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新常态》系列报道之三

郑凯杀妻案:自杀还是他杀?

  2016年8月的一天,民主与法制社来了三位姓郑的客人:郑成月、郑天赐、郑凯。郑成月曾是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因帮助推动聂树斌案的平反,曾被审查,49岁就离开了一线刑侦岗位,赋闲在家。郑天赐是他的侄子,是一位律师,目前在北京执业。本社记者当年调查聂树斌案去拜访郑成月时,郑天赐律师车接车送,全程陪同,因而相识。他也为聂树斌案出力不少,一度还被列为聂案代理律师人选,但始终是幕后英雄,不为外界所知。在记者的印象里,他沉默寡言,处事低调。
  郑凯,则是辽宁盘锦一桩杀妻案的被告人,服刑19年后,于2015年11月2日出狱。出狱后,他开始为自己的案件申诉四处奔波。此前,他母亲张玉兰一直在为他的案子申诉,奔波了19年。
  见面之初,因为都姓郑,记者以为郑凯与郑成月有亲属关系。询问后得知,都姓郑纯属巧合,郑成月叔侄与郑凯没有任何亲属关系。郑凯出狱后四处寻找可以平反昭雪的突破口,听说河北有个为聂树斌案平反一直在出力的公安局长,就找了过来。郑成月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这个案子疑点重重,问题很大,就介绍侄子郑天赐代理了这个案件的申诉工作。因事来到北京,就找到民主与法制社,反映这个案子的问题。
  郑凯是盘锦市人,案发的1997年只有31岁,是盘锦市邮电局电信工程公司司机,常年跟着工程队在外跑工程,在家的时间并不多。妻子李文红是盘山县石油化工厂化验员。
  案发的那天是2月14日,也就是西方情人节,而案发地点正是在郑凯家——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邮电局家属楼。这是郑凯刚刚乔迁的新居,住过来只有6天,整栋家属楼当时只有他一家入住。当天晚上妻子的坠楼死亡,彻底改变了郑凯的命运,让他在31岁入狱服刑,50岁才出来。

 

情人节当晚
妻子到底是怎么死的?

  1998年9月14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凯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凯上诉后,1998年12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盘锦中院对郑凯案认定的事实是:“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份开始,被告人郑凯与盘山县统一乡的佟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晚七时左右,被告人郑凯与佟艳在双台子区中兴大厦舞厅跳舞,被前来跳舞的其妻李文红(被害人,三十岁)遇见,李非常生气。晚八时左右,被告人与被害人一同回到家中,又因此事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左颊部,并用手扼压被害人颈部,后从窗户将被害人抛至楼下。”
  郑凯本人否认他将妻子掐晕后从窗户抛下楼,据他的回忆,1997年2月12日,是农历大年初六,因当地电话线路出了问题,他被单位叫去参与抢修,连着忙了三天,到2月14日才忙完,同事们相约一起去当地的“大西洋饭店”吃饭,饭后又到中兴大厦舞厅跳舞。一起跳舞的,除同事外,还有佟艳等三名女性。
  当晚19时40分左右,郑凯妻子李文红找到了中兴大厦,一起来的还有夫妇俩的好友王胜利、郑凯的哥哥郑宏。李文红并没有跟郑凯说话,而是和王胜利跳了一支舞,然后离开了舞厅。郑凯急忙追了出去。下楼后,他开着自己的五十铃小货车,追上了李文红。李文红上车后,问郑凯:为什么情人节不回家而去和别的女人跳舞?郑凯说:忘记了今天是情人节,并向妻子道歉。
  回家后,郑凯在车里整理一下工具,李文红先上六楼回到家中。郑凯回家后,先去了一趟卫生间,在卫生间里叫了几遍李文红,李文红没回应。郑凯走出卫生间时,看见李文红已经站到了自家的六楼窗台上,一直看着郑凯,然后就跳楼了。
  郑凯急忙跑下楼,将李文红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李文红去世。
  第二天,李文红的姐姐李文英报警,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区分局刑警大队开始调查此案。李文英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郑凯与佟艳有婚外情,1996年郑凯因此事与李文红闹过离婚,郑凯平时生活不检点。
  而郑凯及其父母否认这种说法。郑凯告诉记者,1990年李文红不小心摔倒,被碎瓶子扎到眼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且被毁容。两人到北京求医,花了4万元给李文红装上了一只假眼。此后,李文红的情绪越来越消极,开始抽烟喝酒,常有轻生的想法和表现。李文红坠楼死亡后,郑凯才得知,李文红所在的工厂因为单位改制,打算辞掉李文红。一只眼睛失明、毁容,马上要面临的下岗失业,再加上又发现丈夫情人节不回家在外头跳舞,都可能刺激李文红轻生。
  王胜利是郑凯的同事,也是夫妇俩的好友,还有郑凯的大哥郑宏,都曾告诉警方,李文红确实早有自杀倾向。1997年2月14日李文红死亡当晚,曾哭着打电话给王胜利。王胜利叫上郑宏,一起赶到李文红家,发现李文红坐在地上,连哭带嚎地唱卡拉OK,还喝了不少酒。王胜利上前劝解李文红,她突然大喊:“我不想活了!”随后跳上床,拉开窗户,将身子探出窗外。郑宏急忙上去,一把拉住李文红。之后,两人便陪着李文红一起出来寻找郑凯。
  郑宏已经去世多年,郑宏的妻子张素金已经再婚。2016年4月,张素金接受郑天赐律师调查时,称李文红早有自杀倾向。大约是1995年或1996年的夏天,李文红跟郑凯因为闹矛盾生气,吃了很多安眠药,昏睡不醒,被人发现后送医急救,脱离了生命危险。李文红死亡当晚,张素金曾和大家一起去医院看望李文红,医生说李文红已经死亡,没有抢救价值了。当晚,李文红的亲属包围了郑凯家,不让进人,郑凯就住到了郑宏家。
  郑凯告诉记者,他与李文红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李文红当初是农村户口,结婚时父母亲戚都反对这件婚事,是郑凯坚持非李文红不娶,才结的婚。他与佟艳是普通朋友关系,没有婚外情。郑凯对岳父母非常孝敬,几乎有求必应。这一点,即使在李文红死后,李文红父母也从未否认过。
  在郑凯母亲张玉兰看来,李家之所以想方设法说她儿子郑凯是凶手,是想独占郑凯夫妇的两套房产。李文红父母则否认这种说法,称案发后郑家人希望他们放过郑凯,条件就是两万块钱和一处房产,被李家拒绝。郑凯虽然孝敬岳父母,但再孝敬也抵不过女儿鲜活的生命,杀人必须得到法律的惩处。
  2016年4月,佟艳接受郑天赐律师的调查时,称她与郑凯夫妇都是正常朋友关系,她和郑凯没有什么婚外情。1997年2月9日(农历大年初三),她还在郑凯的新家住过,当时和另一个好友黄玉红住在一起。到了大年初六,也就是2月14日情人节那天,当晚佟艳、郑凯等人一起吃完饭后,七点多在中兴大厦舞厅跳舞,后来李文红来了,不久佟艳发现郑凯和李文红都不见了,也没有太在意。晚九点多,王胜利告诉佟艳,李文红跳楼了。众人先是跑到郑凯家即邮电局家属楼楼下,得知李文红已被送医院急救,又赶到医院,在抢救室见到李文红躺在病床上,应该是已经死亡了。佟艳还上去摸了摸李文红的脸,悲痛地说李文红还没死,感觉她还有气,还说:“李文红你千万别死。”
  如果佟艳的说法属实,两人确实不像有婚外情。如果真有婚外情,李文红早已察觉,佟艳还能在案发前三天住到郑凯家里去吗?李文红死亡后,佟艳去医院的种种表现,也像是好朋友之间的依依不舍,看不出什么愧疚。
  佟艳回忆,案发后公安局民警来过佟艳家,当时佟艳不在家。回家知道此事后,她主动去了刑警队。刑警队要佟艳承认她与郑凯有“男女关系”,佟艳开始否认,于是挨了几个大耳刮子,佟艳很害怕,就承认是“男女朋友关系”。她只有小学五年级文化,识字不多,警察写了材料让她看,她看不懂,让按手印,就按了。当天,佟艳被关在刑警队过了一夜,第二天被送往盘山县看守所,关了十几天,后来交了3000元,就被释放了。法院开庭时,佟艳也作证称她与郑凯是普通朋友关系,没有婚外情。

盘锦市检察院
当年否定了法医鉴定结论

  盘锦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载明,法院据以认定郑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王胜利、佟艳及鉴定人刘晶伟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以及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录像带”。
  王胜利等证人并非现场目击者,没有见到李文红坠楼死亡的过程,没有见到郑凯与李文红打斗并将其抛下楼的过程,其证言难以证明郑凯构成犯罪。佟艳已经否认她与郑凯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认为当初在公安机关的说法是被胁迫恐吓所致。
  盘锦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郑凯家室内一切正常,无打斗痕迹,窗户上没有提取到郑凯的指纹,楼下发现有李文红的眼镜和发卡。郑天赐认为,如果郑凯与李文红打斗,室内不可能不留下任何痕迹,如果他开窗将李文红抛下楼,窗户上很难不留下指纹。如果两人发生打斗,李文红的眼镜和发卡均未掉落,后来还伴随她一起坠楼,也不符合常理。可以说,现场勘查笔录不仅无法证明郑凯有罪,反而为证明他无罪提供了很多有利证据。
  能证明郑凯有罪的关键证据有两份,一份是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被害人李文红由于生前遭受他人打击左颞部,扼压颈部致昏后,坠于楼下,造成肝脏等重要器官碎裂死亡。”另一份是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法医病理学教研室鉴定:“被害人李文红由于生前遭受过扼压,左眼外眦部曾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因坠楼造成肺肝重要器官挫伤、裂伤、大出血,引起原发性出血性休克死亡。”
  而盘锦市人民检察院1998年1月12日《关于对郑凯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如何处理的请示》中,对于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作出了评价。盘锦市检察院认为,盘锦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关键是“致昏”。“致昏”是活体症状反应,也是医学上对活体检验的结论,对于尸体结论生前是否致昏根据不足。鉴定结论认为被害人李文红生前“致昏”是不确切的。
  正是觉得盘锦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不确切,无法证明郑凯构成犯罪,盘锦市检察院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要求,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病理学教研室作了重新鉴定。对于这份鉴定,盘锦市检察院在上述《请示》中指出:“在该鉴定讨论部分,完全没有否定坠楼可以造成颈部皮下出血。”李文红生前左眼外眦部曾遭受钝性外力作用,但在该鉴定尸体解剖部分,记录“伴结痂形成”,结痂形成是愈合的生理反应,可以认定不是坠楼当时当场形成的。该鉴定书均在结论部分论证死因。“坠楼”造成肝脏重要器官破裂死亡的结论,不能确定死亡的性质,不能确切认定是犯罪嫌疑人郑凯将被害人李文红抛于楼下,也不能否认被害人李文红自己坠楼的可能。
  李文红的一只眼睛早在1990年就已经致残,当然与1997年发生的此案无关。盘锦市检察院的这份《请示》表明,检察院不认同公安局的“致昏”结论,委托中国医科大重新作的鉴定,尸体表征都只能将李文红的死亡与坠楼联系起来,而无法确定死亡性质,也无法扯到郑凯身上。
  正是认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郑凯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也没有证据否认被害人李文红自己坠楼的可能”,盘锦市检察院才向上级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进行请示。但奇怪的是,后来盘锦市检察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在辽宁省检察院没有对前述请示进行批复的情况下,还是将郑凯起诉到法院,导致郑凯最终被判死缓。
  更令人惊奇的是,这份《请示》里还提及郑凯遭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并有大量的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确凿的刑讯逼供

  这份《请示》提及:“犯罪嫌疑人郑凯在公安机关共有八次供述,其中仅有两次供述故意杀人。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确有刑讯行为。我们曾对犯罪嫌疑人郑凯进行了活体检验,并提取了郑凯由于被刑讯脱落的两个拇趾甲。”
  1997年3月18日,郑凯的两位一审辩护律师姚卿镇和张甫仁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郑凯时,郑凯痛哭流涕,大喊冤枉,称自己没有杀妻,是被打得实在受不了才招认的。他边说边掏出被刑讯逼供用钳子钳掉的脚趾甲,还把双手双脚摊开给律师看,脚趾甲、手指甲都是青紫色。
  两位律师非常震惊,旋即向盘锦市检察院提交了对盘锦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的控告。盘锦市检察院二处对郑凯做了活体检验,并留下了检验记录。在一份日期为1997年3月19日的《活体检验记录表》中有如下文字:“1997年2月15日,双台子区刑警队讯问郑凯,郑凯称被刑警队工作人员打伤,身上腹部等处有伤,手指甲脚趾甲被夹,致指甲脱落。”
  检验报告记录:郑凯左髋内3cm处有一块18cm×1cm陈旧性伤痕,此痕迹距脐下3cm,自述被白色塑料管抽打所致。左手食指、中指、小指指甲下有少许瘀血;左足中趾趾甲根部有少许瘀血,拇趾趾甲脱落;右足拇趾趾甲脱落,食趾趾甲根部有少许瘀血。
  对于刑讯逼供的过程,郑凯称,2月15日,也就是案发后第二天,双台子公安分局刑警队将他叫过去,上午只是简单地问了一下,下午4时许,开始打他。当时他坐在凳子上,有人从后面用蓝色衣服和三层布将他的头蒙住,给他戴上手铐,用工具一点一点拔他的手指甲、脚趾甲,并用竹签扎他的手指,他疼得多次昏死过去。
  除了酷刑,就是不让睡觉、不让喝水。血流到嘴里、口干舌燥之时,有人往他的嘴里塞咸鸭蛋。
到18日,手铐打开,已经沾满鲜血、粘连着伤口的毛巾和衣服被从身上撕下来,像揭皮一样疼。郑凯看到屋子里共有13个人,有镐把、皮管子、钢丝鞭等工具,桌子上放着好几种不同的钳子。他非常渴,爬到卫生间抱着水龙头喝水。
  郑凯被送到北宁市(现北镇市)看守所。20日,同监室进来一个老头,对他好言相劝。老头的意思是,这么被他们打怎么受得了,不如先承认了,省得挨打,等预审的和检察院的来了,再把真实情况说出来。
  老头苦苦相劝,劝了很久。郑凯现在回想起来,怀疑这个老头很可能是公安局的内线。但当时他没有这么想,最后,他决定听从老头的劝告,警察再来提审他时,他就作了有罪供述。

 

推动司法程序往前走的神秘力量

  姚卿镇和张甫仁两位律师就郑凯遭受刑讯逼供提起控告后,盘锦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盘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在退侦意见中直接指出,郑凯的口供是刑讯取得,不能作为证据。
  1997年9月2日,盘锦市公安局发回了补充侦查说明,并未增加任何新证据,只是称“指控我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毫无根据”,犯罪事实的认定有郑凯的供述和法医鉴定。
  盘锦市检察院在第二次审查起诉中,又发现其他证人也曾被刑讯逼供,再次将案件退回给盘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盘锦市公安局还是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材料,又将案件移送到盘锦市检察院。不知是什么神秘力量起了作用,盘锦市检察院的态度突然逆转,很快立案并提起公诉。
  盘锦市检察院起诉后,盘锦市中级法院两次以定案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该案,退回盘锦市检察院补充材料。
  1998年1月,骑虎难下的盘锦市检察院向辽宁省检察院发出前文提及的那份《请示》,除提到“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确有刑讯行为”“提取了郑凯由于被刑讯脱落的两个拇趾甲”外,还详细说明了两份关于死因的刑事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但在省检察院还未批复的时候,盘锦市中级法院又不知为何突然同意开庭审理了。
  1998年一审开庭后,盘锦中院就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盘锦市看守所管教王磊称:“郑凯进看守所时,走路有点困难,入监时让他把鞋脱下来,脚上有血污。”但在一审判决书中,只简要提到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曾被刑讯逼供,但并未直接回应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1998年年底,郑凯案二审维持了死缓判决。两三个月之后的1999年2月,盘锦市中院对另一起案件即张庆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庆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庆伟上诉后,2002年7月,辽宁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来,盘锦市中院改判张庆伟无罪。随后,杀人真凶在内蒙古落网。
  因为张庆伟案,盘锦市双台子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大队长杨云孝、副大队长赵恩凯及几名警员都被盘锦市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立案侦查。不久,该公安分局局长赵长宏突然自杀,而杨云孝、赵恩凯等人经调查没有被认定构成犯罪,只是在公安机关进行了内部处理,都被调离了刑侦岗位。
  张庆伟与郑凯案几乎是同时办理的,办案的警察也是同一拨人。当时,刑警大队有“一案一奖”的激励机制,在赵长宏等人出事后被广为诟病。
  郑凯入狱服刑后,其母张玉兰近20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上访申诉,成为当地重点维稳对象。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驳回郑凯案的申诉请求。张玉兰称,2008年,最高法院信访办东北三省负责人曾调阅郑凯案所有案卷,但时至今日,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郑凯刑满出狱后,2016年3月,委托郑天赐作为申诉代理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至今未收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