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普法剧,当好“继承人”》系列报道之三

话不多说,去追剧吧!

-- ——看《继承人》如何演绎民法总则

厉害了,编剧!

  看到标题的您,一定会惊讶,一部有故事、有情节、有爱恨情仇的电视剧,怎么能跟看似生硬的法律条文扯上关系?追剧之前,且听记者慢慢道来……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因为它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所以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背后却蕴藏着与时俱进的法治精神。“民法博大精深,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在2017年全国两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谈到民法总则时如是说。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继承人》的出品人和编剧段祺华律师参加了今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并参加讨论了民法总则草案。而这部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如何才能深入人心?电视剧《继承人》巧妙地将剧情与民法总则中的亮点详细演绎,以戏剧化的形式,表现了关于各类真实继承案件的处理原则,其中几处剧情表现更与民法总则的修订不谋而合,为广大老百姓保障自身的民事权利,提供了鲜活的影视案例故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门槛从十岁降至八岁

  网络直播平台大热以后,“‘熊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的类似新闻频频发生。随着教育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随之而来的则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发育程度加快。他们对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认知、辨识能力也随之增强。“看直播视频打赏女主播”“玩游戏买装备”之类的事情越来越多。同时,也有一些低年龄校园暴力事件频发。这些现象,让人们开始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很多法律专家和学者认为,有必要调低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赋予其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于人的认知和心智水平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现实可能性。
  现行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电视剧《继承人》中,对此条款剧情表现在女主角汤宁在十岁时,她的监护人即母亲夏云擅自处置了汤宁继承的遗产,并由此造成了多年之后的一场遗产继承纠纷。剧中,汤宁在父亲去世那一年,还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姑夫”钟克明作为汤宁父亲的遗嘱执行人在第一时间将他的股份按照遗嘱转到了汤宁名下。然而,就在股份由汤宁继承的当天,其母夏云又和姑妈汤立群签了转股协议,而且一直没有让汤宁知道实情。
  而后,几人终于对簿公堂,法庭上钟克明解释,夏云是汤宁的法定监护人,她在法律上有权利为女儿签这个协议。退一万步说,即使汤宁不满意,即使她说夏云没有告诉她甚至骗她,她也没有理由要求法庭判这个协议无效。因为夏云有权签这个字,而汤宁反而没有这个权利,因为当时她还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继而,钟克明又强调,当时的汤宁只有十岁,哪怕她是个天才,法律还是把她看作是白痴,认为她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的意志只能由她母亲来表达……
  跌宕起伏的剧情,将观众一步一步带入到情景之中。跳出剧情之外,观众理性的旁观,结合民法总则来看,若是按照新的民法总则规定,则十岁的汤宁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剧与相关法律的结合,无疑又给观众上了一堂专业课。
 

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继承人》中主要讲述了11个案例,段祺华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有的案例讲的是养女和亲生子女的矛盾,另外一个讲的是胎儿的权利,还有一个讲试管婴儿,各种案例没有一个是重复的。”提到胎儿的权利,段祺华强调:“很多人还不知道或者是没有意识到,在我们国家曾经胎儿是没有权利的。”
  在过去,“胎儿”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也称为“自然人”),民法上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只在个别情况下由法律另行规定给予其特殊保护。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现代社会对胎儿有影响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如药物、车祸、环境污染以及医疗失误等外界因素,导致胎儿出生后畸形、残障、患病等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形屡见不鲜。于是,不少人开始在法律意义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进行探究。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几年后,女儿一纸诉状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换言之,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无法可依。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胎儿需要保护的利益范围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从而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民法总则相关条款的出台,也是由于此前层出不穷的类似案例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在电视剧《继承人》中,精明干练的律师郑昊为一位因遗产纠纷而撞车自杀的姑娘赵晓静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凭借其出色的庭审技巧,完美捍卫了姑娘和她胎儿的合法权益。
  赵晓静与男友王建杰为非婚同居关系,男友车祸死亡后,没有留下遗嘱,但当时赵晓静的肚子里已经有了她和男友的孩子。在剧中,赵晓静表述:“我老公出车祸去世时,我已经怀孕七个月。有一天为了我老公的遗产分配,我和小叔子又争吵起来,那个流氓坯子居然起了黑心,故意从后面绊倒我,害我早产,孩子一生下来才几个小时就保不住了……”男友王建杰家不肯分遗产给她,她和王建杰的孩子也没了生的希望,绝望的她才有了自杀的念头……
  在现实生活中,此个案有很大的代表性,现在非婚同居在年轻人中很普遍,表面上看似乎很自由,男女双方摆脱了婚姻的束缚,有爱就在一起,没爱便轻松分手,但在实际上风险很大。剧中的赵晓静把她的男友称为“老公”,但在法律上那男人只是她的同居男友,而不是丈夫。现在王建杰遭遇车祸死亡,她却没有任何名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显然是排不上号的。但是剧中的案子有个特殊点——他们有了孩子,虽然孩子因为早产生下来没过多久就死亡了。
  表面上看,赵晓静的男友王建杰死亡,她与王建杰的孩子也已死亡,赵晓静便不再与其遗产有任何关系了,因为赵晓静和王建杰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继承法保护不了她。而王建杰的父母均已去世,若赵晓静的孩子再因流产而胎死腹中,那么,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零。第一顺序继承人一个都没有时,小叔子便成了唯一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若是那个孩子没死,而是活着被生下来,哪怕只活几分钟,都有继承权,他继承下来的财产就应由他母亲全部继承,则小叔子就没法继承到哥哥王建杰的任何遗产……
  剧中案例体现的与民法总则的默契,是编剧段祺华多年法律功底和丰富律师经验的体现。段祺华介绍,虽然《继承人》的剧本是两年前完成的,但民法总则作出的这两条很重要的修改,是在他的预料之中的。
  他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剧本筹划的阶段,段和段的律师团队就对法律和司法实践作出了精确的判断:“我是从司法实践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判断出胎儿的权利要得到重视的。中国的农村有很多现实的案子,比如说男人死亡,婆婆将媳妇赶出家门,哪怕她有遗腹子,也不给孩子分遗产。现实中,发生过很多侵犯胎儿权利的例子,我认为胎儿权利的法定化是必然的,在立法的过程中也有了越来越多的讨论。”段祺华表示,除此之外,民法总则草案中有关于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点,在两会前也有诸多声音,之前的草案要求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为六周岁,但一审稿作出相关规定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六周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后经讨论研究,最终定为八岁。段祺华以其敏锐的法律触角为观众打造了一部堪称法律教材般的律政剧,既讲了故事,又学了法律。
此刻,《继承人》剧情正在进行,一个个烧脑的案情让不少观众大呼过瘾。作为一部律政剧,它对民法总则的细腻演绎真是恰到好处。这些曾被我们一直忽视,但却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细节,也在提醒广大观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