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摔伤,缺失证据能否获赔?

  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事隔两天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因司机否认,又因运营时的车载视频损坏,公交公司拒绝赔偿。事实难以查清,缺失证据支持的乘客打得赢官司吗?

 

乘客:紧急刹车致其摔伤

  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区的盛琪,是位幸运的“90后”女孩儿。说她幸运,是因为现今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堪忧,毕业即失业的现状一直困扰着许多年轻的大学学子。而大学毕业没多久的盛琪在找工作时却挺顺利,投了十几份简历,面试了几家单位后,很快就有了回音,一家做贸易的公司向她抛出了橄榄枝。盛琪非常珍惜这个工作机会,每天早出晚归,从不请假,工作中踏实肯干,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同。转眼到了2015年3月,盛琪已工作大半年了,逐渐适应了公司白领的身份。3月12日这天,一向早到的盛琪居然向公司请了病假,而且一请就请了18天。而且更令人想不到的是,盛琪还打上了官司:2015年6月,盛琪委托父亲盛钢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讼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5年3月11日14时20分左右,从公司出来办事的盛琪从站台上了公交车,此时并非高峰时段,车厢里虽然乘客不多,但也没有了空座位,盛琪只好抓住扶手站在了车厢中间的位置。当公交车起动行驶了一站路后,忽然一辆出租车从右侧超到了公交车的前面。“有你这样开车的吗?”公交车司机一边骂骂咧咧,一边迅速换挡加速,一路追逐着似乎想逼停出租车。大约过了两分钟,前方路口亮起了红灯,无奈的公交车司机只得踩下刹车,只听“嘎——”的一声,公交车来了个急停,车辆的惯性使盛琪猝不及防地向前打了个趔趄,并最终摔倒在车厢的地板上。当时,盛琪并没有明显的痛感,很快就自己站了起来。一会儿到了目的站,盛琪就拐着脚下了车。不过,她留了个心眼儿,用手机将公交车的车牌号拍了下来。
  当晚回家后,盛琪觉得腰部下方有点儿隐隐作痛,心想,歇一夜应当就没事了。但没想到第二天醒来后,疼痛没有减轻反而加剧了。见到了上班的时间,女儿还躺在床上,父亲盛钢催促道:“女儿,怎么回事啊?该上班了。” 盛琪淡淡地回应:“在公交车上摔倒了,腰有点儿疼。”盛钢听后吓了一跳,当即提出要带着女儿去医院,觉得没什么大碍的盛琪坚持不去。这天,盛钢只好替女儿向单位请了一天假,并打电话向公交公司反映了情况。
  3月13日上午,盛琪的痛感并没有消失,盛钢觉得情况可能很严重,于是立马儿背起女儿去了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盛琪被诊断为尾椎骨骨折。同时,盛钢打电话让孩子的姨妈先行去公交公司交涉。当天,盛琪的姨妈找到涉事车辆的车队队长,队长称要到技术部门查看一下视频资料,让姨妈在办公室等候片刻。过了一阵,车队队长回到办公室,并叫来驾驶员,队长当面告知盛琪的姨妈:该车视频监控系统因储存器损坏无法调取录像。而驾驶员也矢口否认在11日下午有开过斗气车这回事,更强调当时没有乘客摔伤的事情发生。
  因提供不出事发时的目击证人,为寻找证据,盛琪家人多次上路拦住涉事公交车,要求提供事发时段的车载视频录像,对方却始终表示无法调取视频资料。3月28日,盛钢向合肥市公安局报警称:“小孩儿在公交车上摔骨折,系由于司机急刹车造成,请求帮助调取监控。”经民警协调,公交公司答应修复视频后提供。4月9日,公交公司声称,视频的硬盘虽已修好,但里面的录像资料全部是黑屏。当天,经公安机关检查确认,视频设备中没有申请调查时段的录像资料,在公交车经过路线的几个监控点,公安机关也没有查到公交车与出租车相逼的图像。
  盛琪分别于2015年3月13日、3月20日、4月15日,3次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骨科门诊就诊,医生均诊断其伤情为尾椎骨骨折。治疗期间,盛琪共支付医疗费2379.75元。3月13日至31日,盛琪在家中病休18天,之后,医生又陆续开具建议休息的处理意见,合计63天。

 

公交:不存在摔伤的事实

  针对盛琪起诉书所称的事实,公交公司提交了《关于盛琪受伤和车载视频调取情况的调查报告》作为答辩意见。公交公司称:没有任何人出面进行证明,盛琪在3月11日下午两点多的时段内,乘坐过她指认的车辆。同时,盛琪也没有提供其乘坐该车的证据。2015年3月13日,自称是盛琪姨妈的人找到车队队长,随后车队队长询问了当班驾驶员,驾驶员声称没有发生事故。为查明事件,公司调取了车载视频,但发现车载视频记录的硬盘是坏的,2015年4月9日车载视频的硬盘才修好,但也没有看到盛琪在车上受伤的证据。故盛琪诉请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同时,盛琪的病历记载显示,其于3月13日去就诊,与事故发生日3月11日相差了两天,其中是否发生了其他事情,很难说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盛琪申请法院调取2015年3月11日14时至14时20分左右,其用手机拍照所显示的公交车上的车载视频以及途经相关公交站的监控视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向公交公司及公安机关调查,公交公司陈述,盛琪家人于2015年3月13日告知公交公司盛琪在该车上摔伤的情况后,公交公司行管员当即确认,车载视频资料的硬盘是坏的,无法调取硬盘中的录像资料。同时,公安机关也证实,车载视频中的硬盘于2015年4月9日修好,但全部录像均无法显示。
  庭审期间,盛琪提交了拍有涉事公交车车牌号的手机照片,对此,公交公司认为该照片没有标记时间,不能作为证据。
  同时,盛琪提供的工商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21日、3月16日、4月22日发放的工资数额均为2162.52元,2015年5月18日发放的工资数额为3162.52元(含1至5月工资增额)。与此同时,其所在公司合肥办事处向财务部门发出通知,内容记载:“请在5月份做工资时扣除盛琪3月份多发的工资款计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陆元整。”
  另,就盛琪所主张的因涉案公交车驾驶员与出租车斗气导致车辆急刹车的事实,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庭不予认可。
  亲爱的读者,就现有证据来看,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盛琪受伤是发生在公交车上。乘客盛琪虽然主张公交车司机开斗气车致其摔伤,但是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和足以还原事实的直接证据;公交公司否认有乘客摔伤,却恰巧又因车载视频损坏而不能自证清白。事实真相到底如何?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法院又将如何裁判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