偿相关费用。同时宏洲公司以因涉及文物保护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与柯桥区平水镇人民政府(下称平水镇政府)签订的《关于绍兴市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丰2号地块有关事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为由,请求判令解除该《备忘录》,平水镇政府和柯桥国土局对宏洲公司因按照《备忘录》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此案经柯桥区法院一审驳回宏洲公司诉讼请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委托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涉案四丰2号地块的建设用地红线、征地红线与绍兴越国贵族墓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均有重合。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目前柯桥区法院重新审理一审已经两次开庭,涉案原被告曾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而在开庭过程中,宏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涉案土地除边界与越国贵族墓保护边界重合,土地内还包含近两万平方米未经征用的基本农田。
  本案最终走向如何,还需等待法院最后的判决。

 

案情回顾:因古墓被迫停止的项目开发

  据了解,2013年12月,宏洲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平水镇四丰2号住宅用地块,开发建设“云鼎山庄”别墅项目。随后,宏洲公司与柯桥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附件3“柯桥区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中载明:项目建设前业主需进行山坡地质安全性评估。
  2014年8月20日,宏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委托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下称勘察院)出具了《云鼎山庄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的建议,该地块在开工前需在建设项目的南东区域和北西侧区域进行边坡支护工程,但南东区域山体边坡支护的施工地点位于出让地块的红线范围之外,宏洲公司无法实施。
  为此,宏洲公司多次就此事致函柯桥国土局,希望能尽快协调解决此事,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2014年8月11日,绍兴市规划局柯桥分局、柯桥国土局和平水镇政府等就此召开了联席会议。
  根据该联席会议的精神,2014年9月2日,宏洲公司与平水镇政府签署《备忘录》,约定:因地质灾害治理放坡需要,沿东侧地块征用线征用15米专门用于地质灾害治理,总用地面积5224平方米,政策处置由平水镇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仍属镇政府,边坡治理后的复绿由宏洲公司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关于地质灾害治理事宜,考虑到该地块地形复杂,经双方协商,该地块东侧地质灾害评估、设计及治理明确由宏洲公司实施,并承担费用。
  然而,宏洲公司根据《备忘录》约定进行边坡防护放坡作业时,却于2014年12月16日意外收到了柯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宏洲公司的放坡作业已经挖掘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绍兴将台山越国贵族墓群”的本体,已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宏洲公司立即停止挖掘作业,并在2014年12月29日前,在文物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恢复原貌。
  2015年1月14日,经过多次沟通后,宏洲公司收到平水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四丰村2号地块可以恢复施工的通知》,但该通知的附件为柯桥区文化发展中心、柯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出具的《绍兴越国贵族墓群、将台山越国贵族墓山体修复加固方案》,方案明确指出宏洲公司进行边坡防护的挖土作业绝对不准越过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红线。
  宏洲公司认为由于出现这一系列变故,客观上已经造成该地块无法继续开发,在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遂将柯桥国土局和平水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分别解除相关合同。

 

一审开庭双方观点鲜明

  鉴于具有紧密联系,柯桥区法院开庭一并审理了两案。
  庭审过程中,宏洲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柯桥国土局有法定义务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出让土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包括宏洲置业在内的所有竞买人,但柯桥国土局未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即将事实上存在地质灾害危险的地块进行公开出让,以致宏洲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受让了该地块。
  绍兴越国贵族墓群、将台山越国贵族墓早在2011年1月即被公布为第六批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于2013年3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根据国发〔1987〕10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或者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如因特殊需要而必须在这些地方选点,事先必须征得文物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没有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不得征地,而柯桥国土局未履行该法定程序即将地块出让。
  此外,宏洲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还指出,早在2014年1月30日,柯桥国土局公开将地块出让给宏洲公司后,平水镇政府下属某单位还与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签订了“考古发掘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表述:“绍兴县平水副城四丰2号地块范围存在古墓葬需要抢救性考古发掘。”而平水镇政府非但没有将此真实情况告知宏洲置业,反而在2014年9月与其签订《备忘录》,并且承诺负责“政策处置”,使宏洲公司去实施一个根本无法实施的工程。
  柯桥国土局作为土地主管部门,对于交付给宏洲公司的出让土地存在地质灾害危险以及存在国家级保护文物的情况,也应当是明知的,应当对宏洲公司因履行《备忘录》的约定进行边坡支护施工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水镇政府在庭审时表示:其在《备忘录》中的承诺为协调、帮助行为,并无权批准决定。其对于《备忘录》中的协调、帮助事宜,并不承担任何民事义务,也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柯桥国土局在庭审时表示,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其出让土地时,没有必要告知该地块存在古墓葬群并与国家级文物越国贵族墓相连,也没有义务对出让地块是否涉及地质灾害防护和文物保护问题进行确认,让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前鉴定出让土地不存在相关问题才能出让是不现实的,不具可操作性。本案的诉讼起因是原告在土地开发施工时造成的。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发回重审

  对于宏洲公司与柯桥国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柯桥区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一、原告宏洲公司与被告柯桥国土分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原告据此要求退地还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针对焦点一,柯桥区法院认为柯桥国土局经招投标程序与宏洲公司订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同有效。
  针对焦点二,柯桥区法院认为,鉴于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原告要求退地还款并判令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2016年3月11日,柯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宏洲公司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诉讼请求。
  对于宏洲公司与平水镇政府、柯桥国土局合同纠纷一案,柯桥区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一、原告与被告平水镇政府签订的《备忘录》的性质及其效力?二、原告要求解除《备忘录》的理由是否成立?
  柯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备忘录》依法应认定为有效,但鉴于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从而于2016年3月11日驳回了宏洲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一审判决作出后,宏洲公司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院。
  二审期间,经宏洲公司申请,绍兴市中院依法委托绍兴德鸿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德鸿公司)对平水镇四丰2号地块的建设用地红线、征地红线与绍兴越国贵族墓群—将台山越国贵族墓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是否重合进行鉴定。
  “德鸿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报告载明案涉四丰2号地块的建设用地红线、征地红线与绍兴越国贵族墓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均有重合。被告的土地出让已经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宏洲公司表示。
  绍兴市中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对本案中涉及的两个地块有否重合等基本事实的查清与认定,可能影响对涉案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宏洲公司一审诉请的评价,鉴于原判决对前述有关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6年11月11日,绍兴市中院裁定撤销柯桥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涉案地块被指包含未经征用的基本农田

  据悉,绍兴市中院裁定下达后,2016年12月1日,宏洲公司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涉案四丰2号地块的出让批准文件中所示,查询该地块的批准征转用文件“浙土字A(2003)第10118号文件”,118号文件为“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方案”,该方案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位图”显示:A199号地块并未列入本次征地范围,其土地用途仍然为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
  宏洲公司于2017年1月4日至柯桥国土局的档案馆查询,结果与省国土资源厅的信息公开结果一致。
  宏洲公司此后又委托绍兴市城市规划测绘院对“涉案地块平面图”与“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位图”进行套合,结果显示A199号地块几乎全部位于原告受让的四丰2号地块范围内。A199号地块面积为19509平方米,几乎占涉案地块总面积的50%。
  宏洲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涉案四丰2号地块未经农用地征用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即非法出让,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基本农田的征收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同时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017年1月16日,本案重一审在柯桥区法院公开开庭。
  庭审期间,宏洲公司将涉案四丰2号块地内包含近半数面积未经征用的基本农田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提交给合议庭。合议庭要求柯桥国土局于2017年2月12日前就此项事实进行核实举证。
  但是直至2017年3月1日法院再次开庭时,柯桥国土局仍表示转让地块是否包含基本农田的事实仍在核实中。
  “柯桥国土局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而且,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主持调解,但柯桥国土局并未对我们的调解方案给出回应。目前,我们希望法院能够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已经着手准备相关材料,向纪委、检察院等部门举报柯桥国土局违规出让土地的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宏洲公司表示。
  本刊将持续跟踪事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