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售机票延误行程,损失谁偿?
出国买到超售机票
聂建辉和顾佳琦夫妻俩均是上海市某公司的高级白领,平时工作繁忙的两人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在工作中,难得有机会放松。待手头的工作告一段落后,他们计划利用公休假的机会去国外旅游。
2014年年初,聂建辉、顾佳琦经过商量,决定利用带薪休假的机会去欧洲观光。为此,他们根据两个人公休假的情况,计划利用15天的时间游览欧洲三个国家的多个主要城市,随后就是办理护照,确定行程路线,并将出行的日期定在了9月21日。鉴于时间短、计划游玩的景点多,聂建辉、顾佳琦对行程的日期和路线进行了周密的策划,行程中下榻的酒店和乘坐的交通工具,能够预订的都提前预订了。
2014年8月17日,聂建辉、顾佳琦根据行程的安排,提前在“去哪儿网”上,订购了国内一家航空公司由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飞往罗马费尤米西诺机场的机票,乘机人为聂建辉及妻子顾佳琦,票价分别为4655元和4637元,起飞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12时30分,航空公司于当天完成出票。
9月21日,聂建辉、顾佳琦早早打点好行装,兴致勃勃提前两小时赶到浦东国际机场。可是,当他们办理登机手续时,排队等候近半小时,却依然没有消息。眼看起飞的时间就要到了,两人的乘机手续仍未办成。焦急等待了大约40分钟之后,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聂建辉、顾佳琦:“没有座位,不能办理乘机了。”
“我们手上有票,怎么可能会没有座位呢?”感到十分纳闷的聂建辉、顾佳琦不断追问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这才告知:“由于航班超售,你们手上的机票为超售机票,飞机上确实已经没有座位了,你们也就不能登机。”
“这是超售机票?有票没有座位?持票不能登机?”一连串的问号把聂建辉、顾佳琦打蒙了,他们急切地问道:“我们出国旅游,行程全部安排好了,那怎么办?”
“我们愿意赔偿你们2500元,但前提是要求你们签订协议,放弃申诉的权利。”听到工作人员这么敷衍自己,聂建辉、顾佳琦只觉得一股子火气直往脑门上蹿,质问道:“这是2500元能解决的事吗?今天如果飞不了,我们的旅游计划就全部被打乱了,预订的酒店、预购的车票也要作废,我们今天必须得走。”
改乘航班旅程延误
所谓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销售的座位数超过航班实际座位数。《蒙特利尔公约》、民用航空法、合同法对机票超售均无禁止规定,国家民航局亦未明令禁止。超售机票现象的存在,是航空承运人基于市场竞争、运营成本、客源流失等因素所为。对此,有关业内人士指出,旅客订票后并未购买或购票后在不通知航空公司的情况下放弃旅行,从而造成航班座位虚耗。为了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降低座位虚耗的损失,提高收益,航空公司会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根据以往的概率,制定出超售策略,进行适当的超售。对未成行的旅客,航空公司只是酌情采取弥补措施。这种做法,是国际航空界的通行做法。事实上,全球航空公司普遍实行机票超售。
在聂建辉、顾佳琦据理力争之下,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改口称,可以安排他们乘坐当天的其他航班。谁知反复拖延两个小时后,又告知无法转乘其他航班,只能改乘24小时之后的航班。
在安排转乘当天其他航班未果后,航空公司于当日向聂建辉、顾佳琦方出具了《不正常航班证明》,载明:原定于2014年9月21日12时30分起飞的航班由于超售延误,起飞时间推迟至9月22日;旅客接受航空公司安排改乘2014年9月22日12时30分的航班成行;旅客最终未接受机场提供的2500元经济补偿。
就这样,聂建辉、顾佳琦按照航空公司的安排改乘了第二天中午12时30分的航班,从上海飞往罗马。由于时间推迟了一天,原定的行程只得缩减一天,且由于事先预订的酒店及预购的车票,有的只能取消,有的要重新预订、预购或改签,也耗费了很多时间,两人游玩的时间被大打折扣,很多景点只能匆匆走过,粗粗一瞥,根本无暇欣赏,原有的好心情就这么被搅得乱七八糟。
聂建辉和顾佳琦回国后虽然立即投身到工作中,但两人始终觉得郁闷:出国旅游,本是一件让人十分开心的事,可是,怎么也没有想到,机票竟然会超售,也正是因为机票的超售,不但让我们遭受了经济损失,而且破坏了我们极好的心情,这样的损失,航空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聂建辉、顾佳琦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15年8月9日,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分别以聂建辉、顾佳琦为原告将航空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打了两场同样的官司。这也是沪上首例判决的因“机票超售”引发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违约侵权各执一词
法庭上,作为原告的聂建辉、顾佳琦,在陈述了事情经过后表示,我们原定利用带薪休假从9月21日开始在欧洲三个国家多个城市的15天旅游,因延误24小时浪费了两人的带薪休假日一天,造成早已订好的欧洲酒店支出人民币369元、欧洲交通延误支出人民币816元等费用的损失,也打乱了我们的行程与休假计划。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年假的经济价值为“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我们两人的日工资分别为1566元和2112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等各项权利,航空公司在事发前没有告知本人航班超售无法登机的情况,也没有向本人说明所售机票暗含超售性质,隐瞒真实情况,为谋取自身更大的商业利益侵犯本人正当权益,系构成欺诈,应予以票价三倍的赔偿。
为此,聂建辉、顾佳琦分别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对超售造成延误的行为书面道歉;赔偿因航班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用5883元、7521元,其中,欧洲酒店费用人民币369元,欧洲交通延误费用人民币816元,带薪休假费用各4698元、6336元;航空公司因欺诈行为应赔偿机票价款的三倍计13965元、13911元。
航空公司则主张对聂建辉、顾佳琦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系合同之诉,不存在书面道歉的赔偿方式。本公司可以当庭对聂建辉、顾佳琦行程受到航班影响表示道歉。本公司同意赔偿聂建辉、顾佳琦因本公司航班超售引起的直接损失,但聂建辉、顾佳琦应当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酒店和交通费的损失,对于带薪休假的补偿费用不属于聂建辉、顾佳琦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同意赔偿,且聂建辉、顾佳琦公司扣发其工资的情况无法证明,在赔偿方案中可以通盘考虑聂建辉、顾佳琦的各项损失。超售系行业惯例,并非航空公司的刻意隐瞒,本公司在网站中也有告知部分航班存在超售情况的内容,但并非每个航线的航班都会特别告知,在告知义务履行上本公司确实不充分,但并不存在对乘客的刻意隐瞒。
亲爱的读者:机票超售,其实就是一把双刃剑。机票超售,对于航空公司来说,可以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降低座位虚耗的损失,提高收益。但是,既然机票超售了,就免不了有旅客因无座位而不能登机,从而影响旅客的出行,给旅客带来经济和精神损失。面对航空惯例和旅客权益两相冲突的情况,法官会怎样平衡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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