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不清的“诈骗罪”

  伪装是动物的求生本能,进化到人,就成了谎言。曾有统计,人平均每日撒谎十五个,其中有不让对方感觉难堪的“Small White Lies”(善意的谎言),也有骗财骗色骗命骗江山的“Big Black Lies”。
  作为基层司法社工,笔者有幸天天和后者打交道,只是对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宽大无边让鄙人大开眼界,便觉“不说谎办不成大事”的道理古今皆然:只要谎撒开了,事办成了,还有个别吃着纳税人粮帑的社会秩序守门员们总会因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准则”将受害者挡在救济之门外,难怪形形色色骗局猖獗横行,以致互害互骗成了社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白纸黑字写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犯罪嫌疑人编个谎言,让受害人给了财物还不归还。例如,三年级二班周杰伦同学以借为由把同班同学徐熙媛的尺子拿回家自己使用,屡催不还。徐熙媛小朋友满脸眼泪鼻涕找到老师诉苦:“周同学,他骗我!”
  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复习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的“骗”的定义,就是因为现实中一些地方众多奇葩“不予立案”的理由,让笔者充分感知了“生活比戏剧更惊人”的真理性。记得有一次,一名受害人千里迢迢从四川找到笔者兼职的法援中心。原来是深圳某身份不明人士涉嫌伙同一名有着律师资格的人士在网上以“香港丧偶企业家征婚”为名,让该女士缴纳了8万元“公证费”,还保证“选不上就退钱”,但此后便没了下文。打电话催办,对方不是不接,便是辱骂,说到动情处,不忘补一句:“就是骗了你又怎么着。”报案信、合同书、律师名片、网络论坛截图、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骂人录音俱在。
  这案子应该好办吧?且随笔者陪受害者来到该律师楼下警务室,一名面白无须的玩手机警员抬头撇一眼材料,便道:“这案子你回老家报吧,不过我看多半立不上。”没等笔者接上茬儿,受害人就带起哭腔说开了:“2014年我就在老家报了,他们要我来这儿报,说抓人快,律师从重判!而且我转账是在深圳的,就在那家律师楼上!去年年底我来××分局报案时,你们Y警官还说,已经受案了,可受案通知书到现在都没见着……”
  正当我也准备引经据典阐明在犯罪行为实施地报案的必要性时,那警员却口若悬河地搬出了《婚姻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香港特区基本法》以及一大堆常人闻所未闻的《实施细则》、“法律解释”,如泰山压顶般砸了过来。东拉西扯一大堆,中心思想一句话:“你们这是民事纠纷,如果非要说成诈骗,那也是电信诈骗,不归我们这管。”
  没办法,只得给检察院写信,将这天下午的“普法教育”录音也一并发去。所幸的是,检察院第二天就回了电话,言已责成区公安局立案,并报来了立案编号。又过了一天,律师也给受害人去了电话:“何必报警呢?又不是不退钱,要不,我们在深圳××派出所见,我退钱,你撤案!”
  简单得不需要多少学问就能查清性质的小小“诈骗案”,历时经年,认真起来也就是几天时间办结。为何一小撮法条背得滚瓜烂熟的人面对纳税人伸张正义的小小请求,却显得如此“谨慎”,以致像极了怠慢?用着人民的公帑,不为人民办事,这又是什么行为呢?
  

● 责任编辑:张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