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级改革去“官本位”的意义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非领导职务管理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此次试点改革的背景是,机关公务员现行的职务晋升渠道有限,以改革手段开辟职级晋升通道,能够更多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而真正实现现代公务员制度的价值。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传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存在着制度和体系不健全的矛盾,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现代化发展进程不相适应,例如干部队伍缺乏活力、分类不科学、专业能力不足、管理体制陈旧等等。正因此,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一大目标是调整国家行政职务关系,规定政府与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转型。公务员法所引入的诸多先进理念和制度,为政府依法行政、公务员依法履行公务职责搭建了良好的制度框架。
  在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正方面,政府有其固有的作用;政府作用的完整发挥,则依赖于专业、守法、勤廉、高效的合格公务员队伍。现代公务员制度承载了政治民主、权力多元、法治行政、激励能绩、开放平等的社会价值,是现代政府制度、行政制度、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需要具有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的公务员,须以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为必要条件。但制度设计和实施中的滞后,经济和社会的快速深入发展,使得我国公务员制度面临挑战,职位科学分类和职级合理设置即是其中之一。
  职位是配置了一定权力、责任、利益和义务的工作岗位,根据工作性质进行区分。职位总是有级别的,级别是附着于职位的高低次序等级。职位与级别的设置,是为了实现对公务员科学与高效的管理,激励公务员的合理流动。
  我国传统的公务员制度是根据官员身份等级确定职位,大多数公务员的发展空间仅有职务晋级一条渠道,缺乏其他可能的畅通管道。导致公务员的义务就是服从上级决定,公务员的价值取向就是热衷于职务上的晋级,“官本位”覆盖“能力本位”。长此以往,公务员的职业身份、专业能力和任职资格条件日益淡化、蜕变。
  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横向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职位类别。其中,综合管理类包括“领导成员”“非领导成员”在内的机关职位序列。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则从综合管理类中区分出来,分别有不同的职位层次,从而能够获得与其专业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待遇,嘉奖公务员的才能与工作绩效。
  上述职位分类和职位序列,不仅适应了社会对政府专业化建设的需求,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水平和工作效能,而且摆脱了传统的单一职务晋级渠道的弊端,创设了职务与职级并重的“双梯制”晋升方法。公务员既可以得到职务上的提升,也能通过职级的晋升提高待遇,从而拓宽公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推进公务员考核和晋升制度从“官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型。
  但也应当看到,现行公务员法的职位分类依然过于笼统、不够充分。尤其在职位序列方面,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的职级设置有限,大多数公务员仍然没有摆脱职务晋升的“官本位”模式。实践中,职级制度的功能并未达到理想状态甚至被明显弱化,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职级依附于职位等等,“官本位”现象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正因此,此次试点改革方案强调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以任职年限和级别作为职级晋升的主要依据,从而实现职级晋升的普遍化;将公务员经济待遇的分配主要由职务决定转向由职级决定,从而强化职级对经济待遇的决定功能,等等,就是为了真正拓宽公务员职级晋升渠道,落实公务员制度的价值目标。从这个意义而言,此次试点改革,当可视为公务员制度又一次重大改革的前奏,亦将为构建更加现代化的公务员法提供现实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