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与展望:死刑核准权收回这十年》专题报道之一

最高法院这十年做了什么?

编者按

  2016年12月10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纪念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周年”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央政法机关、政法院校、研究机构、律师界和媒体代表100余人参加了会议,并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研讨。
  正如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敏远教授所说,2007年1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一件大事,是对我们国家的法治事业具有积极推动意义的大事。这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恪守职责、履行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历史功绩是巨大的,但回顾并不仅仅是为了点赞,而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把好死刑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贯彻落实少杀、慎杀政策,直至“废除死刑”的现代司法文明主张真正实现。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收回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而在此前的27年,处在改革开放转型期的社会环境下,为了维护治安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给地方高院,以缓解大量案件压力。
  而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这十年,不但严控了死刑数量,且将死刑复核引入规范化、常态化的诉讼程序之中,更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曾表示,这十年中,公开的案件中,没见到错杀的冤案。

 

“东湖会议”: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重要转折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而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历史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三次下放死刑核准权。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从当时的形势和社会治安环境来说是必要的,有积极意义,但也增加了不少死刑执行的随意性,造成一些错杀、冤杀,与长期坚持的“少杀”“慎杀”的原则产生矛盾。
  2003年5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全面领导司法体制改革。2004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其中之一就是改革授权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外界普遍认为,2005年冬天在湖北武汉举行的“东湖会议”,坚定了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决心,这次会议被刑法学界视为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重要转折点。
  2005年11月18日至19日,这场不公开的座谈会在东湖宾馆连开两天,主题只有一个:收回死刑核准权。会议的开法颇为特别: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主持、提问,与会的刑法学者马克昌、王作富、赵秉志、陈兴良和刑事诉讼法学者陈光中、樊崇义、陈卫东、龙宗智一一发言、作答,一致支持收回死刑核准权。
  当时在场的还有最高法院所有副院长、各刑庭庭长、研究室主任和时任湖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高级法院院长,他们全程没有发言。
“肖扬在会上传达了中央政治局九位常委对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的支持。肖扬提出要经过三年努力,把死刑数字控制到可以公布的程度,令人印象深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曾在接受采访时说。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2007年1月1日,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军队高级法院收回。

 

最高法院这十年做了什么

  最高法院于2007年1月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至今的十年,成效是非常显著的,死刑数字减少了三分之一,现在的死刑数字只是2006年的70%,既依法严惩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又在保持社会治安长期稳定的同时将死刑数量大幅度降下来。
最高法院总结的具体经验做法有以下五点:
  一、坚持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全力维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伸张社会正义与公平,十年来社会治安形势稳中向好。
  二、坚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对于因为家庭邻里纠纷矛盾激化的刑事案件,坚持区别对待,严格控制和慎重行使死刑。对于可杀可不杀的案件也不是简单不杀了事,而是要全力做好民事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一大批案件调解成功,对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案件依法改判死缓,同时建立了死刑复核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推动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三、严格统一死刑标准。规范裁判制度,确保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最高法院规定了30多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断细化刑事案件的法律标准和诉讼程序规则。各个刑庭严格执行死刑法律政策规定、适用死刑的法律标准,使死刑的政策标准和证据标准更加严格统一,死刑政策的把握更加平稳持续,有效防止了死刑的复用、错用和滥用,也防止了死刑案件的大起大落。
  四、严格工作执法,防范冤假错案,切实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始终严格把握核准死刑案件零差错,这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基本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标准,遵循最严密的诉讼程序,坚持最审慎的把关态度,认真复核好每起案件,坚持疑案不核、疑罪不杀,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五、坚持制度创新,不断完善死刑复核制度,推动刑事司法制度和理念发生重大变革。一是接受最高检监督的制度,对于不核准的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二是建立死刑复核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律师可以到最高法院反映意见阅卷。三是建立和完善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四是落实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现在死刑复核案件一律要提讯被告人。五是规范死刑执行程序,死刑犯家属会见的要求一律满足,禁止游街示众,推广注射死刑,使死刑更加文明。

  

死刑核准权收回符合法律原意

  作为东湖会议的见证人之一,陈光中教授经历了死刑核准权收回十年的全部历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措施,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改革的内容写了很多,但是最后真正落实的司法改革就是这一项,我认为它是有深刻长远的历史意义的。”陈光中说。
  首先,陈光中表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使得我们的法律本色得到恢复,符合法律的原意。为什么用“本色”这两个字?我们的刑法、刑诉法“关于死刑核准权归最高法院”的表述始终没有改变过,在这个意义上说收回死刑核准权恢复了法律本色,符合法治的意义,我们不能忽视这个意义。
  其次,陈光中表示,从有效程序的角度体现了严格控制慎重使用死刑的原则,贯彻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同时可以说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不错杀、不冤杀。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前到死刑核准权收回的前几年,我们的死刑数字大幅度下降,这是人所共知的,虽然具体数字没有公布,但已经控制的比较好,这是收回死刑核准权起的作用。呼格案也好,聂树斌案也好,都是在死刑核准权下放以后包括严打形势下发生的,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的十年,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措施,来保证死刑案件不错杀,不敢说客观上一定没有问题,但是到现在为止,至少没有发现一起错杀的公开案件。
  最后,陈光中表示,从程序的正规化、法治化角度来说,死刑核准权收回以后,采用了更加严格和规范的死刑复核程序,摒弃了原来封闭并带有行政式的书面审查。如今的死刑复核程序中,第一要讯问被告人,确实有困难也是采取远程视频审问;第二,由原来可以有提供法律援助,转变为现在必须提供法律援助,而今后还可以加一条,即应该有有质量的法律援助;第三,检察院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