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溺亡,少年英雄的壮举该谁买单?

  江苏省一位少年,为营救不慎落入水塘的小伙伴,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少年的父母便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的称号,却意外被拒,而少年因救人溺亡发生的巨额经济损失不但无人买单,坊间还传出不和谐的声音,悲痛欲绝的父母遂将获救者及其父母、水塘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一同告上了法院,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一场诉讼,确认一个事实,争取一个名分,讨还一个公道,以维护儿子的名誉,告慰儿子的在天之灵。

 

同伴不慎落水 少年施救溺亡

  钱鸿宝、郭雅琴,是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周屯村委会(以下简称周屯村委会)的村民。钱鸿宝、郭雅琴有一个儿子,名叫钱辰飞。2015年9月1日,12岁的钱辰飞升入初中,成为一名初中学生。少年钱辰飞,阳光帅气,乖巧懂事,勤奋好学,乐于助人,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喜欢,常为乡亲邻里称赞,钱鸿宝、郭雅琴对此感到十分自豪。
  2015年9月3日下午,学校正好放假,郭雅琴吩咐儿子钱辰飞在家做作业,钱辰飞说他和同学约好了一起看书,说完就带着书本离家了。
  根据事先的约定,钱辰飞与同村冯明旭、柳浩波等6名同学聚在一起看书。午饭后,有人提议去村委会北边的水塘游泳,得到了大家的响应。就这样,下午两点多,6个年龄相仿的孩子来到村北的水塘,钱辰飞和冯明旭、柳浩波等4个孩子下了水,沿着水塘边行走,在岸边的浅水区边走边嬉水,另外两个孩子就在岸边玩。
  这个水塘,既不是人工开挖的,也不是历史遗存的,而是因地表塌陷形成的,水塘的长宽大约都在50米,看似平静的水面,却暗藏沟壑,危险重重。据当地人介绍,当地境内有煤矿,煤矿在地下挖煤,造成地表大面积塌陷,就留下了塌陷坑,这个水塘附近很大的一片都是一些塌陷坑,久而久之,这些塌陷坑自然积水也就形成了水塘,表面看上去十分平静,水底下却遍布断层和陡坡,这些断层和陡坡几乎是垂直向下,水深落差很大。除了靠近岸边极小浅水区的水深在几十厘米左右外,水塘最深的地方将近有十米,最浅的地方也有三四米。
  玩耍中,冯明旭的脚下一滑,身体倾斜,倒向了水中,开始呛水。钱辰飞见状立即和柳浩波上前施救,在施救过程中,钱辰飞也滑倒跌入水中,这样,柳浩波在前面拉,钱辰飞在冯明旭身后推,一阵手忙脚乱之后,柳浩波终于把冯明旭拉上了岸,但是在冯明旭身后施救的钱辰飞却不幸滑入了深水区,很快就不见了踪影。同玩的其他几个小伙伴见状,立即大声呼救。
  听到孩子们的呼救声,周围的村民立即到水塘中钱辰飞落水的地方进行紧急营救。同时,有村民拨打了110、119救援电话,公安民警、消防官兵也先后赶到了现场,和村民一同在水塘中搜救。因事发水域的地形十分复杂和凶险,水深落差很大,又没有专业的打捞设备,给搜救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搜救一直毫无进展。后来,联系了一支专业打捞队伍,在现场搜救人员的协助下,经过一番搜索,直到深夜23时许,才从水塘中将钱辰飞打捞上岸。此时,至钱辰飞最初掉进水里的时间已过去了近10个小时,年仅12岁的钱辰飞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据潜水员讲,钱辰飞落水的地方正是一个近乎直角的垂直悬坡,有四五米深,孩子的脚正好卡在石头缝里。

 

申报见义勇为  被拒只因年龄

  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就这么走了,这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让钱鸿宝、郭雅琴夫妇悲痛欲绝。对于钱辰飞怎么会溺水身亡的,除了在场的几个孩子外,没有人知道真相。好在公安机关在协助营救钱辰飞的同时,及时在现场进行走访、调查,通过对几个孩子的现场询问,固定了事实的真相,证明了钱辰飞是为了营救落水的小伙伴溺水死亡的。
  得知事实真相后,钱鸿宝、郭雅琴在悲伤之余,对儿子所做出的义举又感到欣慰和自豪。他们认为,孩子是为了救人而死,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得到认定和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就想为钱辰飞申请“见义勇为”的称号,希望小辰飞的这种行为能得到大家的肯定,告慰孩子的在天之灵,遂为孩子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了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的申请。派出所也积极支持,立即组织材料上报。
  一个月不到的时间,申报结果出来了。然而,结果却令大家很意外,钱鸿宝、郭雅琴的申请被相关部门否定了。主要理由是:钱辰飞是未成年人,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宣传,也不授予荣誉称号。所以,钱辰飞的行为不符合申报“见义勇为”的条件,也不能授予相应的称号。
  对于这个结果,钱辰飞的家人无法理解。他们不明白,小辰飞在同伴遇险的情况下,义无反顾地去施救,这是不争的事实。有同伴的证明,有派出所的认定,为什么就不能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呢?
  对此,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钱辰飞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本身没有争议。但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江苏省和徐州市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指导意见,应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奖励和抚恤事宜另行处理。’此条例在省内实行,主要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去处理的。正因如此,钱辰飞的申请,最终没有获得通过。”
  对于这个结果,钱鸿宝、郭雅琴无法接受,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最后能给死去的孩子争取到一个名分、一份荣誉,让孩子的离去不留下任何遗憾。

 

义举遭遇冷漠 怒诉讨还说法

  “钱辰飞不是为了救人而去世的,是自己在玩的时候滑倒在水里的。”钱辰飞一家人还在为钱辰飞见义勇为的称号四处奔走的时候,村民间突然出现了这样不和谐的声音。因为钱辰飞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被拒绝,这种流言越传越开,这让钱鸿宝、郭雅琴更加悲愤。
  “我的孩子献出了自己的生命,还要承受这样的议论,作为父母,怎么对得起九泉之下的孩子?”为此,钱鸿宝、郭雅琴来到铜山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冯明旭及其父母冯季茂、柳海蓉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钱辰飞的死亡进行补偿。
  钱辰飞的父母表示,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就是想通过司法途径认定案件的事实,给去世的儿子一个说法,给全家人一个交代。
  在诉状中,钱鸿宝、郭雅琴还将他们认为的水塘实际使用人周屯村委会及对水塘负有管理职责的扬州市王庄煤矿(以下简称王庄煤矿)一同推上了被告席。
  2016年5月26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围绕冯明旭、冯季茂、柳海蓉是否应承担补偿责任及应补偿的数额如何确定,村委会、王庄煤矿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钱鸿宝、郭雅琴主张补偿及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三大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钱鸿宝、郭雅琴请求判令冯明旭、冯季茂、柳海蓉、周屯村委会、王庄煤矿等五被告共同给付因钱辰飞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06031.5元。
  法庭上,冯明旭、冯季茂、柳海蓉认可钱辰飞在对冯明旭施救过程中溺水死亡的事实,但提出,钱辰飞本身不会游泳,却仍与冯明旭等人到涉案水塘戏水,且是到该水塘游泳的提议者之一,钱辰飞本身具有过错;我们同意对钱鸿宝、郭雅琴进行补偿,但因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钱鸿宝、郭雅琴要求补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结合案情对补偿数额依法予以调整。
  周屯村委会辩称,涉案水塘所在土地系采煤塌陷地,该土地已经于1990年由王庄煤矿征用,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周屯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对国有土地没有管理权;该地块自1990年至今一直闲置,不符合复垦条件,村委会没有实际使用,应该由王庄煤矿进行管理。
  王庄煤矿辩称,我单位对涉案土地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更无管理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我单位认为,我单位征用涉案水塘所在地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出台以前,该征用行为属于只征不管,征用行为所对应的义务仅为向周屯村三组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的合同义务,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土地成为国有土地后没有办理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意见》规定,采煤塌陷地征收后不转为建设用地的,可暂不缴纳农用地转用相关的规费,征收后的土地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经我单位现场勘查发现,涉案水塘周围有道路、围堰、房屋等地面附着物,说明该土地正在被使用,故本案钱鸿宝、郭雅琴诉请的侵权责任应当由有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承担;死者为未成年人,钱鸿宝、郭雅琴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其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涉案水塘系王庄煤矿采煤作业造成的塌陷地自然积水形成,钱辰飞溺亡时水塘周围无警示标志、安全设施。该水塘所在土地于1990年7月由王庄煤矿征用,王庄煤矿与周屯村三队签订《关于征用周屯村三队塌陷土地的协议书》,并履行了协议书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土地征收后,周屯村委会及王庄煤矿均未对该土地实施管理,现该土地尚不具备复垦条件。

 

责任如何分担 一纸判决厘清

  铜山区法院经审理后,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逐一阐述:
  一、关于冯明旭、冯季茂、柳海蓉是否应承担补偿责任及应补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法院认为,钱辰飞在冯明旭落水后积极实施救助,在救助冯明旭过程中溺水死亡,冯明旭在本案中不是侵权人,其与钱辰飞的损害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钱辰飞为了救助冯明旭而死亡,冯明旭作为钱辰飞施救的受益人应承担公平责任,在其受益范围内参考其家庭经济条件对钱鸿宝、郭雅琴进行补偿。
  二、关于周屯村委会、王庄煤矿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水塘所在土地于1990年7月由王庄煤矿征用,王庄煤矿与周屯村三队签订《关于征用周屯村三队塌陷土地的协议书》约定,王庄煤矿仅对采煤塌陷地面附着物和青苗受损进行补偿,而并没有支付任何管理费用,事后,也没有委托周屯村委会管理,涉案水塘的管理义务应由王庄煤矿承担。且该塌陷地的形成原因是王庄煤矿采煤行为所致,尤其是王庄煤矿作为专业采煤企业,对因采煤对地表造成塌陷的原因、发展变化的规律、面积、深度、水域等方面的变化会有明确清醒的认识,对塌陷造成的潜在危险也是明知的,但王庄煤矿在几百亩塌陷地边沿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认定其未完全尽到警示管理义务,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案情,确定王庄煤矿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钱鸿宝、郭雅琴主张补偿及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因其子钱辰飞死亡,应当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钱鸿宝、郭雅琴中年丧子,其在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损害,应当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根据钱鸿宝、郭雅琴的诉请,本院确认原告之子钱辰飞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406031.5元。
  综上,本院认为,钱鸿宝、郭雅琴之子钱辰飞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救助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仅符合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原则,更符合我国的主流社会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并加以弘扬。冯明旭作为受益人,应对钱鸿宝、郭雅琴进行补偿,因冯明旭系未成年人,且无经济能力,故由其监护人冯季茂、柳海蓉对钱鸿宝、郭雅琴进行补偿。结合冯明旭、冯季茂、柳海蓉家庭经济条件,本院酌定冯明旭、冯季茂、柳海蓉补偿钱鸿宝、郭雅琴8万元。王庄煤矿对采煤塌陷所导致的不安全因素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钱鸿宝、郭雅琴各项损失81206.3元。
  2016年6月14日,铜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明旭、冯季茂、柳海蓉补偿钱鸿宝、郭雅琴人民币8万元;王庄煤矿赔偿钱鸿宝、郭雅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206.3元。
  一起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救人不幸溺亡引发的诉讼,随着一审法院法槌的落下,已暂告一个段落。但是,因该案引出的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应当如何定位和评价的争议,并没有结束。
  本案中,法院对于钱辰飞的行为该不该认定为见义勇为的问题,在判决中并没有涉及。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钱辰飞救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但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法院没有职权在审理和判决时予以确认。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件,全国每年都会发生几起。随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意识增强,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该不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出现了很多的争议,一种意见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持不提倡、不鼓励的态度。支持者则是站在传承和弘扬传统美德的角度,认为未成年人的救人举动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要素,就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对于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主要是看这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见义勇为应当具备的两个要件:一是从目的上讲是不是为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二是从行为上来看是不是抢险救灾、救助他人或者是挺身而出跟违法犯罪作斗争等等。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只要具备这两个要件的,就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用年龄来否定未成年人已经实施的英雄壮举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授予未成年人荣誉称号,是不对的。至于宣传方面,可以进行正面的引导。
  (文中人名系化名)

●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