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中心该不该为“吹牛”埋单?

看中英语为母语的外教

  南京大达语言文化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大达培训中心)是一家在省城比较有名的专业从事外国语培训业务的民办培训机构,为了扩大业务多招学员,其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多方面宣传推广自己。用网络百度一下,就可以看到他们的自我介绍:
  南京大达语言文化培训中心致力于南京专业的企业培训、雅思类课程、外教口语、职场英语、出国英语、商务英语、托福、SAT、特色英语、青少年英语、通用英语等项目。
  南京大达语言文化培训中心致力于英语教学的有效性与实用性研究。秉承“语言学习是一个技能培养的过程”这一理念,采用国际领先的多媒体互动课程,并针对中国人学习英语的习惯和难点,总结出一套科学高效的英语学习和外语口语培训解决方案。南京大达语言文化培训中心突破学习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英语学习的个性化发展创造了条件,全面提升英语学习者的英语技能和水平,真正实现了国际交往的无障碍沟通。
  南京大达语言文化培训中心的英语教师招聘是严谨而科学的,中方主讲教师由专业英文教师任职,聘请的外籍教师来自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具有多年教授英语为非母语学员的教学经历。中外籍教师均有良好的教授通用英语、商业英语、职业英语以及企业英语培训的经验。
  南京市民陆均、赖灵刚好想进行专业的英语培训,在比较了多家培训机构后,他们选择了大达培训中心,尤其是中心宣称的“聘请的外籍教师来自英语为母语的国家”深深吸引了他们。他们感觉英语就是这些外籍教师的母语,教授出的英语肯定更标准更地道,能学到更纯正的英语。既然都是缴费学英语,当然选择有地道外教的培训机构。
  2012年2月13日,陆均、赖灵与大达培训中心签订《入学合同》,约定:大达培训中心向陆均、赖灵提供英语教育服务,学习时间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4年2月12日,学费是每人每年1万元。签订合同之后,陆均、赖灵通过信用卡刷卡方式向大达培训中心缴纳了两人两年的全部培训费4万元。陆均、赖灵付费时的POS机银联商务单显示,商户名称为大达培训中心。交费后,大达培训中心向陆均、赖灵各发放了一张大达培训中心国际英语听课证。

  

发现外教冒牌愤而起诉

  陆均、赖灵于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如期接受了大达培训中心提供的英语教育服务,大达培训中心也给他们配备了专门的外教,叫KristofMato。KristofMato还向他们提供了自己的电子邮箱,以便教师与学员之间就上课内容进行交流沟通。
  通过一次课余聊天,陆均、赖灵无意中发现,KristofMato是匈牙利人。匈牙利的母语是匈牙利语,不是英语。虽然凭他们的能力无法确认KristofMato的英语水平到底如何,但大达培训中心提供的教师不是像该培训中心所宣传的均来自英语为母语的国家,这是不争的事实。千挑万选,结果还是碰到个冒牌货,陆均、赖灵觉得被欺骗了。可是,学费已经全部交了,而且正在系统学习过程中,半途而废也不现实。好在外教老师的水平也不是差到不堪教学,如同一桌菜就一个菜有问题,其他菜还是可以吃的。陆均、赖灵搁下了心中的不快,继续正常上课。但在后续的培训过程中,陆均、赖灵又发现了新的情况,该培训中心有的外籍教师虽来自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但仅是留学生或短期在华旅游的外国人等,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事相应行业的教学资质。
  2014年2月,两年的培训课程全部结束了。想到所受的欺骗,想到大达培训中心的种种不规范,陆均、赖灵向大达培训中心提出了退赔学费的要求。大达培训中心岂肯让煮熟的鸭子飞了,断然拒绝了他们的退费要求。陆均、赖灵警告说,如果你们不诚心解决问题,我们只有到法院去起诉你们讨个说法。大达培训中心也只是当耳旁风:我们又不是没打过官司,还怕你威胁?你想打,我们奉陪!
  对于一般得过且过、息事宁人的人来说,这件事向大达培训中心喊了两声没起作用,可能也就自认倒霉就此翻篇了。可陆均、赖灵就是不信这个邪,他们真的聘请了律师,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向大达培训中心所在地的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递上了起诉状,要求大达培训中心双倍赔偿损失8万元。

 

要求双倍赔偿获得支持

  玄武区法院受理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为证明大达培训中心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陆均、赖灵举证了(2014)宁钟证民内字第1196号公证书、(2014)宁钟证民内字第1197号公证书、大达培训中心听课证、KristofMato的护照复印件。(2014)宁钟证民内字第1196号公证书系原告陆均申请保全证据——大达培训中心的网页宣传信息,内容包含“母语为英语的外教,丰富的教学经验……任教资格均通过严格审查,有TESOL国际认证证书是大达英语考察的重要标准……外教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和新西兰等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同时具备多年的非英语国家教学经历,教学经验丰富且熟悉中国学员的学习习惯和思维方式……”等;(2014)宁钟证民内字第1197号公证书系原告陆均申请保全证据——陆均与KristofMato之间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双方就上课内容的交流情况等;大达培训中心听课证载有KristofMato、Jess、Emily等外教的签名。大达培训中心对公证书、听课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2014)宁钟证民内字第1197号公证书的内容、听课证上KristofMato、Jess、Emily等外教的签名以及KristofMato护照的真实性均持有异议,认为陆均、赖灵举证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诉讼中,陆均、赖灵申请法院调取KristofMato的出入境记录,以证明大达培训中心的外教KristofMato并非来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法院调取的KristofMato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显示,KristofMato的国籍为匈牙利。大达培训中心对KristofMato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否认KristofMato系大达培训中心的外教,称大达培训中心并无姓名为KristofMato的外教从事教学活动。
  大达培训中心举证了BROWN ̄COLINIAN等11份外国专家证,以证明大达培训中心聘请的外籍教师均具有资质,其办学是规范的。原告对11份外国专家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举证不能证明其实际向原告提供教学服务的外教均具有资质。
  玄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教师的资质条件系影响教育培训合同中接受服务一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因素。原告举证能够证明其在大达培训中心接受教育培训时,KristofMato等外教提供了教学服务,而KristofMato并非来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外国人就业许可制度,本案大达培训中心应当对KristofMato等外教在我国具有教学资质承担举证责任。大达培训中心举证仅能证明BROWNCOLINIAN等11人在我国具有教学资质,不能证明为原告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KristofMato等外教亦具有教学资质,故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大达培训中心辩称其宣称的“外教来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并非指所有外教均来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该抗辩意见并不符合普通人对“外教来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的认知和理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大达培训中心存在虚假宣传,其向原告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具有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要求大达培训中心双倍赔偿损失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南京大达语言文化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均、赖灵损失8万元。
  陆均、赖灵不服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均、赖灵于2015年8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南京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陆均、赖灵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2016年岁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辑参阅案例)》把这个特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指出:教师的资质系影响教育培训合同中接受服务一方当事人缔约的重要因素。教育培训机构关于教师资质的宣传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的内容,其应当对教师的资质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教育培训机构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执教的教师具备其所宣传的教师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欺诈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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