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实名举报引发名誉侵权案

借钱借出的烦恼

  俗话说,借钱容易讨钱难。作为一名债权人,家住河南省安阳市郊区的张丽梅感觉很闹心。究其原因,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早在2010年11月的一天,张丽梅的朋友周新安突然登门,一番寒暄之后,周新安道出了自己的苦衷。由于资金短缺,他经营的汽车4S店陷入低谷,想向张丽梅借钱,用于汽车4S店的资金周转。他向张丽梅保证,不管她什么时间用钱,提前一周说就可以归还。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张丽梅豪爽地将250万元现金借给了周新安,并让其写下一纸借款凭据。
  这笔款借出三个月后,张丽梅因有急事,便找到周新安让他还钱。但此时的周新安却一改往日诺言,百般推脱不还。
  “这笔钱被我的另一个朋友王玉凤使用了,你可以直接去找王玉凤要吧!”当张丽梅再次登门索款时,周新安这样说道。
  果然,没过几天,王玉凤亲自找到张丽梅,并向她表白说:“姐,这个钱你别找周新安要了,我用这个钱买了一个院子,有20多亩,以后就找我要吧!我把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给你,我老公是区委副书记,别怕还款没有保障。一个月之内打给你,到时候找我要吧!”
  2012年4月5日,在周新安的汽车销售4S店内,周新安、王玉凤二人一同向张丽梅表明: 这250万元确实是王玉凤家经营房地产借用, 应当由王玉凤偿还。紧接着,王玉凤还当场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用以作抵押。
  王玉凤的表白和保证,打消了张丽梅的疑虑,她这才同意让周新安收回了其原先给她所写的借款凭据,并由王玉凤直接给她出具了一张新的借据。
  事过不久,王玉凤归还了张丽梅50万元,并于2012年5月15日向张丽梅出具还款计划:保证于2012年年底还清剩余的200万元。
  转眼到了还款日期,张丽梅一直找王玉凤索要这笔款项,可王玉凤说:“土地证和房产证都在你那里,我不拿房产证怎么办开发手续?你怕啥!开发商给的价格不合理,你别着急,马上就给了。”
  此后两年中,张丽梅在持续向王玉凤讨款未果的情况下,感觉很无语。想当初,自己仗义疏财,如今却讨债无门,她气愤之下,决定诉诸法律讨个公道。2014年12月23日,张丽梅以原告身份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玉凤及其丈夫王道富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
  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玉凤与王道富虽系夫妻关系,债务亦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笔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于2015年6月18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王玉凤偿还原告张丽梅200万元借款及利息。
  张丽梅深知,此时的王玉凤早已经资不抵债,要她还款还不知等到猴年马月。倒是其丈夫王道富在任为官,只有让他一起还款,还有“胜利的希望”。可问题是,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其诉讼请求,看来只能上诉一搏了!
  然而,结果却让张丽梅感到意外。2015年9月15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丽梅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就意味着,张丽梅的200万元,只能向王玉凤追偿了!

 

实名举报的效应

  借出的巨款虽然通过诉讼渠道得到了一份判决书,但在张丽梅看来,这样的“胜利成果”比失败好不到哪里去。因为要想从王玉凤处追回这笔借款很难。
  经过苦思冥想,张丽梅终于想到了一个好办法。
  2016年2月,张丽梅多次在安阳吧、河南吧、新浪博客、搜狐、经济与法新闻周刊、新农村新闻网等相关贴吧、网站实名发帖,发帖标题多为:“实名举报安阳某区委副书记王道富夫妇赖账200万”“河南某区委副书记王道富导演‘债务转移’赖账200万”“史上最牛副书记王某‘倒打一耙’太任性”等等。
  在这些帖子的内容中,出现了“副书记王道富、王玉凤夫妻俩耍手段将夫妻共同债务变成‘债务转移’”“20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区委副书记王道富的操作下变成了‘债务转移’”“操纵工作人员如此办案”“法院为区委副书记开脱责任”“200万元的借条在区委副书记的操作下变成废纸一张”“王道富,这个安阳市某区委主管司法工作的副书记竟能操纵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此办案”“我虽身为平民,但决不会容忍王道富夫妻凭显贵地位,在借款之后恶意串通,将债务推揽到没有履行能力的女方身上”“河南某区委副书记王道富夫妇玩‘债务转移’借款不还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涉嫌诈骗200万”等敏感词语。
  张丽梅在帖子中还强调:“当前, 在大力强调司法公正、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办案的法制环境下,王道富这个安阳市某区委主管司法工作的副书记,竟能操纵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此办案,法院的司法公正程度、执法水平、环境由此可见一斑。”
  “尊敬的上级司法监督部门和相关领导,我要求严查在此案中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并予以严格追究。”
  上述帖子内容在一些知名网站曝光后,立即引发了一系列连锁“轰动”效应。有网友对张丽梅的遭遇表示同情,有网友对王道富的行为表示愤恨,更有网友直接“批评”王道富为官不仁。
  面对周围人异样的目光,王道富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在此情况下,他果断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洗冤”。
  2016年3月,王道富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张丽梅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丽梅停止对王道富的名誉侵权,删除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恢复名誉,在相关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上,原告王道富认为,被告张丽梅的发帖行为系无中生有,构成诽谤,明显侵犯了其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被告张丽梅虽然对网上发帖行为予以认可,但其认为是对案件事实的如实陈述及实名检举,并不构成对原告王道富的名誉权侵权。
  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本案中,被告张丽梅因与原告王道富爱人王玉凤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经文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裁判认定,王道富在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承担责任。张丽梅如对该判决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寻求其他合法途径的法律救济,但张丽梅却在网上公众平台上,公开发帖称王道富“导演债务转移”“赖账200万元”等内容的不实陈述,及内容中的“罪魁祸首”“恶意串通”“诈骗”等字眼,侮辱了王道富的人格、损害了王道富的名誉,侵犯了王道富的合法权益。故王道富主张要求张丽梅停止对其的名誉侵权、删除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张丽梅辩称其属于实名检举,但其所发表帖子的平台是对公众公开的公共舆论平台,而且使用了侮辱原告王道富人格的言辞,故对其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王道富要求被告张丽梅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因此而实际遭受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丽梅停止侵权并删除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的侵犯原告王道富名誉权的相关信息,为原告王道富恢复名誉,并在任一相关网站公开赔礼道歉;二、驳回原告王道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张丽梅负担。

 

法院判决的内涵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张丽梅当即表示不服,及时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6年12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上诉人张丽梅在网上公众平台不是有事实、有依据地发表言论,而是发表贬低对方人格尊严的言论,构成侵权。
  关于上诉人张丽梅称其是据实举报文章没有失实之处的问题,本院认为,张丽梅使用“操纵工作人员如此办案”“法院为区委副书记开脱责任”等字眼,侮辱了被上诉人王道富人格、损害了其名誉,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张丽梅上诉称公证书等证据存在瑕疵,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公证书的内容能够证实在网络舆论平台存在上诉人张丽梅对被上诉人王道富发表的侵权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张丽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网络名誉侵权案件较少,但现实生活中,以互联网为场所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认为,网络的虚拟性可以让他们为所欲为,随意发表对他人有侮辱性、损害性的言论而不受任何约束,这明显是错误的。网络侵权行为一旦产生,其造成的损害,往往比传统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得多。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尽管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比起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不失普通侵权行为的一般特点,同样也要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指出,作为普通公民,若一旦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在网络上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实践中,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因为找不到侵权人或者侵权行为的证据未能及时保存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王道富为了保全证据,采取了向公证处申请对张丽梅发布在网上的帖子进行了公证,这未尝不是一种保存证据的好办法。
  法官为此提醒,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具有一定的限度和边界,所以公民应该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权,否则极有可能适得其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文中当事人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