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巡”判例的标本意义》系列报道之二

通过刑事个案推进法治进程

  尽管已经决定回最高法院本部工作,此时齐素法官心里却百感交集:“来的时候有点措手不及,走的时候却又有些恋恋不舍。”
  作为二巡唯一的刑事主审法官,在过去的两年里,她深刻感受到东北三省的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握、维护被告人权益等方面的观念仍然比较陈旧。“普遍重刑主义,‘重打击、轻保护’是这边案件的特点。二巡刚成立的2015年,我们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就多达202件。”
  短短两年的时间,尽管再审、提审审结的刑事案件数量不多,聂树斌案、孙宝国三兄弟涉黑案、张威故意伤害案……但是齐素和二巡的同事们抓住每一次办案的机会,用一个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潜移默化地指引着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法院。

 

聂树斌案:中国法治进程的标志性事件

  聂树斌案被媒体誉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标志性事件”。
  这个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成立以来第一起再审直接纠正并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也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提审并纠正的唯一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不服,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的亲属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改判聂树斌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该案。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
  二巡大法官胡云腾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等四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由于聂树斌案社会关注度高,为了谨慎起见,胡云腾冒着酷暑到聂树斌所在的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就案件的细节进行调查。比如仅聂树斌口供中的“小便处”这个细节,就随机走访了多个村民。这些调查为聂树斌案的平反起到了关键作用。
  合议庭经再审认为,这个案件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消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据此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改判无罪后,有媒体评论说,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有力践行了我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充分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充分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
  事实上,聂树斌案的改判,更大的价值在于其司法意义。它充分彰显了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蕴含,明确了对证据缺失的裁判规则,并通过再审判决详细列举合议庭书面审理的具体工作,为不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如何保障各方诉讼权利,作出了示范和引领。

 

孙宝国三兄弟案:谦抑理念首次进入刑事审判

  如果说聂树斌案的再审改判,体现了人民法院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传递了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的正能量,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的话,那么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三兄弟涉黑案的再审改判,则无疑是人民法院坚定决心,纠正冤假错案的又一有力佐证。
  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三兄弟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吉林省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承租门市销售钢材。1996年3月12日凌晨,孙宝国、孙宝东等人携购买钢材的现金30余万元,到达辽宁省鞍山市火车站,遭拉客出租司机等十余人围殴,持刀自卫,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
  1997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孙宝国、孙宝东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后吉林省司法机关启动再审,将本起犯罪并入孙宝国等人“涉黑案”予以重新审判,并将本起犯罪认定为故意杀人,判处孙宝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孙宝东有期徒刑十五年。1999年至2002年间,孙氏兄弟及其雇工曲海文、周艳圣等人因钢材款等纠纷,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上述犯罪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绿园区人民法院在2007年之前已分别定罪判刑,且所判刑罚均已执行完毕。2008年后,吉林省司法机关对这些已经判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启动再审,与尚未追诉的其他案件一起并入孙宝国等人“涉黑案”予以追诉,并加重了多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不服,分别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孙宝国、孙宝东的亲属及孙宝民分别向二巡提出申诉。
  2015年12月,二巡决定提审该案。
  “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三兄弟涉黑案涉及16名原审被告人13项罪名24起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前后横跨二十多年,原判实体问题突出、程序问题严重,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纠正这起案件,几乎占用了我在二巡三分之二的工作时间。”该案的主审法官齐素说。
  二巡经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孙宝国、孙宝东故意杀人所依据新的言辞证据的内容较案发后即取得的言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但得不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的印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判认定孙宝国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不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具备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非法控制性等特征,均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孙宝国等人敲诈勒索犯罪,因孙宝国等与各被害人间均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纠纷,认定孙宝国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致认定孙宝国等人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的多起犯罪已过追诉期限,应依法宣告无罪;原判再审加重了多人刑罚违反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原判认定的多起犯罪之前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这些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并无错误,其既判力、安定性和权威性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但有关法院将其撤销后重新审判并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违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合刑事司法的谦抑理念。”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三兄弟涉黑案的再审判决书中这样写道。
  这是“谦抑理念”首次出现在刑事审判中。据此,二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孙宝民等九人无罪;将原审被告人孙宝国的刑罚由死缓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将原审被告人孙宝东的刑罚由有期徒刑十五年改判为六年;其余各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亦分别予以了不同程度的改判。
  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对公平正义、对大法官审案的讨论。有网友评论:“典型案例起到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对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建设法制社会有积极意义。”还有网友认为:“大法官开庭,体现我国司法改革迈进了一大步,真正体现了公平正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三兄弟涉黑案的改判也让部分法学家对依法治国充满信心:“大法官要审难啃的骨头。独立审判、尊重法律的大风气,今后会在整个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得到认可,成为共识。”

 

张威案:程序公正的典型个案

  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三兄弟涉黑案的再审改判,所暴露出的程序问题在张威案中同样存在。
  齐素介绍说,原审被告人张威故意伤害一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作出〔2002〕阜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威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11月,阜新市中级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在再审期间,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裁定撤销该院〔2002〕阜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准予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0年1月,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以张威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6月29日,张威服刑期满被释放。
  2010年9月25日,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张威被逮捕。2010年10月19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阜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威有期徒刑十五年(已经执行的八年十个月刑期予以折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
  宣判后,张威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威于200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已被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执行期间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能用以折抵刑期,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1〕辽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仍以原生效判决认定的罪名、判处的刑罚作出再审判决的,对该罪犯的原减刑裁定效力不变。
  张威不服,向二巡申请再审。
  二巡受理后,发现该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罪名,再审后又判处原审被告人张威相同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但对张威服刑期间已裁定减刑的刑期六年二个月未予折抵刑期,依法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再审期间,中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威刑期执行起止时间部分刑事裁定的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判决:1.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除关于张威刑期执行起止时间之外的所有判决款项;2.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关于张威刑期执行起止时间内容,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3.原审上诉人张威服满的八年十个月及裁定减刑的六年二个月予以折抵刑期、张威的刑期起止日期为2001年8月30日至2010年6月29日。
  张威案再审宣判后,被誉为人权保障的典型案例。具体体现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有利于罪犯及时获得司法救济,避免发生虽然发现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结束,罪犯仍然在服刑,须等到再审判决作出后才被释放的情形。
  但是,在齐素看来,张威案的再审改判,是通过个案告诉社会,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样重要。刑期计算问题也同样折射出裁判法官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公平正义观。
  “疑罪从无理念通过一系列冤错案的纠正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再审不加刑’等程序问题在法院内部至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司法的既判力、安定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尊重和维护的问题仍然存在。”齐素说,“只要恪守程序公正,就能保证实体公正,社会公正就不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