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柱同志为什么要强调谦抑理念?

  “谦抑理念、审慎理念、善意理念”,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今年1月12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谈到依法保护产权时提出的三个新的执法理念。
  孟建柱同志强调,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眼光予以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对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罪与非罪不清的,实行疑罪从无。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
  对法律人尤其是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人来说,关于什么是谦抑理念,当然是烂熟于心。但是,对社会大众来说却不一定知晓明白。所谓刑法的谦抑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指司法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即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可以说,孟建柱同志提出的这三个执法理念尤其是谦抑理念,既及时又重要,尤其是让政法干警及全社会更进一步明确了树立谦抑理念对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为此,孟建柱同志要求,我们要在严格依法办事前提下,树立谦抑理念,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使用强制手段,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树立审慎理念,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树立善意理念,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要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合法财产依法尽快返还。
  如果对照一下《法制日报》与《民主与法制》杂志等媒体曾经关注过的一起企业家因为经济合同纠纷而被定罪的案件,我们对树立谦抑理念与公正司法之间的关系可能会理解得更加直观深刻。
  1995年,时任云南省工商联副主席的吕有珍,被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评选为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是当年唯一的女性获选人。同年,吕有珍还获得“1995年度十大女性新闻人物”称号,各类媒体都宣传过她的先进事迹。但是,作为知名企业家的她,2003年却因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而被法院错误认定为触犯了刑法而身陷囹圄。
  该案就是当时引起法学界和新华网、《法制日报》等媒体关注和争议的云南“4·23”吕有珍、赵志国等人诈骗和挪用资金案。这起发生在原海南省国际经济技术实业公司和原云南证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在1999年3月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民事纠纷案件。不知何故,四年后的2003年,同一个案件却又被同一家法院认定为是刑事诈骗案件;当时赵秉志、陈兴良等国内著名刑法学家对此案进行了专家论证,认为该案件是一起纯粹的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法制日报》于2003年12月2日,也就同一事实出现“两类裁判”发表题为《一起刑事上诉案引发各方关注》的重头报道。
  随着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与执法理念更新,一批冤错案相继得到平反。2014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宣判包括吕有珍、赵志国在内的云南“4·23”诈骗和挪用资金案全部涉案人员无罪。于是,这起当年曾由赵秉志、陈兴良等专家关注与媒体关注的普通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吕有珍、赵志国等企业家也终于因此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阳光,全部获得平反而恢复自由。
  同样在云南,2015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案通过再审程序进行宣判,从无期徒刑改判钱仁风无罪,并于2016年向其依法进行了国家赔偿。
  据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仅2014年和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就分别达到1317件和1357件,纠正一大批重大冤错案,其中包括与吕有珍、赵志国类似的黑龙江翟志平、王彬夫妇合同诈骗一案,经重审后也被依法改判无罪等案件。
  可以说,十八大以来诸多冤案的平反,既与依法治国方略有关,也与我们执法理念开始更新有关,最重要的是,这都是司法机关对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建设工作中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响应。因为“纠正冤错案,既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也体现出了对人性、人权的尊重”。
  毫无疑问,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健全错案防治机制,当然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同样,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显然也是法治中国的追求目标。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指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选择性司法,着力解决司法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事执法介入一般经济纠纷等问题。
  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规定在办案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等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产权是什么?简而言之,产权就是指我们每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指作为所有权人,我们每一个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产权一定是与我们的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权利。这种财产权既有可能是有形的,也有可能是无形的;既有可能是一种物权,也有可能是一种债权,还有可能是一种股权。总之,它就是一种权利、一种与财富有关的权利。
  但是,曾几何时,普通公民的产权被随意侵占,经济组织的产权被肆意掠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改革开放中富起来的民营企业家,不仅个人的产权没有安全感,甚至连企业的产权也常常陷入呼天不应叫地不灵的悲惨境地。在许多司法案件中,许多案子这边刚立案,那边却已将其财产全部处置的情况,可谓比比皆是。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这份《意见》明确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总体要求。更加令人欣喜的是,《意见》强调有错必纠,要求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由此可见,无论是人权保障还是产权保护,都应当严格贯彻落实“谦抑理念、审慎理念、善意理念”的执法理念。可以预计,随着这一轮产权保护政策的出台与执法理念的更新,将有一批有关民营企业家的冤错案随之得到平反。
  此前,吕有珍、赵志国案的平反昭雪,正是这种执法理念的最佳体现。2014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宣判吕有珍、赵志国等涉案人员无罪。司法机关直面疑案,坚决纠正错案的正确做法,无疑将在全社会更广泛地提升法治权威,树立法治信仰。现在,已经获得平反的吕有珍被任命为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华丽转身的女企业家因而开始致力于促进中国优生优育事业的发展,为促进优生优育事业、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婴身心健康、增进家庭美满幸福,奉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如何实现从保障人权到保护产权的个别正义到普遍正义,如何防范发生在人权保障与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冤错案,应当是所有政法干警必须直面的执法理念如何更新的重大问题。
思路决定出路,想法决定做法,执法理念的更新,对于公正司法至关重要。所以,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才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