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律师行业如何创新发展?

-- ——广东省律协连续举办和参与多场律师行业建设主题论坛

  近年来,广东省律师协会就律师行业建设和发展,连续举办和参与了多场高规格主题论坛,包括“中南六省(区)2016律师论坛”“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等系列活动,就律师协会秘书处如何更好服务行业协会、互联网背景下的法律服务如何创新、刑辩律师有哪些“软肋”与“铠甲”以及如何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等与律师行业建设和发展息息相关的问题,开展了深度讨论。

 

六省齐聚:
律协秘书处如何更好服务行业发展?

  2016年11月11日至12日,由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六省(区)律师协会共同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承办的“中南六省(区)2016律师论坛”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六省(区)律师协会围绕“律师体制改革与中南六省(区)律师事业发展”进行深度研讨。“中南六省(区)2016律师论坛”会议特别设置“六省(区)秘书长联席会”,对律协秘书处如何更好服务行业发展进行交流讨论。
  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叶港认为:“六省(区)秘书长联席会是省际秘书长交流的一个良好的平台,也是秘书长展示自己的平台。”结合多年的律协秘书长工作经验,叶港指出:“秘书处的工作,对待具体工作允许犯错,但是犯了错要总结原因。”联席会给每个参与研讨的秘书长充分展现自己工作及所在省(区)的特色。
  河南省律协秘书长黄兴士介绍:“截至目前,河南省有律师16400多人、律所1158家。河南律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全省律师毛收入10亿左右。河南省各级律师协会的秘书处和对应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按照两块牌子一套人设置的,河南省司法厅律管处的秘书处同时也是河南省律师协会的秘书处。”
  湖北省律协秘书长刘健介绍:“湖北省律师协会将秘书处按照参公待遇。秘书处的管理一方面具有行政色彩,同时也具有行业管理的自律性、实行民主协调。秘书处重点协调地市各个律师协会做好律师服务工作,积极搭建律师活动平台,加快律师制度改革、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湖南省律协秘书长周爱梧表示:“各省(区)秘书处都面临着律师协会换届选举这项重要工作,做好律师协会换届工作,首先程序规范是成功的基础,秘书长要把关程序;其次,有效沟通是换届成功的保证,要安排与知名律师谈心、直接沟通,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尊重律师意见,民主选拔律协领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协秘书长黄都恒强调律协秘书处要与新闻媒体构建良好互动关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协和媒体的合作主要包括:与区域内五大媒体联合、建立合作,比如派出志愿律师团接听热线电话解答群众问题,评选广西法制好新闻,积极组织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与律师联合开展活动等。”

 

潮头阔论:
互联网背景下的法律服务如何创新?

  马云说,未来将会出现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和新能源五个“新”。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于律师行业将会带来哪些冲击和影响呢?著名律师蒋勇说:“在律师行业也照样有三个‘新’:新技术、新模式和新思维。”“中南六省(区)2016律师论坛”上“互联网+法律服务”主题讨论环节,蒋勇结合自身在互联网+法律服务方面的创新实践进行了深度解读。
  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法律服务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法律服务是无形化的、个性化的服务,这决定了不可能像购买商品一样那么明确地去提出需求并且作出匹配。二是法律服务是低频甚至是超低频的服务,法律服务的低频甚至有可能比殡葬业还低,法律服务的低频化也是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一个大难题。三是法律服务的复购率很低。此外,法律服务行业的信息化程度低,意味着我们在工作服务过程中大量数据无法被线上化、无法被互联网利用,这也决定了互联化的难度是很大的。
  因此,如何将法律服务过程数据化成为关键,蒋勇认为:“如果线上的一切都可以数据化的话,那么,我们律师的能力也可以数据化。律师能力数据化的来源,第一来自一些公开的信息,比如裁判文书。每份裁判文书上面都有代理律师的信息,如果把代理律师的信息抽取出来,就可以发现这位律师代理过哪一类的案件,而代理案件的类型和代理的情况就成为标定这个律师能力的一项数据。此外,律师们自我产生的数据,比如说个人的履历、律师写过的文章,就可以为律师打上专业化的标签,他人的评价也可以构成数据的来源,如果把这些数据线上化以后就可以为律师画像。那么律师能力被结构重构之后,一切都会发生改变。”
  互联网+法律服务与传统法律服务的模式同样将发生巨大变化,但是,法律服务从本质上来讲还是存在服务的双方的,所以互联网+法律服务本质上是一个平台,律师供给和客户需求,有供给有需求就会构成法律服务的一个平台,那么平台是先发展需求还是先发展供给呢?蒋勇领导的“无颂名片”选择从供给侧切入,希望把“每个律师的能力数据做成相当于滴滴打车的位置数据”。供给侧做完数据化之后就要引入需求端,针对中小企业没有法务部门的,对接做中小企业管理的“钉钉”平台、对接上面240万的中小企业,30万律师去挖掘430万的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把服务和需求对接起来。
  此外,法律服务需求能否被数据化呢?蒋勇认为:“法律服务的要求不像律师能力那么容易被结构化,它是需要去理解的,因为每个人在表述自己法律需求的时候都不相同。如何让千差万别的语言能够被机器读懂,这是核心问题,也是法律服务互联网化进程当中最大的一个难点,而这个恰恰是人工智能可以做到的。用人工智能对自然语义进行分析,并且让机器掌握学习的能力,在教给它一些简单的语义之后,它可以通过复杂的学习来完成对法律服务需求的理解,完成打通需求侧和供给端的连接道路。”目前,蒋勇律师团队开发的智能机器人“法小淘”可以在一秒钟内,在全中国30万律师中推荐出三个最合适的律师。

  

深度聚焦:
刑辩律师有哪些“软肋”与“铠甲”?

  2016年11月26日,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和东莞市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广州举行,国内外法学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及深圳、惠州、佛山等市律师协会共150多位代表,再次就律师行业改革与发展展开深度研讨。在“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与律师权利保障”主题研讨中,多位法学学者和律师就庭审实质化、交叉询问和询问录音录像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永忠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核心的就是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最重要的是要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在法庭上向对自己不利的证人,包括普通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进行质证;其实真正需要这些人出庭作证的,估计也就是百分之十几左右的案件,但实际上几乎没有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顾永忠还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的律师参与,现在刑事案件当中律师参与太少、律师代理比例只有20%至30%,建议加强法律援助,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值班律师制度。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左卫民则从实证研究角度,用大数据印证了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应该实现普遍的、强制性的法律援助: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法援达到三分之一,有的达到一半,而中院则超过三分之二;基层法院的一审辩护率比中院的一审辩护率差异太大,低50%、有的地方低60%至70%。左卫民认为,由此可见重罪案件首先主要靠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成了中国重罪案件最主要的辩护方式。他说:“我们往往认为法律援助在刑事辩护中,是一个辅助性的东西,实际数据可以发现,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基本上支撑了中国刑事辩护的半壁江山。”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定罪方面的辩护效果非常小,在量刑方面辩护效果是比较显著的、采纳率相对比较高,但律师的活动不能仅仅提出法律意见,应该更多往庭审调查方面尤其是举证、质证方面转移,这也要求律师的法律辩护意见要更为充分。对此,中国刑事诉讼研究会副会长谢佑平进一步提出:“中国刑辩律师的处境总体并不好,甚至可以说堪忧。刑辩律师在跟国家权力机关的对抗当中始终处于一种劣势、被动、挨打,时不时被抓、被控。刑事辩护律师在刑辩领域可以说如履薄冰,生怕得罪了国家的权力部门。如果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处于这种状态,他不敢辩、不能辩,哪怕你再怎么样推行辩护制度,律师只能讲假话、讲空话,不能真正地维护被告人利益。”
  谢佑平认为,中国的刑辩律师有保护别人的手段,却少了一个自己保护自己的手段。在发达国家,为了使律师在公权力对抗领域敢作敢为,法律专门赋予刑辩律师辩护豁免权、人身自由的特殊保护令、办公场所办公资料的特殊保护法令等,有的国家甚至写进宪法。而我国刑辩律师辩护豁免权、人身自由的特殊保护令等制度尚未建立,一个刑辩律师如果没有这些,就好比一个战士没有盔甲、赤手空拳地为被告人服务,自身一旦受到攻击就可能会毁于一旦。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通过分析刑辩律师的阅卷权、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信息的知悉权和律师在场权等,强调目前高风险导致辩护律师不敢调查取证。从1997年到2005年,最少有500名律师因为涉嫌伪证罪而被拘留,当然,其中80%最终被判无罪。由此可见,律师取证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里,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权益的保障和律师作用的发挥。律师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实事求是地讲,由于传统观念、司法制度和程序的安排,我国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有很大的限制,律师的权利保障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关于律师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卞建林指出:“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典型案例是通过向检察机关控告后,律师的权利得到保障的。保护律师的权利应当在个案中加以落实,而不能成为一张白条。”

  

顶层探讨:
法学大咖探究如何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国内众多知名学者就我国如何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这一问题,从制度顶层设计的角度进行深入讨论。
  西南政法大学前副校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徐静村教授认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关键是侦诉关系、诉审关系和控辨审三方关系。中国律师制度改革必须放在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方针、总任务、总设计当中来考虑,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构建符合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律师制度。我国司法改革是一场重大的政治革命,不能够把司法改革视为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改革,也不能理解为司法技术的改革,更不能简单地看成是司法权利再分配的改革。”徐静村介绍,从1979年的刑诉法到2012年的刑诉法,刑诉法的基本权利运行机制是以侦查为中心的。在这样一种运行机制中,侦查权、公诉权的行使保障非常充分,对辩护权的行使保障却非常不到位,侦查中心主义的程序、结构从1979年刑诉法到现在的刑诉法基本没有改。
  徐静村进一步指出:“如果要真正做到庭审实质化,律师应当从侦查阶段就要介入。特别是控辩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应当有一个相对对等的设计。具体而言,辩护人从侦查阶段介入以后,就应该有许多的权利去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服务,在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也是如此,律师应当全方位参与。”当前我国在侦诉关系、诉审关系和控辨审三方关系等核心问题上,现行制度的设计并不完全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徐静村认为:“中国司法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步骤,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它的任务应当是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通过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利运行机制。”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则认为:“强化机制层面构建和完善律师权利保障体系,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第一,进一步增强律所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坚持以切实解决律师权利保障不足实务问题为导向,律所的管理应当适应新的形势,把握当前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研究律师行业服务社会管理方式,开创管理的新思路。第二,律所管理要推动律师多方式参与社会服务,更好地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律师要有更多社会责任的担当,包括通过非诉讼等多种方式,增强律师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推进律师工作向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纵深拓展。第三,建立责任明晰、奖罚分明的律所管理制度。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必须确定行为准则,划定不能触碰、不能逾越的法律底线,在做好奖励激励工作的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而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的责任就更加重大。当然,如何来界定这种行为的边界、行为的准则、惩戒的标准和惩戒的程序,应当是律师事务所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长军教授认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基调应该是以有益于促进律师执业的公信力为基础,应该与目前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的现实状况相适应。我国应该逐步取消人大代表兼职律师制度,高校教授兼职律师制度可以保留;此外,法律顾问制度亟待加强和推进,怎么样使法律顾问特别是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实质化的履职,包括权利、义务、履职的程序,从法律层面到操作层面,都是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汪海燕教授认为:“为什么现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从整体上来看不高?这与我国法律援助的定性有直接的关系,一方面把法律援助定性为国家政府的责任,同时又是律师的义务。应当考虑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因为如果法律援助这块短板不补齐,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很难实现。”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韩旭结合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后,给刑辩律师带来了一个新的挑战,就是从过去的相对对抗走向一种相对合作,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协商能力和预判能力,这两个能力将成为律师辩护能力很重要的方面。认罪认罚中当事人和辩护律师谁说了算?涉及辩护冲突问题怎么解决?在认罪认罚上辩护律师任何时候都无权代当事人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永远只是建议者、咨询者、帮助者,而不是决定者。”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长永教授认为:“我国当前律师职业发展当中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培训问题、律师诚信档案的建立问题以及律师怎么样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