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改革驶入“超车道”》系列报道之四

2016年北京法院审了哪些大要案?

  2016年,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大要案件,出现在各地法院工作报告中。各地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履行审判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文将以北京法院为例,回顾2016年北京法院审判的名案。
  这一年,北京法院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严惩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审结金复生驾车撞人、赵子辉故意杀人等一批重大案件;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电信诈骗犯罪,向社会通报涉及891名被害人的樊用明诈骗案等典型案例;严惩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严惩贪污贿赂犯罪,依法审理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环保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受贿、“红通”落网人员孙新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惩治网络犯罪,在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明确网络技术公司的社会责任,净化网络空间。
  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化解矛盾、服务发展。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引导社会价值的功能,审结“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邱少云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公司人格权纠纷等案件,依法保护英雄人物的精神价值,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知识产权审判,明晰权利边界,规范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在华为公司与中兴公司专利纠纷案件中,市高级法院组织开展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彻底解决了我国两大通信企业在国内的30余件诉讼,并就国外相关诉讼达成共识,促进了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
  2016年,北京法院审理了很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其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快播案”,在《人民法院报》评选出的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中获选。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侵害名誉权案、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邱少云家属诉孙杰、加多宝案,在《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均获选。

 

引发社会大讨论的快播案   

  记者通过梳理“快播案”时间轴发现,从立案到二审宣判总共耗时近3年。2013年11月13日,腾讯视频、搜狐视频、乐视网等数十家视频网站和版权方发起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对快播等公司提起法律诉讼。2014年5月30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王欣。王欣潜逃,公安部次日发布红色通缉令。2014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快播进行行政处罚,拟对快播处以2.6亿元罚款。2014年8月8日,王欣在逃往境外110天后被抓捕归案。2015年2月6日,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7日至8日,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改日宣判。公诉人建议判处王欣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16年6月21日,快播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高达2.6亿元罚款,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2016年9月9日,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传播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等4名主管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欣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向受到伤害的网友道歉,希望快播案例成为行业自律的警示。
  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传播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快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在明知快播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色情等内容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淫秽视频在快播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缓存服务器内存储并被下载,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网上传播。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吴铭以及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吴铭系快播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快播播放器等核心产品的营销工作,在快播事业部拥有管理权,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吴铭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鉴于吴铭参与时间较短,不是公司股东,作用相对王欣、张克东较轻,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传播并且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大。但鉴于快播公司能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欣作为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张克东作为快播公司股东、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技术平台部总监,牛文举作为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均系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鉴于三人在一审第二次庭审及二审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可分别对三人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评论称,快播案将会是一起载入我国司法史的重大案件。庭审直播引发的万众瞩目的效果堪称空前,引发了全民关于网络与法律关系的集体关注。从司法公开的角度来看,非常值得肯定。快播案本身涉及网络传播、技术中立与法律边界等各种问题,每一个议题都具有前沿性和吸睛力,这些议题综合在一起,使得快播案成为一起较为罕见的与政治敏感度或重大性无关,纯粹是因为法律适用的难题而引发全社会大讨论的经典案件。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网络的时代,面对法律的监管,技术到底有没有中立性?在每个个体作为网点而彼此相连的世界中,一个事件或现象的出现,往往是各种因素合力的结果,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归属?这恐怕是司法裁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亟待回应的新课题。在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和责任分配中,只有做到企业的归企业、政府的归政府,才能避免社会分工的错位,才会推进而不是阻碍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个行业的发展。快播案已经审结了,但是面向互联网世界的法律之门,才刚刚打开。

  

保护英雄荣誉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

  据了解,2013年9月9日,《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2015年8月25日,“狼牙山五壮士”两名幸存者的后人葛长生和宋福保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2016年6月27日,西城区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洪振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判决后,洪振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洪振快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判决,洪振快须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告,向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因洪振快逾期未履行,西城区法院决定刊登两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洪振快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案涉文章,其所描述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解构。但是,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在狼牙山战斗中所表现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案涉文章自始至终未作出正面评价。而是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甚至“文革”时期红卫兵迫害宋学义的言论为主要证据,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料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尽管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被告采取的行为方式却是,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被告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近年来质疑甚至抹黑英雄的言论甚嚣尘上,并通过网络得以广泛传播,影响不断扩大。这其中不乏有些人打着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幌子,利用历史渐行渐远,利用历史资料之间记载的细节差别,片面强调所谓的人性和本能,进而歪曲、否定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严,也严重地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具有民族尊严、民族自豪感,应当正视历史,铭记中华民族抗击外来侵略的不屈精神、人民军队的不朽功绩,这些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源泉。作为人民法院,在办理相关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时,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准确适用法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侵害先烈以及其他逝者权益的不端者承担起必要的法律责任!”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评论称,本案的判决,在依法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宣示了我国司法在荣誉权和名誉权保护中的鲜明立场,体现了民事审判彰显社会价值、醇化道德风尚的积极作用。在我国,死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受法律保护,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名誉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因其品德、才能和贡献所获得的正面评价,“身后留名”是社会对德清行正者的持久敬重。荣誉是一个人因其突出事迹或特殊贡献获得的表彰与褒奖,“名垂青史”更是社会对功高德重者的长久缅怀。荣誉权以及与荣誉相联系的名誉权,既包含着权利人及其亲属的人格利益,也包含着社会价值和公共秩序。学者在发布史实考证时,对所涉人物的荣誉和名誉负有尊重义务,不可滥用学术自由,以缺乏充分根据和严谨论证的质疑对其进行贬损与丑化,更不得任意侮辱和诋毁。这不仅是法理,也是公理。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邱少云家属诉孙杰、加多宝案

  据了解,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上以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杰当时已有6032905个“粉丝”。该文在31分钟后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孙杰以博文方式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使邱少云烈士亲属的精神遭受严重创伤并使其家庭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
  加多宝公司无视微博话语体系中“作业本”“烧烤”的特指现象,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而孙杰用“作业本”账号于2015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孙杰与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截至2015年4月17日11时20分,相关微博被迅速转发一万多次,网友对此低俗行为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评论多达两千多条,引发了网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强烈的不满,并让邱少云烈士家属的精神再一次受到严重的伤害。鉴于以上事实,邱少云之弟邱少华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孙杰与加多宝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均未有任何回应,故向法院起诉。
  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少云烈士生前在战斗中表现出的舍身取义、爱国为民的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邱少云享有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王卫国称,本案因孙杰的故意侮辱行为而起。孙杰通过新浪微博,以极其刻薄的言辞,肆意贬损英雄人物,表现了对他人人格的轻蔑和对社会价值的不屑,影响十分恶劣。法院判决其构成侵权,理由充分,依据充足。本案的损害后果由加多宝的过失行为而扩大。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避免损害而应有的谨慎和勤勉。加多宝的微博互动,使孙杰侮辱邱少云的言论在网上引起了更大范围的关注和更强烈的反响,其商业知名度在客观上起到了对名誉侵权后果的强化作用。加多宝本应秉持企业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在其精心策划的公开答谢活动中对其致谢对象做必要的鉴识。在互联网条件下,它如果尽到了充分的注意,则可以知晓孙杰的先前所为,从而避免其被诉行为的发生。法院鉴于加多宝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而判定其承担过错责任,于法有据。
  北京法院审理的以上三个案件意义深远,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作出的贡献,以及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为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作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