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办“过桥”公司的后果是什么?

  明面上担任知名集团的资金部长,暗地里却是一家私企的实际控制人。在两年多时间内,他用自己的公司为集团融资“过桥”,侵吞利息差价近7000万元,侵占及受贿2000余万元。2016年8月3日,随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落槌,张中山的“亿万富豪”梦彻底幻灭。

 

华丽转身 从员工到部长

  2001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朱基为国家会计学院题写了校训:“不做假账。”这四个字,字字千钧。虽是对财会大学生提出的职业操守,体现的诚信精神却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作为当年刚刚走出校门的财经大学生,张中山深受激励和鞭策。他顺利应聘到总部在济南的山东某集团财务中心核算部从事会计工作。这家公司为山东省优秀民营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全国高科技民营企业,生产基地分布在鲁豫鄂江浙沪等省市。刚开始工作时,他时刻牢记会计职业的诚信精神,其优秀表现引起集团高管的注意。在他工作刚满三年的2004年,就被任命为集团财务中心资金部业务经理。
  从2004年起,集团公司进入快速发展期,加剧了对资金的供给需求。张中山在集团财务中心资金部做了五年的业务经理,主要负责开展对外融资业务,给集团输血。五年中,他充分利用财经名校的人脉关系,联谊学长和同窗,建立了得天独厚的资金资源库,因其骄人的业绩,连续几年的集团年会上,张中山均受到嘉奖。成功的喜悦,强化了他的心理预期。张中山以为荣升为部长指日可待。不承想,2009年11月,集团一纸调令,通知他到下属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且没有安排他的职务。他郁闷地敲开了分管财务的集团副总裁成峰的办公室。成峰意味深长地告诫说:“年轻人,要沉得住气、稳得住舵。”
  果不其然,不久,集团宣布旗下的核心产业公司与他所在单位合并,张中山被任命为资金部部长。这意味着,他从此将根据集团财务中心的统一安排,直接对外开展融资工作。此时,张中山才明白集团高层调动他的深意。

 

贪念渐生 自办公司“过桥”

  走马上任后,张中山立即联系校友和工作以来发展的人脉,编织了一张庞大的资金供给网。但凡他所认识的国企和民企执掌财务大权的人,他都悉数收罗。因此,他迅速为集团核心产业的发展建立了强大的资金流。集团旗下其他公司的资金链一旦出现问题,集团副总裁成峰也亲自上门向他求援,张中山俨然成了集团的财神爷。
  张中山在为单位拆借资金过程中,给对方企业的利息最终是多少,集团授予了他一定的自主权限。他对外融资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利息常常是按日计算。作为财会专业人员,他对数字具有天然的敏感性。“若是从中吃一些利息差价,很快就能坐拥亿万资产的呀!”他心中不停盘算,但怎么做到神不知鬼不觉呢?张中山在大学时熟读三十六计,而被同学戏称为“三高”,即高情商、高智商、高财商。他灵机一动:对,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于是,2010年11月,他以自己父亲的名义,注册了济南汇利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利普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办公用品、建材、金属材料、桶装润滑油等。案发后,检方查明,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没有申报过任何税费。
  注册一家由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完全是为了走账方便。为此,张中山设计了财富运作流程,即根据财务中心的计划,以集团名义与出借方谈妥资本和利息数额,并将拆借来的资金打入其控制的公司,他把这个环节称为“过桥”,然后再以略高的利息将融资转入集团财务中心。所谓经手不穷,如此体外循环一遭,必有差价。一旦事情败露,他顶多与集团算个民事借贷关系,也翻不了船,他得意地打起了如意算盘。
  汇利普公司进账的第一笔借款是与山东某招投标公司做的。2010年10月,张中山找到曾经与他做过资金拆借业务的财务总监吴运财,称集团为方便调节资金而设立了汇利普公司。现在集团及下属公司等单位资金紧张,委托他为公司筹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本息都是集团还。因为与集团有过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吴运财相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还款能力。何况,以前做资金出借业务也一直是由张中山出面。因此,某招投标公司在以后的一年多时间内,频繁出借短期资金累计3.9亿元,钱都打到张中山指定的银行账户,付利息的有张中山个人账户和殷芬的个人账户,张中山谎称殷芬是集团光伏公司的出纳。到2011年年底结算时,招投标公司按日息1‰共收取利息198.4万元。而汇利普公司与集团财务中心则按日息1.8‰结算,仅此一项,张中山就获取差价100多万元。
  2010年上半年时,张中山认识了在烟台做资金业务的刘二刚,之后其代表集团向刘二刚借过钱,一星期后本息两清,给对方留下了讲信誉的深刻印象。2011年3月21日、22日,张中山再次找到刘二刚融资。因为有过上次的愉快合作,这次刘二刚十分积极。他向烟台某建设公司、烟台商贸公司等单位筹款8000万元。之后,张中山竟然让集团资金部共分三次归还了9500万元本金。多归还的1500万元,刘二刚依照张中山的安排汇入殷芬的账户支付利息500万元。转入汇利普1000万元,1000万元被张中山收入囊中。
  2012年3月,集团急需一笔短期借款,要求张中山按日利息1.8‰对外短期融资。张中山带着加盖集团公章的文书,上面写着委托汇利普公司代收借款的内容,找到某投资担保公司财务部经理,称集团因牵扯法律上的事账户被冻结了,担保公司立即联系另两家公司,融资3.2亿元,钱分批打到了张中山实际控制的公司,合同约定日利息1.5‰至1.8‰不等。而张中山却对集团称,对方嫌1.8‰利息太低,利率涨到2‰、2.5‰。
  随着贪欲不断膨胀,张中山不放过任何捞钱的机会。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与某化工公司经理王某做借款业务期间,张中山以“处理个人事情需要资金”为由,分六次收受对方送来的170万元,打到殷芬等人账户上占为己有。

 

东窗事发 陷囹圄悔恨迟

  纸终究包不住火,张中山屡屡用自己的公司为集团融资“过桥”,从中赚取利息差价的事,渐渐传到了集团公司高层。通过暗中调查,公司掌握了一些线索。因张中山属于非国家公职人员性质,济南市历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侦查。
  2012年11月5日,历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通知张中山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张中山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称汇利普公司与自己供职的集团公司是普通的民事借贷关系,构不成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初步调查掌握的证据,于2012年11月6日将张中山刑事拘留。
  警方从张中山身边的两个关联女人身上找到了突破口。据张萍陈述,张中山自从担任部长后,出手阔绰。2011年5月,张中山给她购买一辆宝马320,价格28万元左右,后来车卖了,钱由张中山保管。2012年3月,张中山出资又买了一辆奔驰Smart精灵轿车,价格14万元左右。2012年6月,张中山给其买了逸城山色2号楼1-102的房子和两个车位。2011年3月,张中山给其购买了玉兰公寓2107室,房产证办在张中山的父亲名下,还给其买了白金项链、黄金手链、戒指等等。
  经侦大队根据会计殷芬提供的线索,封存了汇利普公司来往账目。经过审计,张中山还侵占资金产生的孳息金额763万余元。此外,张中山除通过汇利普公司中转资金外,还以程某等四人的名义开立了个人账户,供自己中转资金使用。
  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追回现金3700多万元。冻结张中山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存款2062万余元。查封位于济南市区的高档商品房4套、门面房两套、地下室两个、车库7个。扣押豪华轿车3辆及黄金首饰等财物价值为1300万余元。
  因案情复杂,直到2015年5月15日,法院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是,2009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张中山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日利息的手段,对出借人或单位隐瞒集团及其公司支付利息高的事实,将多支付的6776万元利息差汇入汇利普公司及其个人控制的账户,非法据为己有。为遮人耳目,张中山在对外借款时宣称汇利普公司系集团为方便调节资金而设立。同时,2011年4月1日,张中山利用职务之便,向相关单位及个人借款1000万元,汇至汇利普公司账户,事后并未转至集团及下属公司账户。2011年5月10日,张中山又利用职务之便,用集团下属公司资金偿还1000万元借款,从而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2011年3月21日、22日,张中山通过刘二刚融资为集团8000万元。事后归还9500万元本金,除支付利息500万元外,将多还的1000万元转入汇利普1000万元占为己有。综上,张中山非法占有集团资金87765572元。另查明,张中山还侵占集团资金产生的孳息金额为763万余元,受贿170万元。
历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张中山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不服,以“上诉人张中山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述或避重就轻,职务侵占中有1660万余元的损失、受贿赃款未追回,属于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张中山亦不服判决,以其与集团不存在法律上的委派关系,汇利普公司与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资金拆借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所赚取的融资利息差,属市场经营行为,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二次建议本案延长审理,经分别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分别延长了审理期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中山在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对外融资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日利息、直接侵吞的方式,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张中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原审法院认定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正确的。鉴于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对职务侵占罪和贿赂犯罪及量刑幅度作调整,据此,2016年8月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部分改判,张中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
  作为已发展多年的知名的民营企业集团,具有成熟的管理制度和经营,张中山为何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鲸吞近亿元财产,教训是非常深刻的。该案审判长毕庶惠、承办法官刘建民分析认为,集团实行对所有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和委派制。各公司财务人员受集团财务中心和下属公司双重管理,监督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过度依赖张中山拆借资金,造成其大权独揽,资金进什么账户、利息多少都由他一人说了算,因而给他提供了可乘之机。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