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新常态》系列报道之五

河北曲周张保文案:26年申诉何时到尽头?

  2017年1月6日,72岁的河北省曲周县人张保文在两位代理律师王殿学、张雪峰的陪同下,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村南顶路316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就自己的案件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法院的申诉接待是不错的,律师专用通道不用安检,很快在大楼一层窗口由工作人员审核完相关材料,当事人和律师顺利填表后,来到二楼,由法官接待谈话。法官的接待可谓细致、耐心,向张保文和律师提出了许多问题,张保文和律师一一进行了解释说明,谈话持续了40分钟。
  离开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张保文的心情似乎舒畅了一点。但回顾从46岁开始的这个案子,这26年来艰难曲折的经历,张保文丝毫乐观不起来。1991年,曲周县法院判决他贪污一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保文上诉、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2011年两次决定再审,但最终都维持原判。在2016年3月河北高院也驳回张保文的申诉后,他终于申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的判决和张保文的说法

  1981年,张保文从部队转业,到曲周县河南疃镇担任党委副书记,后任书记,直到1988年调到曲周县农业机械局任局长。1990年10月22日,张保文被拘留,11月1日被逮捕;1991年3月,因涉嫌贪污罪被提起公诉。1991年6月,曲周县法院认定张保文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张保文上诉,同年8月,邯郸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1984年袁荣贵任曲周县河南疃镇河一村村支书期间,将本村卖宅基地部分款以个人名义存入河南疃供销社。同年10月,时任河南疃镇党委书记的张保文找袁荣贵借一万元钱,袁荣贵回答:“钱在供销社存着,你去取吧。”11月2日,张保文找到河南疃供销社主任袁新文,和其一起找到供销社会计王书全说明情况,由王书全给张保文开了付款委托书,张保文持委托书到河南疃信用社,通过会计朱继祥开了一张一万元的现金支票。最后,张保文又通过农业银行河南疃营业所副主任赵富强将款取走,至今未还。袁荣贵为堵塞漏洞,在1985年、1986年采取公款利息不报收入、不报单据等手段,向本村会计报账7525.20元,其余2474.80元自己垫付。
  对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张保文从未承认,也从未作过有罪供述。他告诉本社记者,自己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件事情,没有签过字,没有盖过章,没人问过他,也没人找他要过账。自始至终,他对此事一无所知。判决书上写的事件的全过程都属于编造,完全是无中生有。
  张保文说,自己1981年转业到曲周县河南疃镇任党委副书记、书记,直到1988年调到县农业机械局任局长,在河南疃镇干了7年,从未犯过重大错误,年年当先进工作者,单位还立过集体二等功。事情的起因,是他在曲周县农业机械局任局长后,当时农机局下属有一个农机公司,有职工60多人,张保文认为很有发展潜力。他把公司的整个生产状况和当地农村机械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当时农村刚刚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农业机械很有前途,他看准了形势,就在农机公司搞承包责任制,公司取得了大发展,1990年当年就盈利26万元,相当惊人,被县里和邯郸地区评选为先进单位,他参加了省里的农业机械交流会。因为这个公司很赚钱,县里很多领导就想把自己的亲属和关系好的人安排进来,其中就包括县纪委书记介绍来的四个女人。张保文觉得,农机公司很小,不可能无限制地满足领导要求,这四个女人来了很不好管理,就没有同意。没想到就这样得罪了领导,不久,县纪委就开始调查他的问题。
  县纪委调查了张保文在河南疃任职7年时间可能存在的问题,别的没查出来,就查到银行有一张存款单,正面写着1万元汇款备注,背面写着担保人借款,上面有“张保文借款”五个字。于是,张保文的命运从此改变。

 

数名证人称作证系被强迫

  河南疃供销社主任袁新文于1997年10月12日证言指出:“在1990年9月至10月,曲周县纪委和县检察院,调查河南疃镇党委书记张保文案件时,县纪委书记席××、王××等三人找到我,问我在1984年11月份张保文从供销社账上借取河一村袁荣贵存款一万元事。我说:时隔五六年时间了,我记不清了。席××讲:你供销社取款支票上有张保文签字,你为啥不承认,还在包庇他?我说:在我记忆中只有袁荣贵对我说过一句话,说张保文书记家买汽车,需要借一万元,但张保文从来没有给我说过借款事,更没有见到张保文来我供销社办过借款手续事。后来县纪委和检察院多次找我,逼着让我作证,我实在没有办法了,只好出了张保文说过借款的证明。”
  该事件经手的信用社会计朱继祥在1997年10月17日作证说:“因为信用社转账支票上没有人签字,时隔六年之久,我确实回忆不出是谁了,但是检察院的人多次找我,并把我叫到县检察院叫我必须作证,找出这个人来⋯⋯我不能胡说冤枉人,我不能作证办转账支票的人。但检察院的人对我大发脾气,他一方面引诱着我:河南疃供销社人作证是张保文办的,营业所也作证是张保文办的支票,你为什么不作证⋯⋯不出不行,别人都说了你为什么不说,不说就是你贪污了。”在被逼无奈之下,朱继祥被迫按照检察院的要求出了证言。
  村支书袁荣贵于2015年1月23日、供销社会计王书全于2006年10月10日也作证说了与袁新文、朱继祥大同小异的话,称自己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才说钱是被张保文取走的,因为有人跟他说:“钱如果不是张保文取走的,就是你自己取走的,就是贪污。”

 

多处书证签名皆系伪造

  案卷中,证明张保文借款一万元的书证,即付款委托书、现金支票上张保文的签名,经审理查明都是他人伪造的。付款委托书备注栏“张保文借款”五个字不是张保文本人签名,是供销社会计王书全在张保文没有借款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事后补签的,王书全本人也予以证实。
  而中国农业银行1984年11月2日签发的支票号码0054424的现金支票背面的“张保文”签名,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邯郸分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是农业银行河南疃营业所副主任赵富强所写。
  张保文案申诉代理律师王殿学认为,取款需要经过供销社、信用社、农业银行营业所等几个机构配合才能完成,既没有张保文的亲笔签名或手印,也没有证据佐证是张保文取款,这一款项的提取已经严重违反当时供销社、信用社、农业银行营业所的财务规章制度,法院现在用无张保文本人签字或手印的书证来证明张保文提现并认定犯罪,是在嫁祸于张保文。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根据本案代理律师所提供的案件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法理论,对于本案的结论性意见是:本案是被告人“零口供”的贪污案件,有大量证据证实张保文没有贪污事实;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张保文犯贪污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排除,得不出张保文实施了贪污行为的唯一结论。
  综合全案证据,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对所认定的张保文贪污的事实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同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以定罪证据不充分作出再审决定,邯郸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曲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综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不充分和邯郸中院认定事实不清的结论,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认定无罪。

 

26年再审两次
申诉之路为何这样难?

  张保文一案,河北高院曾于2008年3月作出再审决定书,以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犯贪污罪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二审法院再审。同年11月,邯郸中院再审裁定维持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此外,河北高院2011年9月曾以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部分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邯郸中院再审。2013年12月,邯郸中院经过第二次再审作出刑事裁定书,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此前的判决和裁定,发回曲周县法院重新审判。2015年3月,曲周县法院再次以贪污罪判处张保文有期徒刑5年。2016年3月,邯郸中院裁定维持曲周县法院的再审判决。
  张保文第4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后,该院于2016年7月以原裁判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为由驳回。时间流逝到2017年年初,也就是前几天,张保文的申诉在河北省内兜兜转转26年后,终于走出了河北省,在代理律师张雪峰、王殿学的陪同下,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回顾这26年的申诉历程,张保文告诉本社记者,他从1994年就开始申诉,当时还在监狱里,就坚定了此生一定要还自己清白的决心。出狱以后他继续申诉,同时也给别人打工,有钱了就去申诉,没钱了就继续打工。就这样一年一年的申诉,申诉了26年。在这26年的申诉过程中,他碰到了不少的清官,碰到了不少的骗子和不少的昏官,也看到了有些法院法官拿着国家的俸禄,不懂法、不知法、不负责任。从46岁申诉到72岁,他已经精疲力尽,如果没有儿女的支持,可能没法坚持。如今,赶上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好时代,他看到了国家的法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越来越有希望,所以才有信心,把申诉的路继续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