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应注重指数化调整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是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物价水平高度相关的问题,这一制度是否适应社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的生活满意度与社会公正的实现。

 

有关个税起征点的争论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话题,回顾历史,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立法,经过了这样的变化: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在这部预示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的法律中,起征点规定为每月800元。此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又经历了五次变化。1986年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实行内外双轨制,本国公民个人收入调节税每月400元起征,在华境外专家和学者每月800元起征;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结束内外双轨制,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统一规定为每月800元;2006年个税法第三次修正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8年个税法第五次修正将起征点提高到每月2000元;2011年个税法第六次修正将起征点提高到每月3500元。随着近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再次引发了学界对于个税起征点的深入讨论。梳理目前学者的观点,大体可以分为支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暂时不应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两种观点。
  持不应再行提高个税起征点观点的专家学者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了论证:
  第一个角度是调整起征点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有限。一些学者认为起征点的调整并不能真正发挥降低工薪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负、调节收入分配、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作用,在物价居高不下的经济环境面前,单纯提高起征点并没有实际意义,认为费用减除远不如税率、优惠和税级设计、按家庭申报和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更为明显。
  第二个角度是提高起征点反而会扩大收入差距,造成新的不公平。其一,单纯提高起征点对中低收入者影响较小,而减少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举例而言,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则3000元工薪的人省75元,5000元工薪的人省325元,两万元工薪的人则可省1625元,8万元工薪的人可省2800元;提到8000元,原3000元工资的人们仍省75元,5000元应税工资的人也仍省325元。而调得越高,就越使高收入的人受益,对收入低于起征点的人失去意义;其二,起征点的提高意味着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减少,势必使国家财政更加依靠商品税实现,最终不利于税负公平和缩小贫富差距的实现;其三,单纯提高起征点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影响国家财政社会保障职能的实现,最终影响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
  第三个角度是我国目前的相对起征点已经较高。一些学者将相对个税起征点定义为“个税起征点和这个国家平均每个就业者每年创造的GDP的比值”,而相对起征点可以看作是个税起征点高低的一个简单度量,一个国家的相对起征点越高说明该国越大比例的就业者不用缴个税,从而该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越轻。一些统计数据也显示,我国的相对个税起征点在国际上处于较高的位置,从这一意义上说我国的起征点水平“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并不算低”。

 

个税起征点的高低关系税负公平

  与此同时,也有大量学者认为目前我国仍然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他们也从各种角度进行了论证。
  就理论基础而言,一些学者从人权角度分析了个税起征点的确定问题,认为:“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的要求,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之后仍能维持其正常的生活与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且能得到相应的发展。”还有一些学者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认为:“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判断其应纳税额的多少,纳税能力强者多纳税,反之则少纳税。”而从这些基本法理出发,学者们认为起征点的调整应该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生活水平紧密关联,提高个税起征点是维护人权、推进税负公平、保障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些学者着重考量了经济发展对个税起征点的影响,分析了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居民收入增加,3500元的起征点与当前的收入水平不相适应,居民税负加重。基于此,一些学者提出了个税起征点应与人均GDP相关联的观点,认为应依据人均GDP的增加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
  有些学者考量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及其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认为应借鉴美国模式,建立个税起征点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联动的指数化模型,依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提高起征点。他们认为经济发展水平、通货膨胀、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着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当前中国以房价暴涨为核心的一系列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只有将个税起征点与居民收入变化、通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价格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在目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势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路径,而提高个税起征点能够增加居民收入,从而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如果个税免征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一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负担就会减轻许多,其购买能力就会随之增强,消费就会被激活,内需才会扩大,反过来再促进生产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起征点的调整应遵循何种原则? 

  一般而言,国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调整制度基本上遵循两个立法宗旨:一是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二是防止贫富差距的拉大。而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变化比较明显的时期,固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制度安排缺乏相应的弹性,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公。比如,通货膨胀会致使纳税人的收入无法反映其实际购买力,与此同时,名义上的收入增长会带来收入税级的提高,这又使缴税税率相应地提高,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而一个固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制度,则需要国家不断修改税法以应对物价水平上涨等各种因素对减除费用标准的影响,这不仅影响税法自身的稳定性,也浪费了立法资源。
  从各国的立法经验上可以看出,当前,大多数发达国家为了降低或缓解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不良影响,都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个税扣除的免征额联系起来。20世纪70年代,持续的通货膨胀迫使许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的成员国都对于所得税制采取了指数化的措施,提高了社会对于税收指数化问题的关注,实际上指数化的调整保护了低收入者的利益,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波动,立法者会相应地调整免征额的扣除标准以实现个税法的制度功能,从而稳定税负。
  比如在美国,为了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影响,美国从1981年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税收指数化是经过立法通过的一个公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也实行物价指数联动课税制度,也就是说,薪资所得定额免税的计算基准、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残障特别扣除额以及课税级距,应随物价指数的上升幅度而调整。与此同时,为了维持税收的相对稳定性,这一制度还规定,并不是物价指数的任何一点波动都会自动影响税收,而是物价指数的变动必须达到一定量的积累,才能随之调整相关税法内容。比如,只有当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年度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免税额才能随之调整;只有当这个比例达到10%以上时,个人所得税课税级距的金额才能随之调整。
  就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现状而言,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指数化调整,使之与物价水平挂钩,是值得考虑的政策建议。而且,实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指数化,在我国现阶段也具备实现的可行性,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制度探索。
  (作者分别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

●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