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职业保障急需制度护航》系列报道之三

如何完善司法职业保障系统工程?

  从2015年开始,我国基层法院便出现法官“离职潮”现象,一位已辞职的法官面对采访时这样说:“再丰满的理想,也抵挡不住现实的骨感。如果生活只有穿衣、吃饭、出行,微薄的收入也是可以支撑起崇高理想的,但生活偏偏还有疾病、赡养、抚育。”不仅如此,据统计,近年来各大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报考公检法的热度慢慢降温,律师、法务等高薪行业渐渐备受关注。这些现象之所以会出现,我国司法从业人员工作强度大、案多人少压力大、待遇低、保障少、晋升通道狭窄、司法权责不清、职业尊荣感不足是主要原因。
  司法职业保障是个系统工程,包括司法职业安全、司法职业尊荣以及司法职业物质保障等基本内容。尽快建立完备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物质保障是前提

  一名曾在北京任职十年的法官对记者无奈地表示,自己的月收入仅8000元,他的待遇与他所承担的超额劳动负荷完全不对称。在我国,司法人员总体的工资待遇较低,尤其是一些基层司法人员,这也是出现法官“离职潮”的主要原因。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每年要承办的案件有400多件,而一名律师一年代理50个案子已经算是很勤奋且业务能力很强的律师了。不仅如此,一名法官承办一个案件所要付出的辛劳要比一名律师多得多。法官除了要看案卷、调查、庭审、写判决书外,还要安排调解,还有可能在判决之后接待上访。
  由于过去我国并不存在独立的司法人员工资序列,司法人员工资的发放只是参照适用于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因而导致法官的工资待遇往往等于甚至是低于普通公务员水平。而在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往往实行高薪制。在美国,“其普通公务员的薪金要高于社会上的中产阶级的薪金,法官的薪金则又远远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金”;在德国,其初任法官的月薪大约在1万美元,资深法官的月薪则达到了2.5万美元;在日本,一个劳工的月收入大概有55万日元,而一个普通法官的月收入则是其的两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教授以检察官工资制度为例,点明了现行检察官工资制度的三大漏洞:一是检察官职务序列与公务员行政职级保障模式混同,淡化了检察官司法属性。二是以行政化的职级、工资、福利待遇等来评价检察官业绩,弱化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三是全国检察官工资标准不统一,导致检察官工资津贴的地区差异巨大。
  在他看来,检察官工资制度的改革,核心应该是工资标准与其专业等级对应,设计工资结构、工资标准体系、检察官正常增长工资机制、工资标准调整、津贴补贴与绩效奖金的设定、工资奖励与降薪等相关内容。另外,福利保障体系不能再套用公务员标准,应提高包括福利比例、医疗待遇、住房待遇、死亡抚恤、丧葬费待遇等在内的福利标准,使保障到位,解决检察官的后顾之忧。当然,保障到位不仅指对司法人员的保障,而且包括对司法部门的保障,即对司法机构办案经费、办案所需人员的保障等都应到位,这是对司法职业的整体保障。
  司法改革实施以来,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入额法官、检察官等级将与行政职级层次完全脱钩,在法官员额内实行单独管理。这就意味着,入额法官的法官等级,未来不再与行政职务、级别对应,基本工资自然也不宜再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构成,需按照新的职务等级重新制定。
  也有一些试点省市已经开始建立单独的工资序列。资料显示,2014年12月,深圳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独立薪酬体系,薪酬依检察官等级确定。实行单独的薪酬体系后,深圳检察官收入较执法类公务员上涨15%左右。青海则制定现阶段以现行工资加岗位津贴确定薪酬的方式,在过渡中逐步提高司法人员待遇,条件成熟后将建立单独职务序列薪酬体系,计划使法官、检察官的平均工资提高50%,法官、检察官助理工资提高15%。2015年4月,上海对外公布薪酬调整方案,调整后试点单位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收入高于普通公务员4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高景峰表示,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因为各项司改举措推进不够平衡,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改革没有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同步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个别地方甚至影响了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举措的推进。有的试点地区,随着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的推行,办案的力度、办案的数量上去了,效率提高了,但是同时待遇没有及时跟进,影响了已经入额的检察官的积极性,没有入额的检察官的积极性也受到了影响。进而影响了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效果。

 

安全保障是关键

  法官职业本应该是法治社会最令人崇敬、最稳定、最有保障的职业,可是近年来却有成为高危职业之虞。翻看近些年来的新闻消息,发生了很多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被转嫁到司法人员身上的恶性事件,法官、检察官被袭击、被伤害案例屡见不鲜。当事人输了官司会迁怒于法官;判后因执行不到位会怪罪法官;判决结果达不到预期也会埋怨法官。这些法律意识单薄的当事人,不断以暴力抗法的激进行为、态度对法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和侵害,这让法官在忙碌办案之余,增添不少心理压力。
  每每发生当事人攻击法官的恶性事件,人们就不禁感叹为何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这种社会变革实际上就是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与分配。专家称正是由于利益调整而导致各种不同的利益处于变动不定的状态,从而引发了不断的利益冲突,而这接连不断的利益冲突便是诉讼量增大的主要诱因,承担定分止争角色的法官的地位便显得越来越重,法官的裁判权决定着当事人所关注的利益分配。
  我国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实践中,法官特别是民事法官,由于直接面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谈话、财产保全、庭审前后、执行等各个环节,均有不同程度的侵害。一名基层法官曾公开呼吁:“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捍卫者,如果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司法的权威,又何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司法职业保障研讨会上,很多专家学者倡议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不能成为一句空口号,在强调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同时,应该在立法层面加强构建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无独有偶,过去曾有专家建议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在法官的人身、财产、医疗方面给予保险,以增强法官抗御职业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其职业安全。此外,对法官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行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也应采取有效措施,该拘留的拘留、该逮捕的逮捕,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从严、从快予以追究,以预防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荣誉保障是重点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管理体系上与行政事务序列是基本相同的,2011年中组部18、19号文件,设置的法官、检察官等级配套方案也和行政等级一致。这就很难反映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职业属性。我国公务员法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国家公务员中,而公务员是政府人员,严格讲,法官、检察官并不是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有独特性,审判要独立,检察要独立,如果要树立司法的公正、权威,必须要区别于普通公务员。
  拿法官来举例,法官与普通公务员根子上的区别,在于行使权力的特殊性。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判断权和裁决权,涉及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处分,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亲历性。这些属性要求法官能够独立判断、自由裁量、审慎裁判、自担其责,而不是像普通公务员那样令行禁止、上令下从,所以,在对法官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的同时,必须给予相应保障。
  在我国,过去由于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挂钩,基层法院法官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受限、晋升通道狭窄,导致法官职业尊荣感总体不高。不少一线办案法官为了晋升行政职级,选择到非审判部门工作或离开法院到其他单位工作。
  就法官而言,我国法官法虽然规定了法官的级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官级别往往会被忽视,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法官个人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比方处级法官、科级法官等。
  如何通过制度、政策、措施的设计,使得他们感知到生活上被关心、政治上被信任、工作上被重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认为应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制度(包括法律、政策、措施),二是文化。就目前而言,社会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文化氛围,即维护执法权威与维护执业权利并重;大局与良知兼顾;法律法规成为认定是非曲直的唯一刚性标尺。在没有这个文化氛围的前提之下,即使出台了很严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执行当中也较难普遍收到我们希望的效果:那就是所有司法人员都能秉持良知和大局,依法、认真、准确地履行职责,也很难使得职业保障制度在执行当中得到客观、准确的落实。社会应该把法官、检察官当成正义的化身,应该对他们充满友善和敬重。
  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需要提高,全体社会成员需要培养这样的自觉,主动维护司法人员的执法权威和执业地位,这需要一点一滴地做,需要从政策层面、制度层面推进,给社会以这样的引领。作为司法权的执行者,应该得到人民的拥戴和信任。如果法官得不到信任,那么法官代表法律作出的司法行为也将得不到认可,那么又何谈法治信仰呢?只有这一块做好了,出台的职业保障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才能够顺畅有效地执行。一个司法人员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就能享受这些保障制度给予的各项荣誉、待遇。但是,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操守,就丧失了这些荣誉和待遇,以此引领规范,实现保障制度初衷。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王伟国表示,此轮司法改革中强调司法责任制比较突出,虽然司法职业保障也有相关的文件出台,但是理论研究仍处于较薄弱阶段。虽然各省也相继制定有关司法职业保障的措施,但是实际落实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由于各省执行力度不同,财政支持强度不同,一些地方的保障措施迟迟不能到位,再加上有关司法职业保障的顶层设计需要完善、细化,保障的进步空间还很大,司法人员也不该因此对司法工作失去热情,对司法改革失去信心。
  从基层现状到顶层设计,从政策导向到财政支持,从人身安全到权力保障,或许正是司法职业保障系统工程建设必须考虑的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