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地换出的官司怎么审?

  两村民口头协议交换土地耕种已八载,一直相安无事。突然,一方声称当年只是临时调耕而非永久互换,要求返还;一方以当初为永久互换不同意返还,纠纷随之发生。本是乡里乡亲,却从村镇闹到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还把官司打到法院。从证据到法条,双方争斗各出奇招,几次结果大相径庭,究竟谁是谁非?

 

证据大战:临时调耕还是永久互换

  2015年8月,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祝红原、被告祝红宇同为阜南县某村同组村民。
  祝红原声称:国家二轮土地调整时,他承包了两块耕地,村委会给他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2006年,为方便耕种,在没有经过所在村委会同意、也没去备案的情况下,他和祝红宇双方口头约定,用自己这两块地和祝红宇的两块地换着种,以后随时能换回来。没过多久,他就要求换回来,可是祝红宇总是拖着不换,一直到2014年,祝红宇都没归还耕地,还想着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在耕地上盖房子。自己没办法,就找村镇主持公道,村镇调解无效,他只好提起仲裁,可是仲裁委竟然判他没理。他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换回自己那两块地。
  祝红原还理直气壮地拿出了一叠证据,有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还有村、镇出具的双方系私自换地,未对土地经营权证书变更,双方所持的土地经营权证书真实有效的证明。甚至还有地亩补贴本,证明多年来他一直享受原始分地时地亩标准相应的补贴。
  看起来,原告的证据似乎确实很充足,但被告祝红宇却毫无惧色,一一驳斥:双方所在村未办理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书没有承包人签字、签订时间、承包期限、内容,承包经营权证无发证机关盖章、发证日期,是祝红原单方制作填写,承包合同书及承包经营权证面积不对。村镇出具的证明没负责人、经办人签字,镇政府和村委会由于历史原因并不了解当时真实情况,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粮补本看不出土地位置、面积和与本案关联性,如粮补本客观真实应为双方换地后实际耕种地块享受的粮补,按粮补政策,粮补不是补贴给承包经营权人,而是补贴给实际种植人,双方土地已经互换,补贴为互换后的。同时,祝红宇也拿来了4份证人证言和农业补贴的储蓄本。
  祝红原并未认可对方证人证言的效力。至于储蓄本,上面没写是从哪块土地获得的补贴,根本不能证明双方争抢的那两块地是祝红宇的。
  经过现场勘查和庭审,综合各种证据,法院认定,双方确实在2006年私自互换了土地,没向村镇报备,也没变更权属证书,之后双方一直耕种交换过的土地,未改变耕地性质。8年后,祝红原要求换回土地,祝红宇觉得祝红原就是想占新修路的便宜,他自己也不愿意吃这个亏,所以坚决不换。村镇调解不成,祝红原提起仲裁,仲裁请求被驳回。

  

法律之争:口头协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事实的疑云解开了,双方就是通过口头协议互换了土地,而不仅仅是临时换着耕种,但事情却没那么容易解决。
  祝红宇觉得,自己的平静日子都叫祝红原给搅和了,平时整天跑来家里嚷嚷要地,种庄稼收庄稼也拦着不让,甚至还带着人来堵着家门口,一点儿道理都不讲。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说好了换地就是换地,到哪儿都该是这个理儿,就算没在村委会办手续,地也已经交换过了,村镇凭啥不认。
  祝红宇满肚子的道理,祝红原都不认,他只认白纸黑字的证书:道理大不过法律,土地承包证是国家发的,有法律效力,只要没改,就得按照证上的来,他是依法维权,村镇也都支持他。祝红宇急得几夜睡不着觉,他烦透了。这样有意思吗?不管是法律还是道义,祝红原都不占理,仲裁委都下裁决了,法律也不支持没诚信的人,再怎么告,除了不让大家好好过日子,能有什么用?
  在祝红原心里,这当然有用,因为他俩只是口头协议,没经过村委会同意,也没报备过,手里的证还是原来的证。祝红原提出了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明白白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既然他们没签书面合同,也没报村委会备案,那就是违法,违法的协议怎么可能有效?协议都无效了,地自然得交换回来。
  祝红宇看不惯祝红原摆出的法律代言人的模样,他坚信,国家制定的法律绝对不会坑老实人。然而,2015年12月,阜南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却如同晴天霹雳,给了祝红宇重重一击。

  

一审判决:口头协议无效

  阜南县法院认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均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耕种方便,用各自合法的承包地以口头方式进行互换耕种至今是事实,但由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换地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备案,未办理有关互换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换地协议为无效协议;互换承包耕地并不必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互易,协议无效,双方的互换行为自始无法律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祝红宇却无法接受这个判决:就算是违法了,那也是祝红原先违的法,是祝红原提出的换地,法院凭什么支持先违法的人,这还有天理吗?
  法官对祝红宇表示理解与同情,但同时指出,他俩确实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是依法判决,双方没去办备案手续,都有过错,最后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法官劝祝红宇提高法律意识,多学法,做到知法懂法,避免重蹈覆辙。
  法官的劝说并没有消除祝红宇的不平之气。就在判决下来的前两天,刚刚闭幕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给祝红宇吃了颗定心丸。纪要规定得清清楚楚:“36.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为方便耕种管理,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报发包方备案而无效。互换协议履行后,除当事人对互换期间有明确约定的外,应以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协议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内当事人主张解除互换合同的,不予支持。”祝红宇不懂法,但是懂得“最高”啥意思,最高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是最权威的,他拿着会议纪要,就要去上诉。
  由于会议纪要没有法律效力,只是法院判决的参考,最终祝红宇以“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双方互换协议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2016年4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祝红宇的上诉,并如期进行了审理。
  亲爱的读者:这场互换土地的大战里,法律与情理真的无法兼容吗?二审法院能否支持祝红宇的上诉请求呢?
  (答案见本期)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