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转农”闹剧

  曾经,城镇户籍秒杀农业户口。而今,“鲤鱼跳龙门”的剧情时有反转。家住广东省广州市区的于明莉,为获得近郊农户的福利“蛋糕”,付费委托表妹办理“非转农”。不承想,举家户籍竟被迁入河南农村,最终落得姐妹反目,对簿公堂。
 

一波三折“非转农”

  于明莉与丈夫王光辉原本是距广州市花都区20公里处的农民,上世纪90年代举家到广州市区做生意,辛苦打拼了几年后,一家四口不仅办理了“农转非”,还买了一套两居室。近年来,眼见着两个儿子日渐长大,而市区房价不断推高,夫妻俩不禁又愁上心头:“唉!如何为儿子准备上房子呢?”2013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三),曾与于明莉同住一个村子的表妹张燕来拜年,刚刚落座,就打开了话匣子:“姐姐哟,现今村里的福利好着呢,除夕前人人分了红,每个人又比去年多了一万出头。”
  于明莉记得清楚,10年前,张燕家里还穷得很,现在已经住上了三层楼的洋房,每年的分红款怕有十多万元吧。如果自己当时不把户口从村里迁出来,现在的日子肯定比表妹家过得好。想到这儿,于明莉的心里很不是滋味。接着,张燕告诉于明莉,现在广州城里人上赶着把户口迁到她住的村子,不仅年底有分红,另外还可以申请到一块宅基地。于明莉灵机一动,试探着问:“那我家可不可以也迁回去?”“包在妹子身上,村长跟我弟是铁哥们儿。”表妹一口答应。
  当天,夫妻俩便与张燕口头约定,每迁一人给3.5万元,另加7000元的活动经费。一家四口的“非转农”办好后,共付给14.7万元。2月26日,于明莉先向张燕的户头转账3万元,又把一家四口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以及向近郊村委会申请迁入的申请书等资料,一并交给了张燕。
  事情的进展非常神速。4月3日中午,于明莉就接到了张燕的电话:“姐,户口全部办好了,对方要等剩余的款子打过来,才肯把户口簿给你。”听闻喜讯,于明莉第二天一早就将剩余的11.7万元转账给了张燕。
  两天后,户口簿寄到手中,可当于明莉打开特快专递时却傻了眼,寄来的是河南省某县的农业家庭户口簿,上面记载着他们一家四人的名字。这是怎么回事?于明莉拉上丈夫立刻赶到了表妹家中。

 

姐妹反目上法庭

  面对表姐的质问,张燕支支吾吾地说,办户口的资料交给了弟弟张春的朋友贡平,下面的事都是贡平一手办的。末了,张燕淡定地反问表姐:“当时不是说只要把你全家办成农业家庭户就行了吗?”于明莉又恼又怒:“我要的是市郊户口,你马上把钱退给我,不然,我就报警。” 张燕也不甘示弱:“我没有做亏心事,你直接报警好了。”
  次日,气愤难平的于明莉果真去花都区派出所报了警,声称被人以办理农村户口为名诈骗近15万元。民警传唤了张燕、张春和贡平,最终认为双方是民事纠纷,告知于明莉走诉讼途径解决。
  于明莉一家四口变身为河南农民后,仍然在原住地居住生活,两个儿子又面临初、高中升学,不得不付出了一笔数额不菲的择校费。于明莉与丈夫边追索已经给付张燕的14.7万元,边想方设法迁回户口。2015年上半年,他们耗尽积蓄加上贷款,利用清远市购房入户的政策,才将全家户口从河南迁到离广州市70公里开外的现户籍所在地。
  因多次要求张燕返还户口代办费未果,2015年下半年,她向花都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于明莉主张,张燕所承诺的户口迁移目的地,是广州市郊某镇,结果对方却将其一家四口迁到了河南农村,让自己费尽周折,蒙受巨大损失。念在姐妹一场,现仅要求其返还代办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开庭时,张燕虽承认自己收到了14.7万元,但对双方约定的内容,却另有说辞。她说,当时表姐的的确确表示,只需将一家四人的户籍转变为任一农业家庭户口,然后自行办理转入广州市郊户籍的事宜。这一点,从2013年于明莉一家的户口被转至河南,而她直至2015年才提起诉讼,已经充分说明。
  姐妹两人的说法谁真谁假?由于当时没有立下书面凭据,庭审期间又都没有提出过硬的证据证明,花都区人民法院宣布暂时休庭。为还原事实、查明真相,原审法院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户籍科调取于明莉办理户口迁移的相关资料,有准迁证、于明莉一家四口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发现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也无委托书。同时,户籍科工作人员解释说:2013年的政策是允许委托他人办理户籍迁移的,只提交相关材料,无需本人签名。2015年12月8日,法院又到花都某派出所调取于明莉、张燕姐弟及贡平的询问笔录。笔录显示,贡平说:“迁到河南容易,迁回花都就难了。”

 

举证不力输官司

  在没有足够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的情形下,法院将证明委托合同具体内容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于明莉。在判决作出前,因于明莉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能排除张燕的辩解主张,2016年3月31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于明莉的诉讼请求。
  于明莉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此时,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主要证据,即她在办理户口迁移前,曾提交了迁往广州市某村委会的申请书,上面加盖了村委会印章,并写有“情况属实,同意迁入”的字样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名。于明莉认为,申请书直接表明了“将户口迁至广州市某村委会”的意愿,而非“将户籍转变为任一农业家庭户口”。自己提交的身份资料可以证明,她以购房入户的形式又从河南省将户籍迁至现户籍,若将户籍迁往河南省,自己没有必要以购房为代价再次迁移户籍。而张燕代办户口迁移的过程,自己均不知情,也没有在相关手续上签名,没有出具委托书。到目前为止,全家仍然在花都区生活,子女也在花都上学,却成了异地生源而需缴纳择校费。
  另外,于明莉表示,他们一家四口跨省迁移户口比从花都区迁往同辖区的某村难度更大,这是常识常理,而贡平也清楚“迁到河南容易,迁回花都就难了”。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应指定张燕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此作为相反证据,推翻“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同时,因本案诉争的事实就是户口迁移问题,而最直接反映该事实的户籍资料并未取得,致使本案户口迁移时间、过程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由第三人办理迁移手续等问题无法认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的主体只能为“本人或者户主”,可见第三人是无权直接代于明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为此,于明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张燕退还代理费14.7万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
  二审期间,未到庭的张燕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同意原审判决。
  亲爱的读者:于明莉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委托的内容,在一审中被法院判决败诉,她上诉后,将会有什么结果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