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火真金

-- ——评张思之先生的一篇辩护词
  有些年纪的人对当年的大兴安岭火灾应该不陌生。1987年6月5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场发生了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大一场火灾,烧掉的森林面积相当于一个苏格兰,损失惨重。尤其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森林资源紧张的国家,更是雪上加霜。据说起因是一个林区职工不慎引燃了地上的汽油,灭火时却只灭了明火,忘记灭残火,致使火势失控,终酿成祸。直到现在,一提起大兴安岭,很多人的第一反应还是那场火灾。
  有趣的是,当年的春节晚会,来自美国的华裔歌手费翔以一首《冬天里的一把火》火遍了全中国,那种火爆程度是现在任何一名歌手无法比拟的。他连唱带舞,迷晕了几亿中国人。在他的背景音乐中,不时传来消防车的警笛声,人们都说,费翔火了,连带着把火也带到大兴安岭来。
  当然,这是笑谈。在我的印象里,这次火灾最终是火也灭了、功也庆了、人也抓了、刑也判了,算是“中规中矩”的处理。至于抓的是什么人,我一点儿印象也没有,相信其他人也不会有。因为当初关于责任人的有关劣迹,根本未加宣传,所以自然也就没有进入大家的视线。
  为什么想起此事呢?因为我总惦记给张思之先生的文书写一篇评论,却总也无从着手。因为张思之代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败诉,败得非常彻底,而且基本都是敏感案件,社会影响未免尴尬,所以只能作罢了。日前,经人提醒,知道大兴安岭火灾这个案子也是张思之担任辩护人的,所以赶快找来一观,不免勾起陈年往事。
  看完了张思之写的辩护词,“全面”这个词不禁浮上心头。“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下士时”,一个历史人物,如果我们不能全面地看待他,就会以奸为忠,以忠为奸,将圣人当成乱臣贼子,将奸佞当成至贤。一个案件,如果不能全面地看待,就会把错的当成对的,把好人当成坏人。张思之在他的辩护词中指责起诉状时说它:“只是摘取了一个不大的片段”,“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片面性;片面性不会产生说服力是无需说明的。”的确,缺乏全面性是这个案件最大的毛病。能够全面地看待问题,也正是这篇辩护词比起诉状和判决书更具有说服力的原因。
  被告人名叫庄学义,毕业于南京林学院,当时任大兴安岭林业局所属的图强林业局局长。火灾之后,他被当成了“坏人”押上审判台。看起诉书怎么说他:“庄向⋯⋯曾某询问一下火情,只简单地让曾用广播喊话,通知群众疏散。之后,便进林场调度室⋯⋯,然后驱车前往综合厂方向,在铁道口东侧停车,观看一下火情,于二十点四十分左右即匆匆离开育英,返回图强,仅在育英停留十五分钟左右时间。⋯⋯庄学义育英之行,经查犯有如下玩忽职守行为:一、庄学义在大火即将吞噬育英的严重时刻,除到林场办公室外,既没有用电话与当地其余三个科级单位等联系,也没有亲自去各单位组织部署抢险救灾而匆忙返回图强;二、庄学义返回图强途中,见⋯⋯曾某逃离指挥岗位,⋯⋯骑摩托车逃走时,理应制止,令其返回育英⋯⋯而其相反,却令曾快去林业局找迟书记报告火情,不仅自己不在育英组织指挥,又放走了育英地区的防火总指挥。⋯⋯对此严重后果,庄学义负有直接重要领导责任。”
  如果仅仅看起诉状和判决书,我们都会觉得被告人罪无可恕。就像判决书中所说的:“图强林业局辖区内仅有育英林场进火,恰恰是育英林场更需要加强领导和指挥。放弃了对育英的指挥,就是放弃职守。”乍一看,说的还是很有道理的。
  但如果我们看过张思之的辩护词,我们就会发现,上述观点是片面的,事情的全貌并非如此。
  “起诉书所说的‘八点二十五分达到育英林场办公室前’的那个时候,甚至储木场连同储木场办公室都已经被大火吞噬了,其他地段的火情可想而知。按照当时科学测定的大火以每秒十五公尺即每小时四十五公里的推进速度,真正面临被吞噬威胁的不正是图强局本部吗?”
  原来育英林场的大火已经不是指挥救援,而是逃命的问题了。在这样的天灾大火面前,也许赶快撤退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所谓“放弃指挥”的指责也许根本站不住脚。
  庄学义也根本没有“离开育英”。他只是离开了林场的办公室,之后一路上疏散灾民、疏通要道等工作,业经法庭调查属实。至于起诉状中所指责的“匆匆”离开育英,辩护词回答得更加令人信服:“难道大火压顶还非得‘慢吞吞’地才算坚守岗位、才算得上指挥若定?”“在大火肆虐、烈焰扑人的极端危险时刻,所谓‘匆匆’,正是机智聪敏的指挥员形象”⋯⋯
  而起诉状中所用的另外一个词“简单地”也被辩护词合理地反驳:“在那烈火突来、人力难挡的情况下,这简单的三个字不正说明庄学义作为指挥员的果断与高效?如果在那时候还要按部就班地例如开个几长会,首长动员,分领任务,制定落实,而后贯彻执行,这自然不简单了,但行得通吗?为什么面临大火的‘此情’非得‘复杂化’不可,‘此时’搞点简单化究竟何罪之有!”
  任何人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都能够被剥离出来,成为被指责甚至被定罪的证据。想一想这是非常可怕的:如果不能够被全面地看待、被全面地评价,将会人人自危,任何冤假错案都能找到理由,都能自圆其说。天下就是一个举手投足、动辄就会违法犯罪的社会。
  我们再仔细看一下身边的那些明显不公正却又让你有口难言的案件,它们哪一个敢公然违背事实的呢?不敢,没有一个敢这样做。但之所以不公正都是片面看待事实,说的事实都是真的,但就是不全面,都只是截取一段事实让你承担责任罢了。
  其实,被告人庄学义完全可以躲在总部,不去失火现场。张思之先生的辩护词指出,他昨天刚出差归来,是自己主动提出奔赴漠河现场的。这样的人怎么能说是玩忽职守呢?而且他和其他同志也不是“逃跑”,而是撤向图强林业局的中心,力保那里的群众和财产:在育英大火已经无法抗拒的情况下,这未尝不是一个正确的选择。这个时候,再说“放弃了对育英的指挥,就是放弃职守”,就难免有片面之嫌了。当年中央红军撤离瑞金、开始长征难道也是放弃职守?当时再不撤退,就要全军覆没了!
  行文至此,再次想起纽伦堡判决书中的一段情形。德国海军总司令邓尼茨大搞“无限制潜艇战”,公然违反国际法,袭击中立国的商船。但法庭并没有将此作为他的罪状,反而否定了起诉书,认为不能因此判邓尼茨有罪。原因很简单:英美等战胜国当时也这么干!他们也在搞“无限制潜艇战”。在战胜国也这么搞的情况下,不能以这种事实来惩罚战败国的被告人。能够如此全面地考虑当时的情形,比大兴安岭火灾这种“事后让无辜的小人物承担责任”的判决,更能让我们感到公正吧?原因无他:全面看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