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球枪案”只是个案吗?

打气球的“枪”与三年半的“刑”

  2017年1月18日晚,中央电视台在新闻频道播出了《记者调查:打气球的“枪”与三年半的“刑”》,此事引起了全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反响的强烈程度出乎意料。
  报道的内容是这样的:2016年12月17日,摆摊儿打气球的天津大妈赵春华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那么,为什么一个并非大案要案的案件,会引起全社会公众如此强烈的群情鼎沸, 舆情汹汹?
  通观这起事件全过程,凡是参与这件事情的各个方面,从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振振有词、理直气壮,似乎都没有错,连司法的流程都是在按照刑事诉讼法在依法进行,都没有错呀!
  这就像一道算术题,每一个数字都是对的,计算的过程也是对的,答案却被认为是错的。我们该不该仔细地研究一下:这个问题到底出在了哪儿?

 

司法机关处理赵春华有没有错?

  2016年6月,天津市开展“治理枪患”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将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截至当年7月20日,共破获涉枪案件27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4名,收缴枪支和仿真枪261支。
  公安局是奉命办案,这不会有错,不是公安机关没事儿找事儿。公安局抓捕赵春华的依据是枪支管理法。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要害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公安部在2010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明确,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从河北区法院对赵春华案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赵春华手里收缴的9支枪形物中,有6支是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从这一段文字中我们可以基本认定,公安局抓捕赵春华没错。事出有因,证据确凿,涉嫌犯罪。似乎公安局的做法并没有什么可挑剔之处。
  当然,检察机关会按照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都对。那么法院的判决对吗?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如果超过5支,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这样计算,赵春华拥有6支被公安机关鉴定为“枪支”的枪,刑期刚好就是3年6个月。
  好像,确实没有什么错,每一个环节都是在依法办案、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没有什么错呀!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赵春华案并非个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云南省澄江县的张某,摆摊儿经营打气球,警方查获的10支可疑枪中,8支最终被鉴定为“枪支”,比天津赵春华的“枪”还多了两支,但澄江县人民法院最终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原因就是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动机仅系经营打气球娱乐项目,无主观恶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如果我们要加以评论,澄江县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显然比河北区人民法院要高出一截儿。
  梳理近年来23个因摆气球摊儿被追刑责的案件,其中17名被告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处管制,仅有3人被判处实刑,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但也有相同之处,那就是都认为这是一种犯罪,只是处罚的轻重不同而已。
  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对这样的经营者提出警告,收缴枪支?这不也是一种更好的处理方法吗?

 

审判是否公正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上访制度是一个很典型中国特色的制度,这个制度似乎是从中国古代的“挡驾喊冤”“进京告状”中遗传下来的。我们可以从许多古典小说,找到这样非常精彩的案例。
  可在我们建设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发现,上访制度是一个很不规范的制度,它会打乱正常的司法工作流程,在程序上有许多不合法之处。
  可我们不能因此而取消上访制度,不仅不能取消,相反,还要加强。中国不能没有上访制度,上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司法公正、平反冤错案、保障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中国现在离一个法治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是一个拐杖。
  我们还要看到这一点:在上访案件中,有一多半是对司法中的审判不公的控告。而老百姓对审判是否公正,判断的标准不是法律,因为法律对他们来说太复杂。而是法理,法理相对来说,要简单得多,是法理中的三大法则:“正义法则、公平法则、善良法则。”而且这些法则一般来说,是不会错的。

 

正义法则、公平法则和善良法则

  我们常说,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可在司法审判中不考虑“正义法则”,又何以能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
  我们如此说这件事,是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背离“正义法则”的判决并不鲜见。
  例如在“撞了白撞”横行的2001年,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
  一个7岁的孩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在机动车道被撞死。肇事车主不但不赔偿,反告孩子撞坏了他的车。不仅如此,更让人惊讶的是,车主还打赢了官司,法院判处痛失爱子的父母赔偿肇事车主修车费2000多元。
  也许,法院的判决是依法判决的,与法有据。那就是“撞了白撞”的交通法规。可这样的判决却违背“正义法则”,又是令人怒发冲冠的判决。
  2004年7月21日上午10时10分,在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县明达集团公司二楼董事长葛君明的办公室,乐山首富、亿万富翁葛君明与被拆迁户张明春,在一声爆炸声中血肉横飞,同归于尽。
  这爆炸声发出的是这样的一个疑问:弱者怎样与强者平等对话?莫非这也是一种“对话”的方式?
  张明春想打官司,没钱。钱,难倒了告又告不准、打又打不赢,还被公安局以“影响水电站施工”为由,关押了半个月。如果公安局不关张明春,或许张明春还有打官司的勇气,事情的结局可能是另一个样子。
  法律尚不能主持正义,谁能主持正义?张明春彻底地绝望了,他只能靠自己了,他只能靠自己为自己主张正义了。
  我们的社会应当为弱者与强者平等对话,创造恳谈的机会,使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而且,在弱者与强者平等对话中,不要忘记法律中的“保护弱者”的原则,不要忘记法理中的“公平法则”,别总是附炎趋势,以致帮了倒忙。
  “确保不违法公民不受法律追究”是法理中的“善良法则”。它是保护法则,而非惩治法则。在可处罚可不处罚时选择不处罚,在重罚和轻罚二者中选择轻罚。“善良法则”其边界实际上可以延伸,延伸到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免予法律追究。

 

一个好的判决
要理顺法律与法理的关系

  到写作本文时,天津大妈赵春华已经在看守所被关押了快三个月了,还要继续关押下去吗?
  我国的法律总体上是好的,所以必须遵守,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都是“良法”,我国法律每过一段时间都要修改一次,小修和大修在不断的进行中,就是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尽可能地减少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对无辜公民所造成的伤害,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法理。
  一个好的判决,一个能立于不败之地的判决,它不仅要严格地依照法律,还要理顺法律与法理的关系,理顺法律与法理中的三大法则“正义法则、公平法则、善良法则”的关系,只有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判决,才是一个坚实如铁的好判决。
  如果中国司法真的能够严格地遵守这三大法则,才能政通人和。若能如此,国之大幸,民之大幸!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