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报案五年的案件何时才能侦查终结?

  一起涉嫌职务侵占达千万元的刑事犯罪案件,距报案人焦双好第一次向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举报已经过去了五年时间,但至今仍未侦查完毕,案件进展陷入僵局。焦双好表示,自2012年案发以来,其经历了“报案两年才立案,立案三年无进展”的曲折历程。
  而这起案件何时侦查终结,目前尚看不到任何迹象。

 

高管突然离职的背后

  2012年3月,山西东驰速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驰公司)总经理耿某及其同样在该公司任职高管的妻子刘某突然辞职。
  东驰公司委托山西世信会计事务所立即对耿某任职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发现其在短短两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关联交易,挪用、侵占东驰公司资金8046万元,其中有1000万元是耿某通过做假账等手段,将钱转入妻子个人账户。
  东驰公司的上级公司了解情况后认为耿某夫妇的行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犯罪,遂于2012年8月向小店分局报案。
  小店分局经案件初查后,基本查清了耿某夫妇涉嫌职务侵占1000万元的经过:2010年7月13日,耿某利用担任东驰公司总经理之便,将该1000万元打入妻子个人账户。然后,耿某夫妇用一份虚假的股东决议,以东驰公司向河北共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共盛公司)投资1000万元为名,将这1000万元用于无极大通公司对东驰公司的欠款平账。而事实上,东驰公司对河北共盛公司并无任何投资权益,该笔款项也没有实际用于对该公司的投资,而是由耿某夫妇侵占。
  “案件初查后,我们获得了小店分局绘制的一张资金流向图,将案发过程还原得清清楚楚。此后,小店分局杨副局长向我们明确表示‘案件已查清,证据确凿,我们很快就会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焦双好说。
  但时隔数日,案件走向就出现了新的变化。
  “仅仅几天之后,杨副局长又向我表示,上边领导打过招呼,这个案子不好办。我只好一边继续向公安局举报,一边等待消息。”焦双好说。

 

案发五年无进展

  焦双好表示,没有想到这起案件竟会有“报案两年才立案,立案三年无进展”的曲折历程。在这五年中,他跑遍了整个山西省的公安系统,虽然也获得了一些比较好的消息,但整体来说,案件并无任何实质性进展。
  在小店分局迟迟不对举报耿某夫妇涉嫌犯罪情况立案的情况下,焦双好多次向太原市公安局、山西省公安厅反映此事。
  2014年3月,山西省公安厅法制处邀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的人员对本案进行了专项研究,与会专家认为本案证据确凿,耿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立案。
  2014年5月21日,在举报将近两年之后,小店分局终于向焦双好出具了一纸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认为,耿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符合立案标准,现已立案,特此告知。
  但是,令焦双好没想到的是,案件立案后,至今已经将近三年的时间,仍旧没有任何进展。
  “立案至今又将近三年时间了,案卷多次在经侦大队和法制科之间转来转去,东驰公司一直没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犯罪嫌疑人耿某也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东驰公司多次向太原市公安局督察处反映此事,但都石沉大海;也时时去找办案单位小店分局询问,但对方只是回复他们,案件正在侦查、研究中。”报案人说。  
  负责该案件推进的举报人表示,2015年7月,杨副局长还告诉东驰公司——虽然办案人员已经给法制科出具了刑拘报告,但某上级领导说他对情况不了解,而且这个案件上级部门的领导关注多,案情复杂,待他了解清楚后再作决定。2016年1月,东驰公司向太原市纪委投诉小店分局办案不作为,太原市纪委责成太原市公安局纪检组落实此事。太原市公安局纪检组将东驰公司的投诉材料转给了被投诉人小店分局,后不了了之。
  “案件拖了这么长时间,我们只希望要一个说法,如果耿某真的涉嫌犯罪,那就按照法律追究耿某的犯罪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如果小店分局认为耿某不构成犯罪,那就请撤销该案件,还耿某清白,也让我们不再纠结此事。”焦双好说。
  据了解,小店分局曾认真研究过撤案的可能。2016年7月,小店分局两次组织有关人员就撤销本案进行研讨,但与会人员几乎一致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侵占犯罪事实清楚,没有撤案理由。
  案件无法撤销,立案侦查进展也极为缓慢。近五年来,焦双好几乎每周都要从长治往返太原一次了解办案情况,如今已经身心俱疲。“多数情况下,我们连相关的办案人员都见不到,只能失望而归。”
  记者就此事前往小店分局进行采访,小店分局表示案情复杂,采访需上级机关批准,婉拒了采访。
  而在这之前,小店分局杨副局长在接受其他媒体电话采访时表示,此案目前正在立案调查阶段,小店分局一度开会研究撤案,但与会人员认为不宜撤案,东驰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
  此外,杨副局长还表示,本案是一个刑事和民事相交叉案件。虽然先刑事、后民事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通常适用的原则,即当某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联系,刑事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否影响民事诉讼最终结果的情况下,先处理刑事诉讼,再审理民事诉讼;但在具体操作中,不能片面理解该原则,不能认为只要涉及刑事犯罪,民事诉讼都不能进行。
  但对于该案中哪些事实属于刑事和民事交叉范畴,杨副局长并未提供详细情况。

 

专家分析:公安机关或涉嫌不作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印波表示,案件侦查阶段,是指侦查人员依法进行专门调查活动,并通过一定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或隐匿罪证。而为了确保侦查活动有效进行,便于追诉犯罪,防止公开侦查导致犯罪嫌疑人反侦查,逃避追诉,并且保护犯罪嫌疑人免受信息公布带来的“标签”效应,因此,侦查阶段秘密原则得以普遍推行。小店分局屡次答复举报人“案件正在侦查、研究中”,看似并无不妥,但实际上侦查秘密原则并非完全排斥公开和外在监督,否则会走向封闭化和集权化。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已经逐渐将被害人作为诉讼主体来进行对待。国家并没有完全垄断追诉权,被害人可以参与和解,对一些事项可以自诉,具有求偿权,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足见被害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地位。案件侦查的结果与被害人利益息息相关,其在一定程度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予以保障。
  此案案发五年后仍没有任何进展,对此印波认为,我们一般讨论的侦查阶段的期限是侦查羁押期限,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自被逮捕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至7个月。这些规定是出于犯罪嫌疑人自由的角度考虑的。然而,立案侦查本身在法律上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于一定期限内破案。对于很多无法追查到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规定破案期限也是不现实的。然而,刑诉法虽然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但是侦查的第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迅速及时。这要求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要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种证据。应该说侦查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诉讼活动。犯罪分子在作案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总是想方设法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因此,根据侦查迅速及时原则,小店分局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破案并且移送审查起诉。
  “综合分析此案中小店分局的一些做法,已经涉嫌不作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果有这样的违法、违纪行为,公民或者组织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印波说。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王晓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小店分局已经立案三年了,侦查还没有终结,也未撤案,这是很不正常的,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因此,不排除本案侦办工作受到人为干扰的可能。但是,无论如何,小店分局都应该排除干扰,依法推进侦破工作,给控告人一个合法的交代。
  本刊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