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新常态》系列报道之四

权威专家质疑宋金恒案DNA鉴定

  DNA鉴定一向被称为“证据之王”,在刑事案件侦破中已经使用得非常广泛。而一些冤错案的出现,有时恰恰是没有进行DNA鉴定或DNA鉴定出了问题。在辽宁省朝阳市,一名因为DNA鉴定被判九年有期徒刑的强奸犯始终不认罪,他的岳母为他奔波数年,到处申诉。作为定罪核心证据的DNA鉴定结论,也被被告人及其亲属不断质疑。
  除被告人血样DNA数据鉴定外,这起强奸案中的其他证据也疑点重重,如检材来源不明、口供涉嫌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体貌特征不符强奸案受害者的描述,甚至其血样DNA数据录入日期与其被抓日期出现倒挂等,而办案机关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2015年11月,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原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技术中心的几位权威专家,对宋金恒强奸案进行了研讨,一致认为本案存在证据造假的可能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给辽宁省建平县法院和朝阳市中级法院下达调卷函,要求调取宋金恒案全部案卷,进行复查。

 

两起强奸案,警方认定同一人所为

  2009年8月30日14时许,家住朝阳市建平县昌隆镇三道沟村的小学三年级11岁女生刘红(化名)在其母亲的陪伴下,来到昌隆镇公安派出所报案称:当天上午十点多,刘红一人行走在本村大坝上,被一名开摩托车的青年男子劫持,以“喊就杀了你”相威胁,拖入附近的玉米地里强奸。
  随后赶到的公安人员当场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据受害人描述,作案人“二十多岁,有1米70左右高,体型瘦,脸有点黑,长脸,口音不像当地的,说话贱啦巴叽的”。
  涉案的物证,即可能沾有案犯精斑的受害人内裤被收集在案。此后受害人刘红被带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当年此案并未破获。
  2011年10月16日早晨7时左右,建平县太平庄乡郎家村铁粉加工厂东南100米处的玉米地里,又发生一起强奸案,一名驾驶黑色轿车的年轻男子将正在路边等候客车的21岁女青年王曼丽(化名)挟持进车后座,拉至一片庄稼地,以剪刀相威逼,在车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在案发后到建平县公安局太平庄派出所报案称:作案者“二十七八岁,1米75左右的个子,体型偏瘦,肤色稍白,方形脸,平头,辽宁朝阳口音,左胸下还有一明显的T型伤疤,横着四厘米左右长,竖着是五厘米左右长、三厘米左右宽”;作案车辆的特征是:“七八成新,黑色,无牌照,车标是一个圆圈上划一粗的横杠,横杠两边都出头了;后座上面的台面为黑色,内饰与椅子都是米黄色皮子。”
  建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即赶赴现场勘验取证,开展侦查工作。2011年12月7日,建平县公安局发出悬赏5万元的通告,侦缉那个“胸下有伤疤或其他印记”的犯罪嫌疑人。
  2011年12月10日晚6点多,建平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来到该县黑水镇西南关村村民宋有的家中,向宋有打听他儿子宋金恒的情况,老实的宋有一一回答:宋金恒在铁岭市为一房地产老板开“大奔”,与儿媳一起住在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美瑞小区。宋有还将宋金恒的车牌号码和电话号码告诉了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同时采集了宋有的血样。
  当天夜里,即2011年12月11日1时许,建平公安人员在朝阳市公安局技侦支队的配合下,于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美瑞小区内将驾车回家的宋金恒抓获,连人带车押回朝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审讯室。同日,宋金恒被刑事拘留,19日被逮捕,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012年9月11日,建平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宋金恒于2009年8月30日10时许,在建平县昌隆镇三道沟村5组大坝附近对刘红(11岁)实施了强奸,又于2011年10月16日7时许在建平县太平庄乡郎家村“仁和铁粉加工厂”南侧的地里,在自己驾驶的海马汽车内对王曼丽实施了强奸,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
  宋金恒提出上诉,2012年12月5日,朝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金恒对二审裁定仍不服,以自己被侦查人员伪造证据陷害、没有强奸作案为由,分别向朝阳市检察院和朝阳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

 

十人被判决
“妨害作证”或“作伪证”

  在宋金恒案一审审理期间,先后有十人为其作证,出具不在案发现场及没有作案时间的书面证据,并出庭作证。
  宋金恒说,第一起案件案发时,他正在部队服役。2009年8月30日的前一天,也就是8月29日,宋金恒和当时的女友江燕(化名)离开建平县黑水镇西南关村6组的父母家,前往辽宁岫岩一位朋友家住了两天,随后于9月2日回到部队。案发时他已在千里之外的岫岩,怎么可能穿越到离父母家十余公里外的昌隆镇强奸幼女?
  刘闯、宋启超、张悦、杨生志等四人均作证称,宋金恒和当时的女友江燕8月29日就离开了建平来到岫岩,9月2日回到部队。
  后来在审理上述证人作伪证一案时,上述证人均称是有宋金恒从老家回部队这么回事,但事隔多年,日子不一定记得那么准了,可能不是8月29日。但在之前作证时,有的证人说,宋金恒离开建平县的时间是从9月1日学生上学的时间上推算出来的,是在学生上学之前,与后来的说法自相矛盾。
  第二起案件发生时,宋金恒正处在新婚蜜月之中。他回忆称,2011年10月14日,他和新婚妻子韩雪(化名)从河北唐山岳母家驾驶自己的海马轿车回到辽宁建平父母家。第二天下午,他就跑去同学张可欣家,帮忙收割苞米。第三天,也就是王曼丽被强奸的2011年10月16日,他一早起床又去帮张可欣收割苞米一整天,离开家去张可欣家的时间是6时45分左右。这一切,他妻子、他父母都了然于胸,警察说他那天起个大早驾车到50公里以外强奸的指供根本不能成立。宋金恒父亲宋有、母亲张淑英、妻子韩雪也作了相似证明。
  张可欣、孙颖、赵振民、王小丽等人均作证称,16日那天一早,宋金恒就去张可欣家帮忙收割苞米了。张可欣和孙颖是夫妻,赵振民是张可欣家邻居,那天也去张可欣家帮忙掰苞米,宋金恒比他晚到。王小丽也是张可欣家的邻居,那天一早大约七八点钟去放羊时,也看到了宋金恒的车停在了张可欣家的院子外面。
  上述证人在2012年12月20日前后均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13年7月10日,建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宋有、张淑英系宋金恒父母,张可欣等八人在不能确定宋金恒离家归队的时间及为张可欣家掰苞米的时间的情况下,受宋有、张淑英等人的指使,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宋金恒作案的时间。判决宋有、张淑英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张可欣等八人因伪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其中张悦等三人被判缓刑三个月。
  在审理上述证人作伪证一案时,张可欣等证人均称,确实有宋金恒去掰苞米这回事,但日子可能记不准了,也许不是10月16日。而宋有、张淑英没有改变证词,仍认为宋金恒无作案时间。
  一审判决后,上述十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记者问宋金恒的父亲宋有为何不上诉,宋有说,一是同儿子的案子比,自己的案子算不了什么,顾不过来了;二是担心上诉后还会让其他八人到庭作证,给大家增添好多麻烦,就没有上诉。
  记者也采访到了上述被判作伪证的几名证人,他们均表示不相信宋金恒会去强奸妇女,他不是那种人,但不愿记者在报道中提及自己,也不愿再回答自己是否作了伪证的问题,表示:“惹不起躲得起。”

 

本案证据疑点重重

  宋金恒案的二审辩护律师王耀刚,曾有三十多年的公安工作经验,还曾担任某地市级公安局副局长。他1978年起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具有刑事技术工程师职称,后来上调地市级公安局后,又从事笔迹鉴定工作,是当时这一地区笔记鉴定方面的权威人士。后来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在北京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担任宋金恒案的二审辩护工作后,他发现了这一案件的大量疑点,尤其是第二起王曼丽被强奸案中的疑点很多。
  一、宋金恒的体貌特征与被害人刘红、王曼丽描述的不符。
  1.刘红称作案人身高1米7左右,眼眉不重。王曼丽描述作案人1米75左右,方形脸,而宋金恒身高1米81,眼眉浓重,长形脸。王曼丽还两次称,作案人左胸下有一T形伤疤,横着是4厘米左右,竖着是5厘米左右、3厘米左右宽,而宋金恒身上并无伤疤;
  2.刘红和王曼丽虽然通过照片“辨认出”宋金恒就是作案人,但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前没有向辨认人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而且,辨认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后进行的,不能排除辨认人见过宋金恒。这样的辨认程序不符合“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因而没有法律效力。
  二、宋金恒的海马汽车与作案车辆特征不符。
  王曼丽描述作案人所开汽车的车标是“一个圆圈,里面有一个粗的杠”,而宋金恒的海马汽车的标志是一个细长三角形。王曼丽还描述车厢内饰是米黄色,而宋金恒海马车的车厢内饰为灰色。王耀刚还发现,宋金恒的海马汽车的车轮纹路与作案现场发现的车辙印明显不符,进一步证明宋金恒的海马汽车不可能是作案车辆。
  三、法庭审理中,宋金恒叙述了其被抓获后受到刑讯逼供的细节。他说,两份认罪笔录都是由侦查人员事先打印好逼他其签名、捺印的。而且,宋金恒在侦查后期已翻供。更重要的是,法院一直未能按照“两高一部”的规定提供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因此,宋金恒的认罪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四、二审判决书载,建平县公安局手印鉴定证实,送检的现场提取的手印为宋金恒左手环指所遗留。这个手印是从一个矿泉水塑料瓶上提取的。但在公安机关所拍现场照片中,这个矿泉水塑料瓶并没有出现,而宋金恒则称,这个塑料瓶一直在他的车上,是警方连车带人抓到他时才获得的,却说成是现场发现的。很难想象,公安机关在提取如此重要的物证时不事先拍摄现场照片就直接提取,如此违反勘查现场常识的疏忽,有点匪夷所思。

 

DNA血样基因信息编码难以解释

  据宋金恒的二审判决书记载,本案的物证主要有如下几件: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2.2009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在刘红处提取白色三角短裤一件,后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确认,三角短裤裆部可疑斑迹中检出宋金恒的精子。
  3.2011年10月16日,在案发现场提取白色纸巾若干张(从一留有指纹的红色抽纸盒中抽出),后经鉴定,从白色纸巾可疑斑迹中检出宋金恒精子。
  以上三件物证是该案的核心证据,如果这三件证据属实,DNA鉴定技术的可靠性足以证明,宋金恒确实作了这两起强奸案。但从事多年刑侦工作的王耀刚律师却从中发现了重大疑点。
  一、送检材料来源不明。
  上述检验中,刘红的“三角短裤”来源不明。因为提取笔录上只有刘红及其母亲的签名,没有见证人签名,也没有办案人签名,且该提取笔录不是当场开具的,是事后打印的。刘红的“阴部擦拭物”和“内裤”,没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不能证明来源合法。据此所做的检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现场提取沾有精子的卫生纸、留有指纹的红色抽纸盒”来源不明。
  王曼丽被强奸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均没有发现及提取纸巾的记载,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制图中虽然存在发现和提取抽纸盒的记载,但现场照片中没有反映出现场留有抽纸盒。
  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侦查人员补充了一份现场提取到白色卫生纸的“提取物品清单”及“现场提取纸巾的说明”:“2011年11月16日,建平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报案人王曼丽的指认,在案发现场的田地里提取白色纸巾若干张,提取人:宋东波、吴云飞。”
  王耀刚指出: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勘查人、出警人中均没有吴云飞,案发当天即使现场确有纸巾,提取人也不可能有吴云飞;清单所附的纸巾照片并非出在现场照片中,而是呈现于一水磨石地面上,无法令人相信检材来源于现场;无见证人,不符合法定的物证提取程序。
  到了二审期间,宋东波、吴云飞向法庭提供了这样一份“说明”:“2011年10月16日接到报警后,正在案发地附近办案的建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及时赶到现场,对案发现场进行保护。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一个红色铁岭兴隆百货六周年庆红色纸巾盒和若干张有擦拭物的纸巾,因当时秋风较大,且现场勘查人员要从距离案发现场70余公里的建平县城赶来,为了避免痕迹物证被破坏,侦查人员先行将上述物品提取。现场勘查人员赶到现场后,侦查人员将纸巾盒交与现场勘查人员,由现场勘查人员拍照并对纸巾盒上的痕迹物证进行提取,侦查人员将现场提取的纸巾交由法医送朝阳市公安局DNA鉴定室进行检验。”
  王耀刚指出,这个说明推翻了之前的“提取物品清单”及“现场提取纸巾的说明”,提取人不再是吴云飞、宋东波了,变成了没名没姓的“侦查人员”,这个“侦查人员”是谁,两位刑警不可能不认识吧?
  白色卫生纸和红色抽纸盒的照片不是在现场(农地)拍摄的,连一根小草都能看清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两样东西,反而是在公安局的办公室拍摄的。勘查现场时在提取物证前不拍摄现场照片固定位置,如此违反常识的做法,匪夷所思。何况,笔录制作人、绘图人、照相人均为陈佳音一人,其他临场人员没有签名,也没有见证人签名。
  三、检验报告始终不交给法庭。
  建平县公安局向法庭提交的办案说明称,建平县公安局“将现场提取的白色卫生纸送朝阳市公安局进行DNA检验,并将检出的精子与两年前刘红案的‘三角短裤’等物证进行DNA对比,发现同属一个人。”“还将案发现场附近居民的血液样本送辽宁省公安厅进行DNA检验,发现宋有的Y染色体与两起案件的物证Y染色体存在亲缘关系,而宋有的儿子正是宋金恒。”可是,建平县公安局一直不肯把这两份检验的书面报告交给法庭,经一审辩护律师再三要求,才交了一份本局开具的“检验说明”,上面也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名。
  四、而最大疑点,是在法院调取的该案DNA数据库资料中,宋金恒的血样基因信息编码S2113220002011101700004,存在重大的造假嫌疑。
  DNA鉴定中的血样基因信息编码,录入时不是人工操作,而是机器自动形成的。中间的那段“20111017”的字样,表明这一编码是2011年10月17日形成的,但宋金恒被警方抓获的时间,是2011年12月11日!在未抓获宋金恒的近两个月前,警方怎么可能获得宋金恒的血样,又如何能形成如此字样的血样基因信息编码呢?
  王耀刚分析,刘红被强奸一案中的物证信息编码为W2113000002009090100003,表明录入日期是2009年9月1日,而王曼丽被强奸案的物证信息编码为W2113220002011101700001,表明录入日期是2011年10月17日。他认为,有人很可能是在录入王曼丽的物证信息编码后,紧接着就录入了宋金恒的基因信息编码,却忘了在录入前将时间改到宋金恒被抓获的2011年12月11日以后,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
  2014年7月,王耀刚向朝阳市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一、2009年8月30日刘红被强奸案DNA原始分型图谱;二、2011年10月16日王曼丽被强奸案DNA原始分型图谱;三、2011年12月12日送检的宋金恒血样DNA原始分型图谱,但均未成功。
  本社记者也曾就此问题到朝阳市检察院和建平县公安局联系采访,朝阳市检察院和建平县公安局均婉言拒绝采访。

 

权威专家质疑DNA鉴定

  因为宋金恒父母都是农民,家境贫寒,没有财力为其申诉奔波,这几年,为宋金恒申诉的事情全部落到岳母项丽君头上,项丽君为这个被判强奸罪的女婿不停地奔波呼吁。记者曾问她:“你只是宋金恒的岳母,让你女儿和他离婚就完了呗,干吗一定要管他的事?”项丽君说:“就算我女儿跟他离了婚,这个事儿我也要管到底。既然让我摊上了,就必须整个明白。是就是是,非就是非,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最终不会冤枉好人。”
  第二起强奸案案发那天清晨,宋金恒和新婚妻子韩雪睡到6时45分才起床,然后宋金恒就去相隔很近的朋友张可欣家帮助收割苞米,在张可欣家呆了一整天,所以妻子韩雪和岳母项丽君,无论如何不肯相信宋金恒还能抽出时间在七点多钟开车到50公里外去做一起强奸案,认为他绝对没有作案时间。从对他的了解来说,也不相信他会干那种事,何况他当时新婚只有19天。
  为查清真相,项丽君还就被害人王曼丽讲述的T字型刀疤咨询过医生:“医生告诉我,T型疤痕都是胸外手术切口,这个人做过胸外手术。”项丽君说,她在附近监狱都找过,附近有强奸案她都要打听。在她看来,“真凶”极可能来自内蒙古赤峰市,可能是黑车司机。“赤峰离  宋家几里地,原来也归辽宁管辖。我找过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因为那里有一起强奸案,作案手法很像王曼丽这起,最后排除了,因为没有刀疤!还有一起系列强奸案,我通过赤峰市检察院都确定没有刀疤。我一直没有停止寻找真凶!”
  第二起强奸案,王耀刚指出,从被害人王曼丽在警方询问笔录里的描述来看,她应该是在宋金恒家附近不远的路边搭车时上了一辆黑车,黑车行驶50公里后突然离开道路驶进一片玉米地,黑车司机在玉米地对她实施了强奸。王耀刚认为真凶为黑车司机的可能性很大。
  项丽君告诉记者,王曼丽的父亲是建平县的一名警察,当初案件没有侦破时,他给县公安局施加了巨大的压力,曾表示:“不破案就去北京上访。”可后来法院判决宋金恒应该赔偿给受害人的钱,王曼丽及家人却从来没要过。不知是否也明白宋金恒不是真凶了。项丽君也多次想过去找王曼丽,请求她的帮助,但考虑再三,觉得王曼丽很难有勇气说出真相,就一直没去找。项丽君还一直在寻找另一起强奸案的受害人刘红,苦于没有找到。
  2015年11月20日,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接受王耀刚所在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委托,对宋金恒案送检文证资料进行法医学专业分析、论证。
  这家法医学研究院邀请了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蒯应松、崔家贵、麻永昌三位主任法医师和原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技术中心庄洪胜主任法医师,共同研讨、会诊。
  包括四名专家在内的八位法医师认为,刘红案送检材料的鉴定书,案件编号为[2009]0339号,显然是2009年的案件,却在2011年12月12日才出具鉴定意见书,需要合理解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
  王曼丽案中关键物证,即所谓的“现场纸巾”照片不能恢复现场原状,其提取程序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无确切证据证明纸巾来源于现场。
  他们认为,王曼丽描述“嫌疑人将精液射入其嘴里,之后,她吐出并用卫生纸擦拭嘴巴后扔到现场”,那么,该卫生纸团上除能检测到嫌疑人精子DNA,也必能检测到受害人体液DNA(口腔细胞、阴道细胞和DNA分型)且“必须检测出”,否则无从证明“强奸”。
  专家的论证结论是:送检文证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诸多违反明文规定之处;有关内容前后矛盾;提取物品清单等部分资料真实性、客观性存疑;尤其是“无证据证明关键物证检材来自现场”,以及“即便来源于现场,因没有同时检出受害女性体液DNA(口腔细胞、阴道细胞和DNA分型)”,所以,无法认定宋金恒强奸。
  而现在,宋金恒及其亲属和代理律师都很盼望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复查能够有结果,给这起案件一个再审的机会。宋金恒多次对代理律师王耀刚表示,不管复查结果如何,哪怕刑满出狱了,他也会申诉到底,直到法律还他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