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坚执行难》系列报道之二

河南邓州执行案件乱象如何破解?

  2016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各级法院将建立完善执行司法解释体系和整章建制,将执行权纳入规范化轨道,坚决克服和消除执行程序中的“暗箱操作”“执行不作为”“执行乱作为”现象。
  本刊曾于2016第38期刊载《河南邓州:执行法官缘何被立案调查》,讲述了辍学大学生李明卓替父申诉、执行法官被立案调查的过程。文章刊发后,邓州市人民法院专门委派工作人员前往我社说明案件相关情况,并提供了书面的情况说明,同时表示将会推进案件的解决。
  邓州市法院积极与媒体沟通的态度值得肯定,然而此后不久,本社又接到李明卓的情况反映称,文章刊发后邓州法院竟完全拒绝再次与李明卓沟通,并且连法院大门都进不去。
  基于此,本社再次派出记者赶往邓州,进一步调查了解案件背后的隐情。

 

案情回顾:案件执行乱象纷呈

  2002年1月,由于生意需要,李传顶向邓州人武某借款2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武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李传顶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随后,卧龙区法院下达“〔2003〕宛龙经初字第02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李传顶欠原告武某某25万人民币,被告需在2002年12月15日以前给原告付清,逾期由被告从其另一起诉王某欠款案中的执行款项予以偿付。”
  此后由于案件久拖不决,卧龙区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下达“〔2003〕宛龙执字第145—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宛龙经初字第025号《民事调解书》⋯⋯查封被执行人李传顶所有的在邓州市张楼乡证号为329586号的房产一处。”
  随后,卧龙区法院又于当年4月21日另行下达“〔2003〕宛龙执字第14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传顶位于邓州市张楼乡证号为邓国用〔2004〕字第026966号的房产一处。
  2008年5月7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下达“〔2008〕南中执指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卧龙区法院执行的武某申请执行李传顶一案,案件长期未得到执行⋯⋯本院指定该案由邓州市法院执行。”相关执行案卷移送至邓州市法院后,邓州市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下达“〔2003〕邓执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首先,“〔2003〕邓执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只裁定拍卖李传顶位于张楼乡证号为329586号的房产一处,并没有裁定拍卖涉案查封的邓国用〔2004〕字第026966号的土地。
  而在邓州市法院委托南阳矗磊资产评估(房地产)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矗磊鉴定所”)于2008年10月27日出具的《房地产价格鉴定估价结果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对象,是坐落于邓州市张楼乡七里店207国道北侧李传顶所有的奋进学校大门两层及大门东侧自西向东1—6间两层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168.91平方米)及后院部分房地产(建筑面积分别为215.5平方米、240平方米、23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376.33平方米,评估总价值为223.69万元。
  “法院查封的证号为329586的房产实际上是上六间下六间,早在这个案件之前已经被一分为二,分别偿还给了其他两人,这两个人已经重新换了房照。换句话说,法院查封的329586的证号是不存在的。而法院委托矗磊鉴定所评估的房产,根本就不在查封之列,其对应的房产证号实际分别为329585的294平方米房产、326060的215.5平方米房产、326061的240平方米房产、326063的231.2平方米房产、330093的40平方米房产,总计约为1020平方米,而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的只有855平方米,少算了160多平方米。此外查封的土地在使用权证上写明的为8215.08平方米,而法院委托评估时写为6376.33平方米,少算了近2000平方米。”李明卓说,“不但少算面积,评估时采用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按照当时邻居出卖房屋的价格,六间平房卖了80多万,而我家上下两层共12间门面房以及院内的三处两层房屋,再加上8000多平方米的土地,当时市场行情价值可达千万,但法院拍卖时的评估价值仅为220多万,远低于市场价格。”
  此外,李明卓表示,邓州市法院在此案件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三次流拍四次拍卖、将未涉案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等问题。
  2016年9月23日,刘功俄被立案调查,邓州市检察院表示,刘功俄涉嫌的罪名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法院回应:事出有因

  针对李明卓反映的问题,邓州市法院向本社出具的《关于〈河南邓州:执行法官缘何被立案调查〉一文的情况说明》中给出了回应。
针对李明卓反映的“查非所卖”即法院查封房屋与实际评估拍卖的房屋数量价值并不相符的问题,邓州市法院回应称,履行债务是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债务人自己所有的、合法的财产都应当成为偿还债务的责任财产,并在此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查非所卖问题。
  针对李明卓所反映“查封土地在使用权证上为8215.08平方米,而法院委托评估时写为6376.33平方米,少算了近2000平方米”的问题,邓州市法院回应称,李传顶所有的土地只办理了一个使用证,面积8215.08平方米,李传顶因其他案件欠款,法院已拍卖了部分房地产且李传顶自己也卖有部分房地产,法院委托评估时,仅有6376.233平方米土地的剩余,不存在少算近2000平方米的问题。
  针对“房屋价值”问题,李明卓反映被拍卖土地房屋价值达千万元,而邓州市法院却表示,事实上法院所查封拍卖的李传顶所有的土地是工业划拨用地。2016年6月,邓州法院又委托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国房河南分公司)以不同的价值时点分两次对涉案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时点为2009年7月15日,评估价为203.77万元;评估价值时点2016年6月15日,评估价为239.12万元。李明卓以商业用地计算涉案房地产价值达千万元没有依据。
  针对执行法官刘功俄被撤职并被立案侦查一事,邓州市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立案的罪名是涉嫌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构成涉嫌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要件之一是“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是否构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最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确认。刘功俄个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目前检察机关正在侦办中。同时,不管刘功俄是否构成犯罪,因其不当履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依法应当申请国家赔偿。
  在《情况说明》最后,邓州市法院表示,法院从未对李明卓遮掩过,多次告知其因刘功俄不当履职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解决,但李明卓从未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依法纠错的态度是一贯的,毫不含糊的,决心也是毫不动摇的,对干警出现的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决不包庇不袒护,确保依法公正处理。

 

执行案件申诉制度亟待完善

  然而,李明卓对于邓州市法院这样的答复并不满意。“2009年到2016年是全国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的时间,房地产交易价格翻倍增长,但是法院委托两个时间节点作出的评估价格203.77万元和239.12万元,两者相差不大,这样的评估结果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李明卓说。
  为此,李明卓专门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申请信息公开,查证国房河南分公司、矗磊鉴定所两家评估公司的相关注册情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答复称,经核实,国房河南分公司为省外一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河南省设立的分公司,有备案手续。但河南省财政厅的答复称,经查询我厅没有审批国房河南分公司资产评估资格,没有相关相关资质信息。
  此外,对于矗磊鉴定所的信息公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称,经查,“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管理平台——资质系统”中无矗磊鉴定所这个机构,和该字号相同的机构为南阳矗磊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
  李明卓表示,我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也就是说矗磊鉴定所并无司法鉴定资格,国房河南分公司也没有相关鉴定资质,邓州法院根据这两家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案件执行工作,从根本上说就是错误的。
  “邓州法院对于此案的态度令人失望,对于该案件具体存在的问题也一直闪烁其词,如何解决态度更是暧昧不定。”李明卓说。
  在2016年9月6日的一份《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中,邓州市法院表示,2015年8月21日,邓州市法院召开党组会议和审委会,对李明卓反映的案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后,暂停刘功俄执行公务。2015年11月4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刘功俄作出撤职处分,并提请邓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8日免去其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但是对于刘功俄被免职的具体原因即在该案具体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邓州法院始终不愿正面回答。
  “法院自己也承认该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刘副院长也表示该案件违法三次流拍四次拍卖,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得出买受人通过正当司法拍卖程序取得房地产的结论呢?”李明卓说。
  针对案件进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记者再次前往邓州法院进行采访,但邓州法院并未作出任何答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侯国云自2015年初开始关注此案,对目前该案的困境有着较深刻的看法:“目前申诉人李明卓和邓州法院站在比较对立的立场,自说自话,一方认为对方执法犯法,有错不改;另一方认为对方揪住错误不放,夸大房地产价值,不想解决问题,形成了僵持局面。这种情况下,最好有更高一级司法机关介入,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事实上,李明卓最近几年一直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院曾于2015年2月派法官前往邓州调查此事,但此后不了了之,并未作出任何结论。记者就此事向河南省高院发采访函了解此事,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
  “执行领域改革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其实,为了解决执行难、乱执行等问题,最高法院专门开辟了执行问题申诉窗口,接待全国各地遭遇执行问题的申诉人员,但其前提是有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答复。而实践中申诉渠道被阻,问题恰恰出在这一环节。李明卓申诉过程中遭遇的问题非常典型,如果河南省高级法院不给书面答复,向最高法院申诉就不会被受理,申诉渠道就此堵塞,申诉人的救济权利也就失去了保障。因此,我国的执行申诉制度还需要完善。”侯国云说。
  或许,李明卓申诉案的解决,将要等到制度真正完善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