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急刹车,“低头族”摔伤责任谁担?

低头刷屏 遭遇地铁急刹车

  现年27岁的沈元瑶,是北京市一家公司的高级白领。在以“堵”闻名的北京,地铁成为出行的最好选择,沈元瑶也不例外,上下班出行也是以地铁为主。而在乘坐地铁的过程中,和绝大多数人一样,玩手机刷屏,同样成了沈元瑶消磨时间的一种方式。
  2015年1月14日上班早高峰,沈元瑶像往常一样,坐上了北京地铁2号线上班。地铁2号线系自动驾驶模式,运营最高时速为80公里。地铁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乘车时请扶稳站好”“不要倚靠或手扶车门”等。当时,虽然车厢内站立的乘客不多,并不拥挤,但也没有空余的座位,沈元瑶就站立于车厢中间的过道内,面向座位,其站立位置的上方即是垂吊的扶手,但沈元瑶一直双手拿着手机低头在看,没有用手抓住扶手。车厢内,大多数乘客也是低头在看手机,他们当中有的是坐在位子上玩手机的,有的是站立在车厢内一手抓住扶手一手拿着手机在看的。
  行进中,地铁虽不时颠簸和摇晃,沈元瑶的身体随之也不时摇摆,但总体来说,地铁运行还算比较平稳,颠簸和摇晃的幅度很小,倒也没有什么大碍,也没有影响到沈元瑶玩手机刷屏。此时的沈元瑶注意力高度集中,除了专注于刷屏外,没有任何多余动作,对于前方乘客下车后腾出来的座位也没有注意到。
  8时30分许,地铁从东直门站刚启动行进不久,因列车信号故障,列车采取紧急制动,毫无心理准备的沈元瑶在强大的惯性作用下,向其右侧,一个趔趄式摔倒,头部触地受伤。
  沈元瑶受伤后,地铁工作人员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沈元瑶的损伤为鼻损伤、鼻出血(鼻衄)、急性鼻炎,配了点药就回去了。可是回家后,沈元瑶一直感到不适,于第二天再次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右侧眶外侧壁骨折,因病情较重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又在家休假八个多月,均由其母亲护理。

 

摔伤致残 追讨损失上法庭

  2015年11月23日,经沈元瑶委托,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其上述伤情所致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沈元瑶的目前状况属10级伤残。
  自己还很年轻,尚未成家,却因地铁突然刹车将自己摔伤致残,以后的人生之路如何走下去?这次事故,成了沈元瑶心中的一道坎儿,怎么都迈不过去,整日郁郁寡欢,常常喃喃自语,父母对此十分担心,带沈元瑶到医院就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上写明:病人处于抑郁状态,建议休息两周。
  拿到伤残鉴定报告后,沈元瑶的父母找到了地铁2号线所属的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沈元瑶乘坐地铁,因地铁突然刹车,致沈元瑶摔倒,头部触地受伤,经诊断为颅底骨折,住院半个多月,伤残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且此次受伤还导致沈元瑶精神抑郁等,要求地铁公司赔偿20余万元。
  针对沈元瑶父母提出的索赔要求,地铁公司调出了当日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依据监控录像显示的内容发现:第一,事故发生时,列车从地铁东直门站启动20秒,从地铁运行轨迹看,处于运行初始阶段。第二,车厢内站立的乘客不多,并不拥挤。从沈元瑶在列车车厢中出现到其摔伤长达三分钟的时间里,其均站立于车厢中间的过道内,面向座位,其站立位置的上方即是垂吊的扶手;但沈元瑶一直双手拿着手机低头在看,没有扶扶手,且其注意力高度集中,没有任何多余动作,对于前方乘客下车后腾出来的座位亦未注意。第三,事故发生的瞬间,沈元瑶背面一名站立的年轻女乘客,亦未扶扶手,倚靠其身边的亲友而没有摔倒;除此之外其周边其他站立的乘客均手扶扶手。车厢内未有其他乘客摔倒,但有较多乘客身体摇晃幅度较大。第四,沈元瑶当天身穿较厚的保暖衣服。事发瞬间,沈元瑶向其右侧摔倒,从摔倒过程看,属于趔趄式摔倒,而非猝然倒地;其右侧系一名体型魁梧的男子,一手抓住扶手,一手拿着手机在看。根据录像的显示,地铁公司认为自身没有责任,除只同意赔偿沈元瑶5000元左右的损失外,对于其他要求,一概予以拒绝。
  由于双方要求差距很大,经多次交涉均无果,沈元瑶遂来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
  地铁公司辩称,本公司通过在车厢内张贴安全提示、循环播放注意安全的广播,已尽到提示和管理义务,沈元瑶作为成年人应有注意义务。现有证据证明,沈元瑶在车厢内低头双手玩手机,没有扶扶手,六节车厢里的全部乘客中只有沈元瑶一人摔倒,说明沈元瑶忽视自身安全,存在重大过错。沈元瑶摔伤后果是双方共同原因引发的,他们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同意赔偿沈元瑶5000元左右。

  

责任谁担 归责不同结果异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沈元瑶在乘坐地铁公司的地铁列车时,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沈元瑶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沈元瑶在乘车时未握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确定地铁公司应承担90%的责任。对于沈元瑶提交的因抑郁产生的医疗费票据,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不能必然导致沈元瑶抑郁的状态,沈元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该部分的医疗费用不是因摔伤所致,法院对此不予以认可。
  据此,东城区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沈元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1.7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一审判决后,地铁公司不服,以相同的诉辩理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其公司对原判确认的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之外的损失承担50%以下的赔偿责任。
  沈元瑶辩称: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当时地铁车厢内有很多人都没扶扶手,我本身没有过错,地铁公司应当承担全部或较大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地铁公司的上诉请求,对原判的结果予以认可。
  亲爱的读者:时下,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认为坐地铁时看手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急速奔驰的地铁上,一眼望去,大多数乘客都拿着手机在低头刷屏。那么,玩手机遭遇地铁急刹车,“低头族”沈元瑶摔伤,地铁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沈元瑶长时间未扶扶手的行为相比于地铁2号线列车紧急制动的危险行为产生的原因力又如何划分呢?
  (答案见本期)(文中人名系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