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黑熊咬断幼童手臂谁担责?

幼童喂熊酿惨剧

  出生于2005年的王晓宇,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2014年10月18日下午,他跟随父母、姥爷一同到平顶山市某公园游玩。其间,王晓宇与姥爷一起到动物园观赏动物。但进入动物园后,好动的王晓宇很快便脱离了姥爷的监管,独自跑到了黑熊游览区。
  值得一提的是,在黑熊游览区圈养黑熊的铁笼上,挂有铁制警示牌,禁止游人翻越护栏向动物投喂食物。好奇心极强的王晓宇当然顾不上看这些警示内容。而此时,他的父母亲仍在外等候,全然不知道危险正在一步步向儿子降临。
  第一次见到黑熊,王晓宇很兴奋。身高1.3米的他钻过1米左右高的围栏,走到笼子前看黑熊时,黑熊在那儿站着,他要离开时黑熊已站立起趴在铁笼上,他转身离开时,因铁笼外面的铁网破损,黑熊咬着了他右臂上端。撕咬中,一名游客拿食物引诱黑熊试图让其松口,但未能成功。黑熊将王晓宇右臂咬断,并掉入笼舍内。
  面对突然而至的惨剧,有人帮忙打了120,有人帮着去寻找园方工作人员,还有人用木棍驱赶着黑熊,把断臂往笼边拨。
  10分钟过去,一名工作人员到场,打开外面的一道门,将在笼边的断臂取出。闻讯赶到现场的王晓宇爸爸急忙脱下衣服,裹着儿子的断臂,带着儿子匆匆赶往当地的一家医院。
  由于伤情严重,医生建议转院到郑州治疗。王晓宇的亲属赶紧驾车往郑州赶。由于他们不熟悉路,又担心市区堵车,于是就打了110求助。
  郑州警方闻讯后,立即指派交巡警三大队安排交警前往侯寨高速路口等候。晚上6点40分左右,载着王晓宇和家人的车下侯寨高速。在警车一路护送下,赶到了郑州市骨科医院。
  当晚,王晓宇在郑州市骨科医院手外科进行抢救。经医生诊断,因王晓宇断肢无法再植,该院给其做了右上肢残端修复术。2014年12月13日,王晓宇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上肢离断伤,出院医嘱:1.右上肢安装义肢。2.加强营养,药物治疗,右上肢功能锻炼。3.根据情况必要时再次住院手术治疗。
  看着没了右臂的儿子,王晓宇的母亲痛哭道:“孩儿才9岁,今后可咋办?”
  王晓宇的母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还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不能干重活儿。爷爷走得早,奶奶精神不太正常,身体也不好。姥姥从小把王晓宇拉扯大,对小外孙非常疼爱。
  因为王晓宇的母亲不能干重活儿,家里收入全靠其父亲出外打工。出事没两天,治疗费用已经花去两万多元,后面的各种治疗要花更多的钱,但公园方面一直未再露面。
  王晓宇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他们质疑公园安全防护措施简陋。
  为此事,王晓宇的亲属找到平顶山市某公园理论,但公园动物园方面却表示:动物园的安全措施一向做得很好,防护栏和警示语到处都是。“孩子是自己翻越护栏,将手伸进笼子里给黑熊喂食,才会被黑熊咬伤。我们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并交齐了医药费用。公园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不应再赔偿。”

 

走上法庭索赔偿

  在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王晓宇的父母决定诉诸法律为儿子讨个公道。之后,王晓宇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带领儿子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将平顶山市某公园告上法庭,索要160万余元的赔偿。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接受原告王晓宇的申请,委托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晓宇的伤情进行鉴定。2015年4月20日,该所出具平和平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091号意见书,结论:王晓宇的损伤评定为三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对于王晓宇安装假肢的费用等,法院也委托了河南豫民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2015年5月27日,该所出具豫民司鉴所〔2015〕假鉴字第78号意见书,结论为:1.王晓宇安装国内普通型右上肢上臂双自由度肌电手假肢每次需人民币45000元。成年前假肢每两年更换一次。2.王晓宇安装国内普通型右上肢上臂电动肘关节单自由度肌电手假肢每次需人民币38000元,成年后假肢每4年更换一次。3.王晓宇假肢每年需假肢价值5%的维修保养费。同时该所还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作出说明,对以后安装假肢过程中所发生的陪护、住宿、往返次数等,王晓宇安装假肢每次要往返两次,住宿十天,陪护一人,使用至河南省人均寿命,以上说明仅供参考。
  对以上假肢安装费用的鉴定意见,被告平顶山某公园则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2015年6月19日,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出庭的两位鉴定人员给出了鉴定的依据和标准,并作出了合理解释,平顶山市某公园未再提出重新鉴定要求。
  法庭上,王晓宇的代理律师提交了13组证据,指出平顶山市某公园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在熊舍的隔离防范措施上,园方没有起到根本性的特殊设计和设置。
  平顶山市某公园承认有过错,但认为原告对损害的发生过错明显,法院依法应当减轻园方的侵权责任。此外,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费用明显过高,明显不合法。
  为公正处理本案,庭审后,法官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了勘验。
  经过认真研究,2015年11月5日,湛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王晓宇在平顶山市某公园所属动物园游玩时,被圈养在3号笼舍内的黑熊撕咬,失去右上臂,造成损害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晓宇及其法定代理人、平顶山市某公园均对这一损害后果无异,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平顶山市某公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是否对王晓宇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以及王晓宇本人及其监护人是否有过错、双方责任大小的问题。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王晓宇于当天午后与其亲属一同购票后,进入了动物园。进入动物园后,王晓宇即脱离了其亲属对其的监管,独自一人去黑熊游览区观赏黑熊。在进入黑熊游览区后未注意禁止标志,自己翻越外围的围栏进入了游览禁区,并近距离地靠近圈养黑熊的3号铁笼观赏黑熊。因铁笼外所覆盖的菱形钢网有破损,黑熊的熊掌可伸出笼外,熊嘴也能从破损处部分伸出。王晓宇近距离靠近黑熊笼舍时被黑熊咬着了右上臂,并将其右上臂拽入笼舍几经撕咬将其右上臂咬断,可见其当时与圈养黑熊的铁笼之近。
  另外,在发生黑熊撕咬时,王晓宇的亲属并不在现场,自王晓宇进入动物园,动物园黑熊游览区也无人监管。在王晓宇右上臂被黑熊咬断、掉入铁笼内后,是游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寻求救助,是游客通知了动物园管理人员,数分钟后动物园管理人员和王晓宇亲属才赶到现场,后共同将王晓宇右上臂从黑熊舍捡出,将在动物园外独自等待救助的王晓宇送往医院救治。尽管对王晓宇当日被黑熊咬掉右上臂的具体情节现无从查证,但从上述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平顶山市某公园对此事故未尽到管理职责。理由是:
  首先,王晓宇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儿童的好奇心和善意亲近动物的天性,促使其本能地会近距离地接近黑熊,如当时动物园有管理人员在场监管、制止,可避免损害后果发生。
  其次,覆盖铁笼的菱形钢网的破损,致黑熊嘴部分伸出钢笼造成对近距离贴近铁笼的游客撕咬。发生撕咬后,动物园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到场予以阻止并解救。平顶山市某公园对黑熊给王晓宇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但法院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晓宇当日与其亲属共同进入平顶山市某公园游玩,在王晓宇进入动物园以后,其亲属便失去了对王晓宇的监管,放任一个未成年人到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猛兽区即黑熊游览区游玩,以致造成了王晓宇翻越隔离护栏,近距离靠近黑熊笼舍造成被黑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其监护人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合分析以上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对王晓宇损害后果,双方责任分配以平顶山市某公园与王晓宇6∶4的比例较为客观、公平。对此事故给王晓宇造成的损害后果,结合治疗经过、伤残鉴定结论、假肢安装鉴定意见等,再结合王晓宇的诉讼请求,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各项损失合计1590858.12元。
  平顶山市某公园应承担60%责任为954514.8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82108元,为872406.88元。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损害后果,确定本案王晓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万元,平顶山市某公园实际应赔付王晓宇932406.8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某公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王晓宇赔偿各项损失932406.88元。二、驳回王晓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的内涵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王晓宇及其亲属和平顶山市某公园均表示不服,双双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前不久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动物园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存在隐患,平顶山市某公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王晓宇及其监护人与公园对王晓宇造成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一审判令赔偿王晓宇相关费用数额以及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否适当。
  一审法院在庭审后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又多次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都进行签字确认。依据勘验的事实作为动物园管理人的平顶山市某公园,应当充分考虑来动物园游览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之处和潜在危险。从隔离护栏高度和间距看,10岁左右儿童应当能够翻越,体型较瘦儿童应能从护栏钢筋间穿越,笼舍外覆盖的钢网多处有破损,破损处在事发时未得到及时修补,以至于黑熊掌能伸出笼外,嘴能伸出笼外部分,以上事实是损害事故最终发生的因素之一,故笼舍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时,动物园管理人员并未在场进行监管和制止,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发现,也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施救措施,因此并未尽到管理职责,这些过错与王晓宇受到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平顶山市某公园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即使动物园具备确保安全的对外开放条件,儿童也应在监护人陪同下按照规定进行游览,对于未满10周岁的孩子来说更应如此。王晓宇在黑熊游览区游玩时,如果其监护人在场,应能注意警示标志并尽到监护职责,王晓宇翻越隔离护栏近距离接近黑熊的行为可能被有效制止,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平顶山市某公园和王晓宇及其监护人的实际行为,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以6∶4的比例进行分配并作出判决,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也无不妥之处。
  一审法院对王晓宇主张费用进行减少的数额,主要集中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以及假肢更换维护费等方面。一审法院在双方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和答辩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判决,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关于假肢更换维护费用,从王晓宇主张至鉴定意见作出,先后经历了一段时间,一审法院依此对假肢更换次数及维护费用进行适当调整,符合实际情况。
  关于鉴定费用,一审法院根据王晓宇提供的属于鉴定费的票据进行汇总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王晓宇和平顶山市某公园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愿本案能够给广大读者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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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