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言民法总则》系列报道之二

吕忠梅:民法总则应体现绿色发展理念

  从2003年开始,吕忠梅连任第十届、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作为环保法学专家,她连续十五年提交的议案、建议都与环保相关。这些年来,她参与了多部法律的制定工作,一直努力呼吁的建立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成为新环保法第三十九条;她直接推动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已经变成现实,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现在全国法院系统已经有了近400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吕忠梅认为,参与立法是人大代表最好的履职。吕忠梅曾对媒体表示:“通过人大代表这个职务,有机会把学术理想、人民的利益诉求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中国社会的现实,我感到十分荣幸。”
  本届全国人大在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和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当中,分别成立了专家小组,邀请了不同学科的学者,参与论证、审议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身兼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吕忠梅作为环境法学的研究者,参与到其中,建言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所涉及的环境保护问题。此次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吕忠梅等多位学者的坚持呼吁下,民法总则确立了绿色原则,体现了“绿色发展”新理念。

 

为什么要在民法总则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作为环境法学研究者,吕忠梅一直在思考如何将环境保护的需求和立法的要求纳入到民法典的编纂中。“要回应一些现代问题,是21世纪的民法典和19世纪、20世纪的民法典最大的不同之处。”吕忠梅对记者反复说明,生态环境问题就是一个最典型的现代问题。“我们现在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是中国发展过程当中面临的瓶颈之一,也成为影响人民生活的大问题。所以,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当中,大家都高度关注这一问题。”
  在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吕忠梅对自己坚持呼吁民法总则一定要体现绿色发展原则作出了解释:“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回应环境问题、体现绿色发展理念是一个绕不开的挑战。以保障绿色发展为目标的环境法,不具有传统民法的品质纯粹性、规范对比性、制度不可兼容性特点,民法以个人主义安身,环境法则以整体主义立命;民法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圭臬,环境法奉维护公共利益为神明;民法关照每一棵树木,环境法照拂整个森林。如何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和体现在民法典编纂中,‘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是对中国法律人智慧与胸怀的极大考验。”
  吕忠梅表示,大家可以把环境问题归结为市场失灵、政策失误、科学不确定性、贸易发展等很多的原因,但是多年来,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得出的一致结论是,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安排上缺乏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的全面认识以及权属界定的不清,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制度安排和认识。
  “中国提出绿色发展理念后,大家有很多解读,我认为绿色发展核心的就是两句话:‘经济要环保’‘环保要经济’,要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之间有机地协调起来,这个理念显然不是靠单一的民法或者是民商法,或者单一的环境法所能够完成的任务,我们既要认识民法和环境法的不同,又要找到它们之间的接口。”吕忠梅说。

 

吕忠梅对民法总则草案的建议

  吕忠梅认为,我国应该有一部绿色化的民法典,绿色化的理念首先应该体现在民法总则里面。针对民法总则应如何更好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内容,民法总则三审稿中,将原来已有的绿色原则删除,将相关内容放到了后面的民事法律行为部分且与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并为一条。为此,吕忠梅专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了修改意见。
  第一条,在民法总则基本原则部分恢复绿色发展原则。吕忠梅说:“在三审稿中,绿色发展原则被撤掉,没有体现在基本原则里,而是放在了民事法律行为部分。”记者经梳理发现,民法总则一审稿基本原则部分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和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民法总则二审稿基本原则部分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针对这个变化,吕忠梅认为,绿色原则应该恢复。
  吕忠梅解释说:“只有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能成为所有民事活动的遵循和司法判断的准则。”
  “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具体的条文没有规定,法官就可以依据绿色原则来作出判决。所以绿色原则对于法官寻找立法的本意或者按照这个立法的价值取向裁判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吕忠梅进一步举例说明:第二条,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吕忠梅建议应在生命权后面加上一个环境权。“要对环境问题引发的人群健康影响加以考虑。”吕忠梅说。
  第三条,吕忠梅认为,修复生态环境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写入要冷静,不是所有的环境问题都会带来生态破坏的影响,也不是所有的环境损害都适用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比如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等,就不是生态修复这样的一种形式可以归结的。”因此,吕忠梅建议,民法总则草案在民事责任部分,如果考虑与环境法的衔接,应该规定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的责任承担方式。

 

恢复绿色原则的意见获得采纳

  谈到环境保护法与民法总则中体现绿色原则之间的关系时,吕忠梅说:“环境保护法保护的是公共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在很多时候会影响或具体化为个人利益。在传统民法中,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不能对与你无关的财产去主张权利。”
  “一个人在自家院子里面排放烟雾,污染了邻居或者其他人,因为这个人是向没有所有权人的空气排放,即便你受害了,也会因为你不是空气的所有权人而无法向他主张权利。但我们都会因为空气污染而受害,怎么办?这就需要为保护空气这个公共利益设计一个制度,对向空气排污的行为进行限制或者禁止,即便是在你自家院子里,也不得随意排放烟雾。这就是民法总则里设置的绿色原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保护环境,个人不得以破坏公共利益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吕忠梅举例说。
  “如果民法总则中有了绿色原则,一方面是对民事主体自身行为加上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民事主体违反这个义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就可以为民法典的分编部分提供一个依据。另一方面,也是给环境保护法或其他资源立法留下一个对接的口。”
  吕忠梅认为,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最大的意义是体现我国“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绿色发展”的新理念,也是适应21世纪作为“生态世纪”特征的民法典。“这是一个时代特色,与19世纪、20世纪的民法典不同,世界范围内,进入21世纪后,各国不管是新制定民法典还是修订民法典,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对于中国,在民法典中回应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不仅是适应世界潮流,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白云蓝天、绿水青山的期盼。无论从哪一方面,我们都应该把绿色原则写进民法总则。”
  “希望绿色发展的理念能够体现在民法总则里,能够用法律向世界展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尽管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没有绿色原则,但吕忠梅依旧强烈地希望将她的建议体现在最终的民法总则中。“在此次大会审议中,与绿色发展有关内容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应该会得到重视,并且应该会在最终稿里有一定的体现。”吕忠梅满怀希望地说。
  记者看到,3月8日下午,李建国副委员长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提到,提请审议的草案“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并专门就绿色原则作了说明。而在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