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不了案就该让无辜的人顶责吗?

  2016年11月11日上午,不满周岁的言言躺在婴儿车中经过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油房街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健身铁球砸中,当晚抢救无效死亡。船山公安分局工作人员12月7日告诉澎湃新闻,警方事后提取居民楼住户指纹,但没找到铁球主人。该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最初定为意外事件,至于是否立刑事案件,还在商议中。若未能确定责任人,没有不在场证据的所有住户将作为责任起诉对象,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找不到责任人、“破不了案”的话,就当作意外事件处理,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不能不说的是,这名工作人员的话虽然不无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却是荒诞的。因为,破不了案就不立案,根本就是为了脱责而进行的自欺欺人。
  正常逻辑是,案件应当在立案后设法侦破,哪有“破得了案”才能立案、不能破就不立案的道理?而且,搁置物都是垂直降落而不是在空中横着飞,这种不是在建筑物正下方而是在街上行走被击中的情况,无可置疑的是抛掷物所致。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尽管抛掷人未必会有意伤人,但在高空抛物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仍然做这种行为,显然是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属于间接故意。因而,高空抛物伤人的行为性质上是故意犯罪,是无可否认的刑事案件,怎么能“侦破不了”就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呢?
  相比于这名工作人员的说法,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案,警方在破不了案的情况下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则因为侵权责任法还未制定,是又荒谬又没依据。比警方更荒谬的是当地法院。受害人由于无法确定谁是致害人,便把二楼以上的22户居民都告上法庭。法院同样是囫囵换囫囵,在无法查明责任人的情况下,判决事发当晚无人居住两户外的20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亦即不但被告是谁要明确,还应当因什么事实和理由须承担什么责任也要明确。所以,对于这种不知道是谁实施了侵害行为的情况,应当依法不予受理,受理了也应以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该案不仅违反起诉规定,还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原则,把举证责任反过来加在被主张人头上。要知道,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是存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是被主张人负有相关防范义务,或者是被证明拥有相关证据资源,而不是随意倒置的,否则会因为“有罪推定”把任何人都随时置于无端的责任之中,引起社会紊乱。
  更为荒诞的是,烟灰缸案问世后,尽管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基本的责任与举证原理,被社会诟病,却在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补偿、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声音下,把其中的“连坐理论”吸收进了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
  然而,“现代连坐”入法不但没能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反而因为违反起码的责任常识、让广大无辜之人为致害人担责,引起了被连坐之人坚决抵制。不仅烟灰缸案被判决承担责任的20户住户,14年后媒体追踪时仅仅两户履行了判决义务,而且后来发生的四川天降杯具案,虽然每户分担的赔偿额仅仅1000余元,大家也是坚决抵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这也难怪,法律与法院判决之所以让人尊重、服从,在于内含于其中的公平正义,在于使人信服,背离公平正义、不被人们认同的法律与判决,不仅不会赢得尊重,反而会因为对公平正义的败坏,损害法律与判决自身。
  且不说,在找不着真凶和责任人的情况下,想办法使被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本就是一种救济问题而不是责任问题。而救济是社会或政府的事,不是特定居民的责任。把救济与追责相混淆,因为找不着责任人就把责任转嫁到无辜居民头上,即使强制他们进行了赔偿,也只是给他们制造无妄之灾,由于真正的责任人受不到惩罚、不为致害行为付出代价,被损害的正义无法恢复。最新报道说,该婴儿的父母已准备对整座楼的居民进行起诉,即便他们如愿获得赔偿,也会因为凶手不能服法特别是不进行立案后使其永远逍遥法外,那名屈死的婴儿无法瞑目。
  不仅如此,“破不了案”就不立案,只会纵容侦查机关推卸责任,不利于增强责任意识,使一些本应侦破的案件被挡在门外、侦破不了,并且因为不立案而给真凶吃下定心丸,解除其后顾之忧,既使他们无所顾忌,也会引起其他人效仿,放任高空抛物行为。恐怕这也是“连坐”入法非但没能遏制住高空抛物现象,反而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致死致伤现象频频发生乃至竟然有地方发明了“防抛网”的原因。必须重新审视“连坐”之法的负效应并解决侦查机关“破不了案”就不立案的问题。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 责任编辑:侯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