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巡”判例的标本意义》系列报道之三

“案例要旨”建构审判新指南

  “东三省经济相对落后,行政案件类型较为单一。国有、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类案件占多数。”提起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二巡)的行政审判工作,郭修江开门见山。
  郭修江是二巡唯一的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从事过政府法制办的工作,审理过民事案件,做过仲裁员,多变的身份让他对行政审判有着更深刻的理解。
  “2015年,二巡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80件,改判12件;2016年,由于新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案件数量开始呈大幅上升态势,达到了690件,但是改判的数量仍然保持在12件。”郭修江说,“从这几个数字来看,案件的质量似乎不错。但是,案件结果没有问题,并不意味着裁判说理、法律适用就正确。申诉的行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就说明裁判说理不够,老百姓对败诉的结果不服。”
  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郭修江尝试从二巡2015年2月至10月审结的100余件行政案件中选取了20件,分别从立法、审判、裁判三个环节,提取了案件的部分裁判要旨,形成《东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一)》,下发到东三省各级法院。2016年8月,又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底结案的200余起案件中选择30件有规则意义的案件,提取案例要旨,形成《东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下发东北三省各级法院。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些案例针对东北三省审判实际,针对性、操作性和实务性极强,逐步建构起东三省各级法院审理“民告官”案件的新指南。 

 

遏制野蛮强拆 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王淑莲诉沈阳市于洪区政府行政赔偿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庭审网络直播平台以来,第一起通过网络直播的行政案件,以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顺利结案。案件核心问题是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否存在行政赔偿。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2002年10月至11月间,王淑莲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上建设72平方米彩钢房,建筑材料及灯饰等附属设施成本每平方米约为430元左右。2013年5月,于洪区政府组织相关人员用铲车将彩钢房强行拆倒。王淑莲不服于洪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王淑莲向于洪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于洪区政府以王淑莲不具备合法权益为由,决定不予赔偿。王淑莲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于洪区政府赔偿38820元。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王淑莲建设彩钢房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具备合法性,遂判决驳回王淑莲的赔偿请求。王淑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二巡决定依法提审该案。由郭修江、汪国献、苏戈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做了大量调查和协调工作,为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注重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通过网络平台给当事人和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2016年7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这个案件的开庭审理。庭审中,在法庭主持下,王淑莲与于洪区政府达成调解,于洪区政府按照其彩钢房材料价款的三分之一,即每平方米150元进行赔偿。法庭认为,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在正常强制拆除情形下可回收、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及附属设施灭失的,这部分损失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本案调解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遂制作行政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执行完毕。
  王淑莲诉于洪区政府行政赔偿案的再审和调解结案,确立了行政机关野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当事人可回收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行政机关亦应当赔偿的先例。上述规则的确立,对于有效遏制当前蔓延的野蛮强拆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们就是要通过判决,向全社会传递一个信号:行政执法不可任性,即便当事人违法,行政机关也要依法定程序合法、正当作出行政行为,否则不仅行政行为会被确认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同时,行政相对人也必须要学法、懂法、用法,否则也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郭修江说。

  

维持诉讼秩序  对造假评估人罚款1万元

  魏淑英、齐帅诉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审判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案件审理的评估人处以罚款的第一案。
  新民市新柳街前营子村村民魏淑英、齐帅在该村东侧有7.2亩承包地。2008年之前即开始在承包地上从事苗木、风景树繁育、销售活动。为配合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2009年6月,辽宁省新民市政府发布公告,禁止在项目范围内抢栽抢种。2014年3月9日,新民市政府在未取得征地批复、未发布征地公告的情况下,认定魏淑英、齐帅在承包地上种植的三年生紫叶稠李21136株为抢栽抢种,并于2014年3月13日进行强制清除。魏淑英、齐帅诉至沈阳中院,要求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
  沈阳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参照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紫叶稠李按每株50元予以赔偿。新民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辽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后,新民市政府委托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下称嘉森评估所)对涉案紫叶稠李进行价格评估,嘉森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认定紫叶稠李价格为每株5元,新民市政府将该评估报告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
  二巡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立案决定,由郭修江、董华、范向阳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郭修江告诉记者,12月16日下午,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询问,并通知出具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到庭接受质询。经质询查明,评估报告严重违反评估程序,没有事实依据,不具有真实性。
  “嘉森评估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决定对嘉森评估所罚款1万元,对嘉森评估所的法定代表人及两名评估人员各罚款2000元,被处罚人主动缴纳了罚款。”郭修江说。
  魏淑英、齐帅诉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的判决结果上网公布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他们纷纷表示,二巡合理运用证据规则,认真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充分运用法庭询问程序,特别是对诉讼失信行为认真核查、坚决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诉讼失信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依法维护了诉讼秩序,进一步彰显了司法权威,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以化解矛盾为目的 树立行民纠缠案件处理样本

  2011年6月,康菲石油公司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污染到中国海域,辽宁省绥中县海水养殖区域也在受污染范围内。事故发生后,农业部代表受损失的渔业养殖户与康菲石油公司进行谈判,达成赔偿协议,康菲公司将赔偿款缴付中国政府,由中国政府负责赔偿款的发放工作。有关绥中县渔业养殖户的损失赔偿款发放工作,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交由绥中县政府负责。
  2012年6月26日,绥中县政府作出绥政发〔2012〕67号《关于印发绥中县蓬莱19-3溢油事故赔偿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定绥中县渔业局具体负责养殖户损失申报审查和赔偿款发放工作。
  绥中县万家镇甘家村村民李光作为受损养殖户,申报了损失赔偿,并通过初审。在领取赔偿款之前,李光将海域使用证转让给案外人唐祯兴,并将海域使用证原件交给了唐祯兴,但未办理海域使用证过户登记手续。在领取赔偿款时,因未能出具海域使用证原件,绥中县渔业局拒绝向李光支付赔偿款。
  李光遂以绥中县渔业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绥中县渔业局发放赔偿款。
  案件审理中,绥中县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唐祯兴为第三人。2013年11月20日,绥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责令绥中县渔业局将康菲石油公司支付的33万余元赔偿款发放给李光。唐祯兴不服,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以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光的起诉。李光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不得已,李光以绥中县政府和绥中县渔业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其发放赔偿款。然而,奇怪的是,一、二审又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李光的起诉。
  这个案子在绥中县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院转了两个圈,又回到了原点,李光只好接着向二巡申请再审。
  二巡经过审查认为,绥中县政府和绥中县渔业局接受上级政府的指令,分配补偿款的行为,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一、二审行政裁定认为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生效民事裁定直接相抵触,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决定提审。
郭修江、高珂、汪国献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李光与绥中县人民政府、渔业局发放污染赔偿款案中,〔2014〕葫民终字第00027号生效民事裁定认为,绥中县政府制定赔偿款发放标准、绥中县渔业局发放赔偿款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驳回李光提起的民事诉讼。李光根据生效民事裁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在生效民事裁定已经将绥中县政府、绥中县渔业局的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驳回李光的民事诉讼起诉,生效民事裁定尚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一、二审的裁定与生效的民事裁定相抵触。即便本案一、二审认为李光请求绥中县政府、绥中县渔业局发放赔偿款的诉讼应当属于民事诉讼的理由成立,依照法律规定也应当中止本案审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民事裁定后,才能裁定驳回李光的起诉。
  最终,二巡裁定撤销辽宁省高院、大连海事法院两级法院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指令大连海事法院继续审理。据了解,前不久,绥中县政府和绥中县渔业局已经向李光发放了赔偿款。
  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或民事界限不清的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此类问题。一个纠纷发生,到底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还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法律上和实务界确实存有争议。由于案件涉及问题敏感或者棘手难以处理,个别法官往往采取避而远之的态度,一驳了之,最终造成老百姓告状无门,司法的公正性受到百姓的严重质疑。该案的再审,再次展现了法官的担当意识和裁判智慧。通过该案的处理我们可以发现,只有充满司法为民的情怀,勇于担当,充分运用法律逻辑,合理解释法律,才能有效化解司法难题,实现司法的职能作用,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