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打折,老母怎么办?

或出钱,或出力,签订赡养协议

  寡居的赵冬有四个孝顺的儿女,她一直和次女孙丽一起生活。进入耄耋之年,老人的健康状况已大不如前,而她的两儿两女也一个接着一个升级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步入人生晚年,照顾80岁的老母,纵然有心,身体却时不时地闹罢工。这不,2014年年初,一场疾病袭击了次女孙丽,她病倒了。虽经治疗逐渐康复,体力、精力还是大大地打了折扣。此前,对母亲的照料她大包大揽,十几年如一日,从无半句怨言。可如今,心有余而力不足。怎么办?只能找哥哥、姐姐、弟弟商量。母亲的赡养问题终于被摆上桌面,孙江、孙红、孙海都知道无法回避,赡养母亲,义不容辞,这个道理他们懂。可道理归道理,现实归现实,不商量不打紧,一商量隐藏的矛盾便毫无遮掩地暴露出来,都有一家老小,把母亲接到家里来,这困难怎么克服呢?协商来,协商去,却是都念自家困难,竟然想不出一个办法。
  “不如抓阄儿吧,谁抓到了,就由谁赡养母亲。”没有比这更公平、更好的办法了。抓阄儿的结果,孙海成为赡养人。
  赵冬由次子孙海赡养,不意味着其他三个子女完全靠边站,可以不出力,钱还是要出的。于是,2015年年初,经过一番协商,在亲朋见证下,一纸赡养协议顺利出笼:“关于赵冬的赡养(包括日常生活照顾、生病治疗护理、死后丧事操持、安葬等所有的一切)经孙江、孙红、孙丽、孙海协商一致,签订家庭协议。由孙江、孙红、孙丽三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各付给孙海2万元。赵冬现有的现金1万元、廉租房1套及其他一切物品均归孙海所有,今后赵冬的赡养全由孙海个人承担,孙江、孙红、孙丽三人均不再尽任何义务,也不再承担一切责任。承担人孙海和赵冬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找其余三人的麻烦。如承担人不幸去世,其余三人依法承担赵冬的赡养责任,另签协议。本协议为家庭最终协议,由各当事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永不反悔。”
  赡养协议征求了赵冬的意见,得到了赵冬的认可,只因年迈眼花,由在场的侄儿代替其签名后,赵冬才郑重地在名字上捺下手印。孙江因身体有恙未参加,委托女儿在协议上签名捺印,而孙红、孙丽、孙海自始至终全程参加家庭协议的签订仪式,并签名捺印。

 

有所养,无所安,协议打折

  赡养协议签订了,不同当事方,感受各不相同。对赵冬来讲,这是余生的保障,房产百年之后归赡养人所有,还有点赠房养老的味道;在孙海看来,这是他承接全部赡养义务的开始,也是此后继承母亲全部遗产的依据;对于孙江、孙红、孙丽而言,更有着特别的意义,母亲还是母亲,不过,从此他们对于母亲再无赡养之责,因为赡养义务,他们已经用货币“买断”。不同的当事方看到不同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各方要忠实地予以履行。第二天,孙海开始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而孙江、孙丽各自将约定的两万元交给孙海,孙红一时困难,也将1.5万元送到孙海手中,母亲自有的1万元,过去由孙江代为保管,孙江也将这笔钱转交给了孙海。
  赵冬在孙海家开始了新的生活。谁料,在小儿子家才住一个月,说病就病了。躺在病床上,赵冬特别想家,人老了,就喜欢跟家人在一起,虽然儿女们都来探望,可医院里怎么也整不出家的感觉。住了一段时间,病情好转,赵冬强烈要求出院,由孙海接回家里。然而,在家里住得也不愉快。老人有老人的生活习惯,沿袭了几十年根深蒂固,过去与孙丽住,没觉得什么,现在跟孙海一家住在一起,环境变化太大,嘈嘈杂杂,矛盾显现出来,彼此都觉得生活太不方便。
  “姐,我想把母亲送到老年公寓托养。有专人照顾,有老人唠嗑,比住在家里好……”见母亲过得不快乐,自己更被这摊子事搅得昏头胀脑,孙海找二姐孙丽商量。孙丽跟母亲生活了14年,对母亲的习性更了解,听了孙海的提议,没有反对。于是,孙海和孙丽到县内多家老年公寓考察,选定地方又征得母亲同意,姐弟俩一起,将母亲送到县里一所老年公寓托养,托养费由孙海承担。
  赡养协议约定母亲由孙海赡养,孙江、孙红、孙丽则以货币买断“赡养”,哪料,孙海也以货币来解决母亲的赡养问题。赡养协议百密一疏,没有对赡养方式作出特别约定,结果孙海擅自将亲自赡养变为公寓托养,这样行吗?这还是对赡养协议的忠实履行吗?好在,去老年公寓,赵冬是同意了的,母亲不反对,孙江、孙红便也保持沉默。
  赵冬住进老年公寓,如果在这里有所养、有所乐、有所安,未尝不可。但好景不长,一段时间后,赵冬过不惯了,吵闹着要回家,可回哪里?赵冬有自己的想法,四个子女轮流照顾。不得已,孙江、孙红、孙丽、孙海四人又聚到一起,可前有赡养协议,后有母亲要求,中有孙海违约,你一言,我一语,又如何谈得拢。争论了几次,每次都各执一词,只得不欢而散……

 

赡养能否买断,“孝心”应当兜底吗?

  “怎么把我送到养老院呢?”赵冬不乐意了,她要回来,可在接母亲回家的事上,两儿两女总扯不到一块儿。等不到儿女们满意的答复,赵冬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诉请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每人到其住所轮流护理3个月,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
2016年12月,湘北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
  母亲将自己告上法庭,身为长子的孙江觉得最委屈,他对应诉的准备也最充分。孙江表示,他59岁了,妻子无业,家庭生活相当拮据,但从未拒绝对母亲的赡养,赡养费从每月50元到100元,后来又增加到200元。而且,他也经常看望母亲,生活上的困难都给予及时帮助,现在母亲说他不尽赡养义务,这不符合事实。对于母亲的赡养,他们四子女2015年年初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孙海赡养,他和孙红、孙丽则一次性分别给付两万元,协议还在履行期内,并不存在赡养纠纷。赡养协议是要让母亲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是要将母亲放在子女身边赡养,孙海擅自将母亲送到老年公寓,是对协议的违背。只要协议不折不扣地执行了,赡养官司就没有了,孙江不认可母亲的诉讼请求,他坚持弟弟孙海应当根据协议承担赡养之责。
  相比于孙江的坚持,两个女儿的态度要淡定许多。孙红对于母亲的诉求没有意见,只是述说自己不便,身体不好经常治疗,又与母亲不在同一城市,请求允许雇请保姆照顾。孙丽对于母亲的诉求同样支持,此前母亲一直与她一起生活,相依为命,如今母亲为赡养走上公堂,她只希望能和睦处理赡养事宜。而作为纠纷主角的孙海也在法庭上表态,同意母亲的诉求并服从法院的判决。
  一个回合下来,各方态度明了,母亲与子女的赡养纠纷悄然间变成兄长与弟妹们的对抗,焦点指向赡养协议的效力。孙江的观点,赡养协议合法有效,他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已经买断,不再承担赡养之责。孙红、孙丽、孙海呢,协议有效无效不去管它,既然母亲要求改变赡养方式,那就听之随之,改变无妨。
  亲爱的读者:赡养究竟能不能买断?自愿达成的赡养协议该不该忠实履行?
  (答案见本期)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