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十字路口在哪里?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攀升,相应的拆迁补偿也高得令人咋舌,“一拆富三代”早已不是天方夜谭。围绕着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地产的房主、被安置人、被拆迁房地产的承租人等各方主体,都想从中分得一杯羹,演绎出种种令人意想不到的手段。

 

天上掉下个好妹妹

  刘国栋从农村来到这座城市已经十几年了,靠做厨师攒下了一笔小财。俗话说人往高处走,刘国栋不甘于总是当打工仔,打算盘下一个饭店自己当老板。正好刘国栋打工的饭店老板想出国定居,就把正在经营的饭店低价转让给了刘国栋。饭店坐落的底商属于赵玉所有,刘国栋与赵玉重新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租期5年,租金每年4万元,租赁期内如遇房屋拆迁则赵玉可以解除合同。刘国栋的饭店生意虽然不尽如人意,但还是比自己当厨师给人打工时强得多。在刘国栋经营到第3年的时候,饭店被政府纳入拆迁范围。赵玉遂给刘国栋下了解除合同通知,要求刘国栋在1个月内腾房。刘国栋也听说了拆迁的政策和价码,认为他作为承租人有权利获得一部分补偿,于是拒绝解除合同和腾房。赵玉遂将刘国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国栋立即腾房。就在此时,好像“天上掉下个林妹妹”一样,一个叫刘紫婷的女人主动找上门来。刘紫婷告诉刘国栋她可以帮他应付诉讼并出面“运作”拆迁补偿事宜,不过要在事成之后与刘国栋五五分成。刘紫婷这个女人可不简单,是这个地方著名的“社会人”,号称黑白两道通吃,没有办不成的事。刘国栋考虑了一下,同意了。
  一审开庭时,刘紫婷随刘国栋来到法院。在旁听完庭审后,刘紫婷对法官说:“我跟刘国栋有合伙协议,我出资,他出技术,一起经营这个饭店。刘国栋当被告了,我怎么办?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得关照我的情况啊。”
  法官被刘紫婷的话说愣了:“这个情况你在开庭前怎么不说?当初我们把传票送达到刘国栋经营的饭店的时候,就怕还有其他权利人可能不知情的情况,特意把通告张贴在饭店大门上。你要是和刘国栋共同经营这个饭店的话,你应当知道这个案子的情况啊。”
  “我只管投资饭店,不是经常到饭店照看生意。”刘紫婷赶忙解释。
  “照你说的,你和刘国栋合伙开饭店,现在饭店都让人家起诉腾房了,刘国栋能不告诉你?”法官心里已经明白了八九分。
  很快,一审判决作出,法院判令刘国栋10日内腾房。刘国栋不服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前,刘紫婷要求作为刘国栋的代理人。
  “你和刘国栋是什么关系?”法官依照程序询问刘紫婷。
  “我是他堂妹。他这个人嘴笨,怕说不清楚,我代理他打官司。这是我的委托书。”刘紫婷回答法官。
  “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你不属于当事人近亲属的范畴,你以公民身份作为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还需要提交社区推荐函,否则你的请求不能成立。”法官平静地告知刘紫婷。
  “我现在没有这些手续,现在代理打官司这么麻烦?”刘紫婷顿时语塞,心里骂了一万句:以前不需要这个什么函啊,现在法律怎么这么规定了?
  “那就没有办法了,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得非常清楚。今天开庭你没法作为刘国栋的代理人。”法官没有准许刘紫婷的申请。
  由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二审开庭后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了我租的房子,我怎么不知道?
  “这个底商是我租赁的,法院凭什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给我判没了?这是哪家的法院,有这么不讲理的判决吗?”刘紫婷对着执行法官拍起了桌子。
  原来,判决生效后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找到了刘国栋要求其腾房,刘紫婷闻讯赶来,当面对执行法官质疑起判决结果来。
  刘紫婷对执行法官称,底商的所有权人原来并不是赵玉,而是一个叫胡玉成的男人,她是从胡玉成手里承租的底商。后来胡玉成将底商卖给赵玉,赵玉对刘紫婷承租底商是知道的,同意刘紫婷继续承租。而且,底商里的装修、各种饭店设备也都是她刘紫婷出资置办的。
实事求是地讲,刘紫婷确实是下了功夫,她所说的胡玉成与赵玉的关系确实是事实。
  “刘国栋根本不是什么承租人,也不是什么饭店老板,他就是给我打工的,我才是这个饭店的老板。你们执行的这个判决根本就是错误的,法院判决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必须立即停止执行!”
  执行法官表示很无奈:“判决一经生效就必须得到执行。如果你对生效判决有异议,那么就依法主张权利好了。”
  于是,刘紫婷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其财产及经营权被作为被执行人刘国栋的财产及经营权执行,要求对刘紫婷的财产及经营权予以保护。执行法院经过审查,驳回了刘紫婷的执行异议。刘紫婷随后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法院判令刘国栋腾房的生效判决有错误、侵犯了其合法的承租权和经营权为由,要求撤销上述腾房案的生效判决。为了能打赢这个官司,刘紫婷特意作了精心准备:首先,她制作了自己和胡玉成的租房合同、自己和刘国栋的合伙协议、装修底商和购买厨具的收据、刘国栋亲笔书写的证明等。其次,她以刘国栋违反合伙协议为由起诉刘国栋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确认了双方曾签订合伙协议的事实。最后,为了防止刘国栋在法庭核实情况时说漏嘴,刘紫婷让刘国栋称病不参加本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庭审调查。在刘紫婷看来,本次胜诉希望大增。只要能够将刘国栋腾房案的生效判决撤销,她就有时间和手段撬开赵玉的利益之门。

 

上错花轿  嫁错郎

  法院经过审理,对刘紫婷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作出了终审裁判。终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国栋腾房案的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刘紫婷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裁定驳回。刘紫婷认为刘国栋腾房案的生效判决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刘紫婷的起诉应不予受理。故,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刘紫婷的起诉。刘紫婷接到裁定书后恍然大悟——原来她选错了法律程序。可是当她想回过头来再以案外人身份对刘国栋腾房案的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时,她无奈地发现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提起申请再审期限。这意味着,她精心策划的通过司法程序来瓜分拆迁利益的方案破产了。
  刘紫婷和刘国栋可谓是处心积虑,可是没料到最后竟然栽在了法律程序的十字路口。法律为了最大限度救济案外人的合法利益,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三个法律程序。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本身虽无错误,但是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为此案外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并要求排除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情况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它的特点在于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没有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特点则在于第三人、案外人认为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显著区别在于,如果当事人提起了执行异议(注意不是执行异议之诉),那么他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只能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执行异议,那么他就可以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刘紫婷的计划之所以破产,就在于她选错了法律程序——上错了花轿必定嫁错郎君。否则,以她精心准备的诉讼资料,她很可能会因案情的扑朔迷离而浑水摸鱼获得利益。
  (文中人物为化名)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