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两院”报告中的“名词解释”真的需要那么多吗?

  全国“两会”之前,一个偶然的机会,从朋友那里看到了刚刚结束的某县“两会”中“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总的印象是,除政府工作报告稍长一点(24页)外,两院的报告均只有8页,可谓简明扼要,内容实在,文风朴实,注重用数据和事例说话,没有生僻字或生造词(没有目前不少公文和领导讲话中时常冒出的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都找不到新名词),只要是初小文化程度的都可以通读。
  但是,“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读完之后,如果说像一杯白开水下肚,似乎都有恭维之嫌——白开水毕竟还可以解渴——竟然产生些许糊涂:“一府两院”报告中频频出现的新名词和报告后的“名词解释”及“说明”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
  政府工作报告对正文中大量出现的新名词用了两个半页码的篇幅来介绍16条“名词解释”,共解释了数十个名词(不少一个条文包含数个名词、一个名词中套数个子名词)。这些新名词为:1.三品一标。2.五镇同城、八区并进。3.五个一批。4.五证合一。5.雪亮工程。6.五位一体。7.四个全面。8.五大发展理念。9.三大发展战略。10.四大发展定位……
  法院工作报告最后一页为“名词解释和说明”共有4条: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基本解决执行难,航电法庭,网络司法拍卖。
  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没有专门的“名词解释”及“说明”,但正文中打了引号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新名词有:两抢一盗,四看工作要求,一体化侦查工作机制,一案一建议,两法衔接,两微一端,指尖上的检察,社区开展法律七进……
  在我国,从全国、省级、市级到县级,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和政协会(简称“两会”)是雷打不动的,自然“一府两院”在“两会”中作工作报告,也是“规定动作”。可有关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该怎么写,每个报告的结构、组成部分以及文字用语应当如何,先讲什么,后讲什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都没有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省、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基本上没有涉及,致使几十年以来,各级“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至少在格式上属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当然,据说近年来“一府两院”报告在结构上已慢慢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模式:政府工作报告对过去一年总结的篇幅占得比较小,更多的篇幅讲的是今后一年的工作;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大篇幅是讲过去一年都做了什么工作(如判了多少、执行了多少,抓了多少、监督了多少),对今后一年工作讲的主要是提纲式的,文字就相对少一点,甚至用一个自然段一带而过。至于人代会结束时对“一府两院”报告通过的决议,更是千篇一律,一两句话而已。
  虽然“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应当怎么写既无法可依,也无章可循,可上述那个用“名词解释”和“说明”堆积起来的“一府两院”报告,总觉得不是那么妥当。一个几十万人的县几千字的报告中,都要有如此多的“名词解释”,那么一个几百万人的市、几千万人的省,最后到13亿人口的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岂不是要配一本词典?!各级机关、众多的大小领导和“笔杆子”的功夫都花在这些并无多少含金量的文字游戏中,都花在这些“高大上”“跟形势”的作秀中,那谁去落实呢?
  所以,笔者建议今后的“一府两院”报告统统采取列表式,直观地报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至于“一府两院”的首长当然也应当在“两会”上作报告,但报告的内容仅限于对这个列表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如上年的工作计划中哪些没有如期完成?原因是什么?今后如何弥补?法院推行司法改革(如“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检察院除正常的捕人和提起公诉外,法律监督的成效如何?还存在哪些阻力?等等。

●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