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言民法总则》系列报道之一

王明雯:四次审议据理力争用心建言民法总则

编者按

  今年是本届全国人大的最后一次会议,也是开启新征程的崭新时刻。在这重要的历史节点,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进一步接受来自全国各地人大代表的审议修改,并交付表决。
  据统计,从2015年3月正式启动,到提请今年全国人代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介绍说:“三十多年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所以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也根据新的情况有不少调整、创新。比如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社会老龄化问题、监护制度问题、特殊法人资格问题等。有很多问题还会在这次审议当中,经过代表们充分地审议、充分地发表意见,进一步完善这部民法总则。”
  3月10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12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55处。本社记者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对三位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专访,她们从各个角度建言民法总则草案,草案中也吸收了很多她们的建议内容。
  3月15日,民法总则草案表决通过后,按照民法典“两步走”立法规划,各分编编纂工作将随之启动,力争于2020年3月形成统一的民法典,这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是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最后一年,也是王明雯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九年。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教授,这位彝族女代表多年来立足专业领域,在履职期间为多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
  九年间,王明雯在全国人代会上共领衔提交了26份议案,全部被列为了正式议案,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社会法等多个法律,总字数达24万多字。2013年3月,她得以连任全国人大代表,并当选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
  民法总则草案在此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经历了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每次审议前,王明雯都通宵熬夜、用心完善审议发言稿,常常忙得饭都顾不上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她都敢于直言、据理力争,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她认为,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多年来的共同期盼,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草案不能只做表态性的发言,决不允许对像编纂民法典这样关系重大的法律敷衍了事。
  因此,她在第四次审议发言时,对草案提出多方面意见,包括恢复三审稿的一百五十五条(关于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赋予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权利、增加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方式、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时间为五年、增加人身损害赔偿10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整为八年等。
  “作为法律人,从二十多年前在武汉大学求学时,就开始期盼着民法典出台的那一天。我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能够全程参与民法总则的审议并发表意见建议,感到特别的激动和自豪!”王明雯对记者说。
  本文将梳理出王明雯对此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的部分修改建议。

 

建议恢复三审稿关于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王明雯在审议发言时强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体现在民法总则三审稿的第一百五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现代民法据以限制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维护国家重大核心利益的最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当今各国民法典均有明文规定,如法国、德国及荷兰民法典等。此外,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
  “这是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最常引用、最为方便的法律依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判决理由、裁定理由中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键词的民事裁判文书,有29万多件;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键词的则有1.79万件。这充分表明,该条是我国立法和实践的成功经验。删除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就没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国家重大核心利益失去保护屏障和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无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市场秩序、道徳伦理,更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王明雯在发言时强烈建议恢复此条规定。

  建议草案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然人可以依法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经依法登记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王明雯提出,一是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对于自然人参与商事活动普遍设定了登记豁免制度。如德国,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从属业的经营者以及小商人均属于任意商人,他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申请登记;在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也均有类似规定。
  二是在互联网经济及共享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群体构成复杂,为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及推动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应当进行分层监管及市场准入。
  当前,我国自然人主体利用各类互联网平台从事商事活动的人数巨大,据统计,自然人经商主体在8000万至1亿左右。有预测认为,未来20年,中国高达4亿的劳动力(相当于中国总劳动力50%)通过网络实现自我雇佣和自由就业。
  因此,王明雯建议民法总则一定要为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留有空间。立足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演化趋势,对于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赋予自然人直接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权利,从而降低门槛,放手让年轻人、中小微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

 

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的规定

  王明雯建议民法总则草案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主体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或者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她认为,该条没有全部列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公平责任等情形没有加以规定,不够严谨。
  因此,她建议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责任方式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因人身权遭到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非常多,司法解释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已经认可了这种方式,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理应把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到民事责任的方式里面,只有这样做,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才能找到依据。”王明雯说。

 

建议完善诉讼时效规定

  王明雯在审议发言时,建议把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从三年改为五年。她认为,现在社会关系十分复杂,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来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时间太短,权利人没有办法在这个期间内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草案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一定进步,但还不够,希望能够更进一步,规定为五年比较合理。”王明雯坦言。
  此外,她还建议增加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10年诉讼时效期间。她认为,现行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规定适用同一诉讼时效期间。而外国民法,一般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设置了较长诉讼时效期间,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0年,法国民法典分别是5年和10年。
  “我国每年有数十万人在世界各地求学工作,有上亿人次出境旅游,如此众多的中国人在境外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一旦不幸遭受人身损害,无法保障他们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王明雯举例说。
  因此,王明雯建议参考德国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

建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修改为八岁
  在民法总则草案审议过程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到底应该几岁,争议很大,绝大多数代表委员都认为从十周岁降至六周岁不妥,不符合实际。
  王明雯认为,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也普遍认为六周岁不合适,而相关部门未提出充足理由。她建议,六周岁的年龄偏低,八周岁比较合适。“因为八岁的儿童已是小学二三年级,对行为后果的判断、对事物的认知和心智发育能保证他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行为。而六岁的孩子才刚进入小学一年级,对社会生活的了解和认知极其有限,其心智发育程度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此外,中国幅员辽阔,农村和城市的生活水平不一样,儿童的认知程度也受着外在环境的影响。”王明雯解释说。
  “虽然,该条在对其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生效上设置了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条件,但实践中,法定代理人疏于管理,怠于履责的情况比比皆是,由此导致了许多纠纷的发生。”因此,王明雯认为,这样的规定既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修改完善。
  3月10日上午,王明雯在四川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发言。当晚,她感慨良多,在朋友圈写道:“翻看着民法总则的参阅资料,这本厚达415页的资料,凝聚着多少人心血,静静地诉说着一个共同的心愿!数着材料中自己名字出现的频率,看着那些熟悉的名字,还有罗列出的审议意见,一幕幕在脑海里浮现,不由得回忆起从一审、二审、三审到现在四审的许多审议情景。原来,说与不说,结果真的很不一样!”
  此次民法总则的制定与审议工作,王明雯全程参与其中。三次审议,会议简报上的发言稿共25页,1.5万多字。“可能我属于提意见比较多的代表之一了,嘿嘿!”王明雯笑着对记者说,“能参与到民法总则制定的全部过程,我感到非常幸福。但更让我自豪和欣慰的是,我提的一些修改意见,多次被草案采纳。今天刚刚拿到的大会主席团第二次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最新的修改稿中,又采纳了我在四审时提出的三点建议,其他没有采纳的意见,因为很重要,我还在据理力争。”
  王明雯认为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民主立法的一个很好的典范。修改稿吸收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后,已经比较成熟、趋于完善。“这说明我们的立法工作在进步,我们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是空口号,而是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王明雯激动地说。
  王明雯建议在民法总则表决通过后,接下来最重要的立法工作是加快民法分编的制定,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分批、分次进行分编的编纂。要吸纳更多的法律人才尤其是民商法方面的专业人才,参与到民法分编的制定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