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途中燃油耗尽,幼童身亡责任谁担?

四岁幼童跌入水沟

  郭曼琪是一名离异的单身母亲,和年仅4岁的儿子魏峻熙一起生活在江苏省盱眙县城。2015年2月26日,农历正月初八,魏峻熙随母亲在乡下老家过年。这天15时20分许,魏峻熙在家门口骑儿童自行车玩时不慎连人带车掉进门口的水沟里,家人发现时见魏峻熙正面部朝下漂浮在水面上,立刻将其从水沟中拎了出来。因正值寒冬,魏峻熙被捞出后,口唇及面色发绀,四肢湿冷,家人立即将孩子的头朝下并拍打其背部进行控水,同时呼叫120急救。
  看孩子吐水了,救护车一时还没到,一位热心的邻居急忙开着私家车载着小孩儿往盱眙县城方向赶,在途中与驰来的救护车相遇,为保险起见,遂转由救护车运送魏峻熙去医院。一路风驰电掣,魏峻熙于当日15时30分许被送到盱眙县一家急救网络医院(以下简称盱眙急救医院)抢救。送到医院时,魏峻熙刺激无反应,大动脉无搏动,瞳孔散大,无心跳。送入抢救室治疗,经给予心肺复苏术等抢救措施后,魏峻熙面色及口唇渐好转,但仍神志昏迷。16时4分,魏峻熙恢复自主心跳,直至16时22分该院相继在抢救室采取了10项抢救措施,却再未有大的起色。
  当日16时22分,盱眙急救医院与魏峻熙家人沟通后,决定将魏峻熙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进一步治疗。盱眙急救医院遂安排该院的救护车,将魏峻熙送往南京市儿童医院。

 

燃油耗尽途中抛锚

  在收取郭曼琪3000元救护车费用后,救护车于当日16时32分出发。“这辆救护车行驶中问题百出,警报装置不响,遇到红灯就要停车,而且车上心电、呼吸机等医护设施有故障也不能正常使用。”家属每每谈及此事就愤愤不平,“更离奇的是,当救护车通过宁连高速公路六合南收费站后,未按照就近路线从南京二桥行驶,而是绕道驶向南京三桥方向,行至距花旗营收费站100米左右处,燃油竟然耗尽熄火,随车人员只得下车将车辆推离高速公路。”
  当天17时35分,因燃油耗尽,救护车最终停在了花旗营收费站匝道附近,救护车驾驶员下车试图向路过的车辆借油,魏峻熙的亲属等不及,不得已急打南京120请求救援。17时53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找到花旗营收费站,于19时1分将魏峻熙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急诊抢救室救治。但自入院开始,虽然经过医院连续不间断地进行抢救治疗,仍未能挽留住孩子的生命,魏峻熙于2015年3月1日被宣告死亡。
  孩子溺水后,经抢救已经恢复呼吸心跳,可在转院至大医院救治途中,救护车竟然发生了燃油耗尽等故障,耽误了抢救时间,从而致孩子抢救无效死亡。这样的结局让孩子的父母无法接受,遂多次向医院提出索赔请求。但医院表示,孩子救治无效的唯一原因是孩子的危重病情,并非转院行为所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讨还一个公道,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5年3月23日,郭曼琪来到盱眙县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盱眙急救医院告上了法庭。同时,郭曼琪还以南京市儿童医院在对魏峻熙抢救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并将南京市儿童医院也推上了被告席。

抢救无效责任谁担

  2015年8月22日,法院对这起涉及医疗急救的医疗纠纷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郭曼琪诉称:2015年2月26日,本人之子魏峻熙不慎落水三分钟被救起,十分钟后即当日15时30分被送到盱眙急救医院抢救,后恢复呼吸和心跳。因该院医疗条件所限,医生建议急送到南京市儿童医院。盱眙急救医院即安排救护车进行转运救治,在收取本人3000元救护车费用后,救护车于当日16时32分出发。救护车行驶中警报装置损坏不能使用,并且车上心电、呼吸机等医护设施有故障也不能正常使用。救护车未按照就近路线从南京二桥行驶,而是绕道驶向南京三桥方向,途中因为油料耗尽停在花旗营收费站匝道附近。停车后该救护车驾驶员寻找油料,我们只得急打南京120请求救援,并拦截过往车辆请求帮助。后南京市急救中心派出救护车找到花旗营收费站将魏峻熙接走,当日19时1分将孩子送到南京市儿童医院救治。虽经南京市儿童医院全力抢救,但魏峻熙仍于2015年3月1日死亡。盱眙急救医院医疗资料及病案不全、随车的救护人员诊疗措施不当,人员素质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条件,并在转运途中停车,严重耽误了救治的时间,驾驶员的驾驶证也不符合驾驶救护车的要求,因而盱眙急救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南京市儿童医院在患者18时40分到医院后于19时1分才进行救治,存在过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41516元的70%。
  盱眙急救医院辩称,患者救治无效的直接和唯一原因是溺水后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发展的不良转归,并非本院的治疗和转院行为所致,患者死亡与本院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另外,医院的救护车每天都不停地出车,中途加油是情有可原的。当天救护车的警报器确实坏了,但孩子的死与救护车无油、警报器坏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事情发生后,当班驾驶员已被停职。
  庭审期间,救护车的驾驶员对于在转运抢救魏峻熙过程中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当天我备班就被安排出勤,上车后发现油料不够到南京的,但患者亲属着急又催促,我就决定在途中加油。当救护车沿高速行至南京市六合服务区准备加油时,该站因换班交接未能加油,便继续向前开准备到花旗营收费站加油,但救护车开到匝道口就没油熄火了。” 同时,他承认自己没有救护车驾驶特种行业资格证书。
  南京市儿童医院辩称,患者魏峻熙当日18时40分进入急诊抢救室,入院记录上载明的19时1分并不是患者魏峻熙到急诊抢救室的时间,而是收入重症监护病房的时间,在急诊抢救室的治疗属于抢救行为,实际上并没有耽搁患者的治疗。我院接诊后给予一系列的积极医疗措施符合常规,抢救及时有效,无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盱眙急救医院就救护车运送患者魏峻熙从盱眙急救医院至南京市儿童医院的在途时间长短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问题,申请司法鉴定。2015年9月,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载明:根据现有资料,魏峻熙溺水后经心肺复苏术虽恢复自主心跳,血压基本稳定,但始终无自主呼吸、神志昏迷,对光反射消失等,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符合溺水后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发展的不良转归,是其最终死亡的直接主要因素。而盱眙急救医院转院途中约16分钟时间延搁也是客观事实,从抢救生命分秒必争的原则上要求,不排除对患者病情存在不利影响,为间接次要辅助因素,考虑参与度为10%至20%。
  后郭曼琪就盱眙急救医院和南京市儿童医院对魏峻熙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也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6月,淮安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载明:盱眙急救医院在患者转院过程中,未能保证救护车的正常运转,途中延搁约16分钟到达目的地,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轻微因素。南京市儿童医院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亲爱的读者:现实中,因救护车意外情况致患者延迟送至医疗机构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本案中魏峻熙的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答案见本期)(文中人名系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