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职业保障急需制度护航》系列报道之五

他们为什么会选择担任司法官?

-- ——看域外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障法官能够独立公正,不受任何干涉,依法裁判所制定的关于法官身份、地位、经济、教育、监督以及安全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的综合。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特别是西方法治国家为保障法官独立裁判,均对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建立了法官终身制、司法豁免制度、高薪制等职业保障制度。
  西方社会划分为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在很多制度设计以及历史渊源、习惯传承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但是,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在对于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上却有着十分相似的措施。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设计,对于法官的独立审判起到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取得了实际的成效。

 

一日为法官 终身为法官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一般都利用法官的身份保障来促进法官执业权利的保障。在英国,法官身份一旦确定,便为终身制,只要法官能依法行使其职权,其法官身份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这种终身制并不意味着不可变更,法官在满足下列情形时,可能被免职或变更:违反正当行为原则、经过上下两院的共同要求、国王行使。不过,由于法官被免职的情形几乎没有发生,所以对于究竟如何实施此原则,很少有人理清。英国通过实施对法官的身份保障,使得法官很少担心因自己的职务行为而使自己的职务身份受到不利影响或变更,消除了法官执行职务时的顾忌,法官的作用也就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在美国,法官身份也是终身制。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曾宣布英殖民者的暴行之一是:“他把法官的任期、薪金数额和支付,完全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1787年的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期间得到他们的服务报酬。”在司法职业保障研讨会上,重庆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佀化强介绍,为了确保法官良心独立和判断独立,美国宪法仅允许通过弹劾程序免除终身制的联邦法官之职务。这一宪法保障,使得弹劾法官的几率十分低,美国独立建国后法官被定罪弹劾的只有8例,并且弹劾成功的案例大部分涉及贪腐案件。 
  但是,法庭上有损司法整洁性或者司法荣誉的言行,法官也要遭受惩罚。例如,1969年美籍墨西哥青少年犯有通奸罪的案件中,法官Gerald S.Chargin在法庭上对与同父异母的妹妹通奸并导致后者怀孕的被告人有下列不当言行:“畜生不如!我不知道你父母是如何教育你的。你简直就是条疯狗!对待你这样的疯狗,希特勒的做法或许是正确的!”这些言论,显示出法官持有严重的种族歧视和种族迫害的立场,有损司法整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法官去职。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通过规定法官地位独立来促进法官执业权利保障。在德国,其宪法中有如下内容:法官独立并且服从法律。因此,一方面,法官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坚决服从法律;另一方面,法官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保持独立,包括独立判断、独立判案等。德国基本法第97条也规定了法官终身任职,且不被随意变更其职务,包括免职、停职、转调、退休等,法官如遇特殊情形被转调或停职的,应当给予全额工资。
  在日本,其宪法也规定了类似德国的内容,即:所有法官以其良心独立行使其职权,且受到宪法及法律的约束。其宪法第78条规定:“法官除因身心故障经法院决定为不适于执行职务外,非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法院工作年满10年之后,如果该法官经过国民审查没有被罢免,那么他可以继续任职,下级法院的法官也是在法院工作任职满10年,可以连任。虽然法官的任期有一定的限制,但当法官任职期限届满,国民或其他主体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拒绝其继续当选或任职。此外,阿根廷、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奥地利、俄罗斯、捷克、西班牙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等,均有类似的规定。

 

法官高收入 赶超公务员

  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大法官的待遇可以与英国首相媲美,除大法官外的其他法官的待遇在英国来说也非常诱人。除了待遇本身很高外,英国还有禁止对法官薪酬作出不利变更的规定。
  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曦介绍,英国法官的薪酬之高令人咋舌。以2013—2014年度为例,薪酬最高的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法官,全年税前工资总数为244665英镑,约合230多万元人民币,而薪酬最低的领薪治安法官,税前工资总数也达到71981英镑,约合70万元人民币。法官们拿着这样超高的薪酬,实在没有必要甘冒风险收受贿赂。
  整体而言,英国法官的薪酬水平,要远远高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同级别甚至更高级别的工作人员。以英国政府行政和立法分支最高级别官员为例,英国首相卡梅伦2012—2013年度总计薪酬为142500英镑,而2013—2014年度,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法官的薪酬为242243英镑,比首相高70%。高薪保证了英国法官生活条件的优越,确立了法官职业的尊荣感,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官贪腐的动机,从而使得英国法官们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法官群体之一。
  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比副总统、众议院议长的年薪还高,其他级别的法官的待遇和国会议员或政府内阁成员等同。美国宪法第3条还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在任职间得领受酬金,其金额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在日本,其对法官待遇的保障与美国相当。
  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中,如在法国,法官由高到低共分为三个等级:特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法官等级的晋升,由法官晋升提名委员会报请最高司法委员会决定。每一等级法官还区分不同档次,但等级内的每档升级以任职年限为主要依据,自然提升。等级与档次均与薪资挂钩,同一等级内的待遇差距主要取决于任职年限和资历。特级法官年薪在9万至12万欧元左右,一级法官在6万至9万欧元左右,二级法官在3万至6万欧元左右。总体上,司法官的薪资比政府官员略高,但高出幅度不到50%。在人数上,法国特级法官约占法官总数的10%,一级法官约占60%,二级法官约占30%。因此,法国多数法官为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多为年轻法官,未来绝大多数能够升为一级法官,不存在多少职级上的顾虑和考虑。
  在德国,法官被分为10个级别。最低级别法官的待遇,要高于特级公务员最低级的待遇;最高级别的法官的待遇,只稍微低于特级公务员的最高级待遇。平均来说,法官的待遇要高于公务员的待遇。此外,德国也有类似于美国对法官经济待遇保障的相关规定。
  在国际规范中,相关规定也规定了法官的薪酬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的内容,如在《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2章第21条规定:“法官的薪金和退休金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以与他的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的增长而加以适当的调整。”

 

法官人身安全 专门制度保障

  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及其他相关利益的保障比较看重。按照罗马法原理,安全保障责任是基于某种特殊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附属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一般责任。法官为了完成审判任务,担负了职业风险,法院则对法官的人身具有保障责任。
  在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方面,美国的经验尤为突出。美国2007年专门制定了《法院安全改善法案》,用于保护法官人身安全。内容主要包括:增加法院安保资金,增加联邦法警局雇员,提供安保电脑系统,修改关于编纂联邦法官财务信息报告的法案,禁止在联邦法院区域内持有危险性武器,关闭诉讼中可能危及联邦司法机构雇员及其家属的通道,允许法官在驾照和身份证上用法院地址替代居住地址,提高威胁司法人员犯罪的最高刑期等等。
  美国联邦法警局是负责法院安保任务的主要机构,用于负责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1789年,美国国会授权成立美国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法警局同时成立并隶属于美国司法部。联邦法警局人事编制独立,招录的警务人员由内设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在联邦层面,法官安保工作由联邦法警局负责,州法院的安保工作由各地的司法行政官负责。联邦法警局内部还成立了专门的司法安全处,负责法院和法官的安保工作。联邦法警局有雇员5000名,其中3500名法警分别在全美94个司法管辖区的94个办事处、218个警务办公室和3个国外办事机构开展执法活动,另外还有1500名行政人员和拘留执法官。2008年,联邦法警局设立了国家司法安全中心,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本人及其家人安全保障的知识培训。
  据美国联邦法警局统计,从1980年到1993年,有3096名曾经在言语上间接或直接威胁法官的人员,其中有8%转换为更严重的针对法官的人身伤害事件作案人,法院对他们作了依法处理。2012年,联邦法警局排除了1370件针对联邦司法人员的威胁行为。
  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在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方面,除了为其提供部分安保措施,还为法官提供由专项经费负担的国家义务保险。如俄罗斯在法律中规定,一方面,国家对法官及其家人人身提供特殊的保障,国家还为法官的健康购买保险。国家保险机构按以下标准支付保险费:因公务活动造成身体受伤或者健康受损致使法官在工作期间或者在解职后牺牲的,向其继承人支付该法官15年的工资额;法官遭受重伤或者其他健康损害的,支付该法官3年的工资额,但可以继续从事执业工作的除外;法官因公务活动致使身体受伤或者遭受其他健康损害,但未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该法官1年的工资额,但可以继续从事执业工作的除外。另一方面,如果法官觉得自身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经其提出申请后由国家内务部门采取对法官的安全保障必要措施,防止其人身安全受到非法侵害。法官因公务活动遭受重伤或者其他健康损害时,每月应以其所任法官职务的工资形式支付其赔偿金,但可以继续从事执业工作的除外。
  众所周知,法官在美国具有极其崇高的社会地位,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法官被奉若神明,这里既有宗教文化原因,也与法官权威、素质相关。欧美法律脱胎于宗教法,历史上法官都由教士充任。基督教进入现代理性世俗社会后,法官职位依然遗留了部分神圣光环。在普通法国家,法官独立审案,不受外力掣肘,且有终身职业保障,法官弹劾程序极为严苛,也非常少见。法官还可以通过案件审理形成判例,每个上诉案件的判词立即成为法学教材和审判规范,世代流传,个人荣耀和成就感可想而知。
  2015年9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就“从符合条件的律师和学者中遴选法官检察官制度”赴美国开展了专题研修,代表团成员多次在不同场合询问所接触的法官:为什么会放弃高薪律师职业而选择担任司法官。他们都十分诚恳地表示,他们的奋斗目标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不是为了金钱。其对国家司法的责任感、使命感溢于言表。代表团成员表示:美国法官年龄多在50岁以上,言谈举止均给人以仁慈睿智、可亲可敬的忠厚长者印象。
  司法职业保障研讨会上,北京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说道:“法治成熟的国家,很多大法官来自资深律师,这是一个良性的走向。因为资深律师的原始积累完成后,基于他对法律职业的情怀,他希望有这样一个平台,通过他自身的行为给社会以公平正义,这就是文化层面的引领或驱动,是文化的力量使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范明志认为,西方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是取决于西方司法制度设计的,也是西方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同我国司法制度不同,域外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可借鉴意义,主要在于司法职业待遇对于法律人才选择职业的合理影响。
尽管各国国情不同,制度有异,但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方面,应有值得借鉴与参考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