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巡”判例的标本意义》系列报道之四

重视发挥判例对审判的指导作用

-- ——专访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被视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挂牌成立两年后,位于沈阳的第二巡回法庭(下称二巡)交出了一份“成绩单”:共受理各类案件2386件,庭领导承办案件279件,法官人均参审案件388件,受理跨行政区域案件291件,开展巡回审判活动420次,接待申诉信访群众47644人次。
  一连串数字的背后,是普通群众耳熟能详的二巡再审的聂树斌冤案、孙氏三兄弟涉黑案,还有二巡为惩戒虚假诉讼开出两张罚单的魏淑英、齐帅诉新民市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案以及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个个经典案例被汇编成册,已经成为指导二巡巡回区各法院新指南,引领着东三省法治建设的步伐。
  这些经典案例是如何炼成的,又是如何指导东三省各级法院办案的?近日,记者专访了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

因判例成为最高法院的名片

  记者:我们注意到,去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在这次通气会上,第二巡回法庭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十大案例。其中,民商事案例9个、行政案例1个。一次性公布如此多的判例,是出于哪方面的考虑?
  胡云腾:此次公布典型案例,主要是按照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的要求,瞄准某些地方法院出现了地方保护等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问题或苗头。依法、及时、公开、公正审理的这批当事人跨省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有利于维护正确裁判权威,体现最高法院坚决依法纠错,切实维护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决心,更为东三省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同时对全国各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审理也有极大的指导作用。
  记者:聂树斌案的再审纠正,让第二巡回法庭成为最高法院的一张名片。聂树斌案能成为判例,判决书的充分说理功不可没。可否谈谈二巡在审判活动中是如何做到说理的?
  胡云腾:无论是从司法公正还是从司法效率来考量,强调裁判说理都应优先于判后释疑。裁判文书要说理,这也是司法改革十余年来得到各界普遍认同的多数共识。我在担任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时,曾经专门就裁判文书的说理发表过文章。优秀裁判文书应具备“五理”,即事理、法理、学理、情理和文理。事理是基础,法理是尺度,学理是参考,情理是作料,文理是工具。这五者有机地统一于裁判文书之中,哪怕不能说服利益相关人,也能最大程度取得公众的支持。
  庭审是审判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公开、透明的环节,还是当事人参与机会最多、行使诉权最有利的平台,更是公正裁判形成的最重要的一个平台。所以我们要求,在裁判说理方面,既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也强调裁判活动的说理,法官会针对诉讼双方提出的疑问加强口头说明。我们有的裁判文书写得很长,有一个民商事案件,为了充分展开说理,情理法相融,虞政平副庭长写的裁判文书最终多达6万多字、90多页,属最高法院近年来较长的判决之一。

  

判例是如何形成的

  记者:对于一个法院来说,短短两年,就出现了这么多经典案例,实属罕见。可否这么说,这些判例的形成,与二巡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对司法改革的诸多探索是分不开的?
  胡云腾:是这样的。第二巡回法庭在最高法院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对司法改革进行了多项探索。这些改革措施的试行,为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提供制度性保障,而且极大地调动了每名主审法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始终良好,绝大多数做到了服判息诉。具体来说,有以下几项措施:
  首先,我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巡回接访、巡回开庭、巡回阅卷、巡回询问和巡回宣判等各项巡回审判工作,并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巡回点制度。即结合巡回区案件数量、涉诉信访、交通条件以及地域分布等综合情况,商巡回区各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确定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长春市、吉林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通化市、松原市、大连市、锦州市共11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巡回法庭巡回点。为此还专门制定并完善《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包括开庭、询问、调解、阅卷、调查取证、接访等多项巡回审判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并对主审法官“上半月巡回审判、下半月合议办案”的巡回办案时间加以制度化规定。实践证明,巡回点的设立,为司法亲近群众,让群众充分感受到“家门口的最高法院”的便捷和温暖提供了平台。
  其次,我们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进行全面探索。始终坚持“两个随机”制度,即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其他成员随机生成。此项制度是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的基础部分,不仅能够有效避免分案环节可能存在的人为操控,同时也能够消除以往合议庭固定所可能带来的弊端,为各主审法官公平轮案提供了制度化的机制保证。始终坚持去除领导签批制,落实办案负责制。法庭全部案件的审理均坚持以审判权为中心,以审判团队为单位,实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到目前为止,我庭4位庭领导从未审批过其他合议庭办理案件的任何裁判文书,真正做到还权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落实了资深法官应当立足审判第一线的要求,消除了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使审判权的运行更加符合司法规律。
  记者:据了解,二巡在司法理念方面也进行了探索,已经形成了符合审判规律的司法理念。能否谈一谈?
  胡云腾:我们在审理“第一槌”案件时,就确立了庭前释明制度,明确要求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司法礼仪,恪守诚信诉讼,排除一切干扰”,形成符合审判规律的司法价值理念。在此后每起案件的开庭或询问中,我们始终坚持此项工作机制。就宣传法治与司法礼仪释明来说,我们始终把庭审活动作为法治宣传和法学教育的“活教材”,注重司法礼仪培养的同时,尝试以庭审为基石,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在每次开庭前,我们都要进行排除干扰释明和诚信诉讼释明。法庭明确告知诉讼各方,凡是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合议庭将把此行为记录在案并向其他当事人及时公开,而且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庭始终倡导诚信诉讼,要求诉讼各方必须履行诚信诉讼的义务,保证在案件审理中所提交证据和发表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否则将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此项释明为保障诚实信用的诉讼环境提供了有力的现实指引,对于在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为全体公民树立诚信诉讼意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如何充分发挥判例的指导作用

  记者:目前,二巡已经改判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并形成了判例。而判例的重大意义之一是统一法律的适用,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首先要做的是保证法院内部法律适用的统一。在这方面,二巡都做了哪些工作?
  胡云腾:我们为强化法律统一适用,制定了《主审法官会议规则》并严格执行,通过明确规范的主审法官会议制度,保证了全庭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实现了对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办案的监督。根据主审法官会议规则,我庭对凡是合议庭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涉及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案件,都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主审法官会议并不直接干预合议庭审判权的行使,但当出现主审法官会议的多数意见与合议庭形成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合议庭就应当复议,经复议仍与主审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庭长将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以此充分体现主审法官会议对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办案的程序性制约,监督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负责任地行使审判权。从近两年来45次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143件案件的运行效果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这一程序性约束机制,对于确保案件质量,确保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司法标准的统一,越来越体现出难以替代的价值。
  记者:在内部进行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后,二巡又是通过哪些方式让这些经典案例对巡回区法院审判产生指导和示范作用的呢?
  胡云腾:我们通过广泛开展系统调研,加强对巡回区法院审判工作指导。二巡首先通过审理案件和接待来访,初步梳理出东三省法院的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需要共同关注的倾向性问题,撰写了《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及行政案件的分析报告》《巡回区内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调研报告》等,并将改判的一批典型案例,及时通过《二巡工作动态》刊发巡回区各级法院,针对巡回区法院的不同特点加强审判指导,整体提高巡回区法院的司法审判水平,确保裁判尺度统一。
  比如我们在审理民商事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时发现,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金融案件纠纷和征地拆迁纠纷等案件处理中,存在一些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我们已经拟定几个课题,计划下一步共同研究,研究出来的成果提供给巡回区所有法院共享。另一方面,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通过到当地巡回开庭审判、到下级法院调查研究和讲解法律与司法解释适用等方式,与地方法院开展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使巡回区内的各级法院能够及时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的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和司法政策精神,从整体上提升巡回区内法院审判工作水平,形成公正司法聚合力。
  在二巡判例的指导下,东三省各级法院的判决说理性明显增强,“同案不同判”现象得到扭转,二巡判例的价值样本效应正在黑土地上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