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监察体制变革重塑权力新生态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该决定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职责、权限和手段措施等,明确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此举标志着,一场改变国家权力结构的监察体制试点改革,以合乎法律的方式正式启动。
  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看似悄然启幕,背后的逻辑实则清晰可见。从习近平总书记对监督权的极度重视,到国家监察体系建设出现在高层话语中,再到十八届六中全会首次将监察机关与政府、司法机关并列,直至前不久中央专门下发改革方案,这一影响深远的试点改革其实酝酿已久、瓜熟蒂落。
  国家机构的变化,乃是权力结构性的调整。设立监察委员会,绝非简单的机构增设,其根本要义在于坚持以腐败持久性治理为问题导向,以体制改革破除当前权力监督的困境,通过国家权力结构性重组,实现“由治标为主转向以治本为主、由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由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从而为公权力运行营建一个安全的体制生态,从源头上防止权力陷入腐败陷阱。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产生的国家机构主要由“一府两院”和中央军委构成。在宪法的权力架构中,检察机关虽然行使法律监督权,但其范围并未明确,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司法实践,这种法律监督权都极为有限,依然被视为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监督权被分割嵌入其他权力,其独立统一的地位并不突出。其中,政府系统中有审计和行政监察机构,检察机关中设有反贪机构,党的纪委只对应行政监察机构,监督权设计呈现出一定的依附性、分散性,使得对公权力的监督容易陷入碎片化困境,造成监督资源分散、效率不高。
  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之外,对于党政干部的违纪行为、对于非政府体系的其他公职人员,还需要在监督权设计上予以整体考虑。根据相关试点改革决定,监察委员会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意味着行政监察将从政府系统中剥离出来,成立与政府并列、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这将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突出监督权的比重,全面提升反腐机构的法律地位,解决权力监督上的机构重叠交叉、资源浪费等问题。试点期间,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都将纳入到国家监察之中,从而消除监督对象的“交叉带”和“空白带”。
  事实上,监察是我国古代权力监督的重要制度经验。秦朝即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之后便成为历代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历史上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多实行与行政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以确保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及至民国时期,孙中山创建“五权宪法”,将监察权确立为五种国家权力之一。追根溯源,当下监察体制改革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在充分观照国情、吸收古今中外经验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重大宪法体制安排。就现代意义而言,将来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的“新监委”,能够实现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的“两结合”,体现出监督权终极意义上的人民性。
  当然,国家权力结构的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由此决定了改革的推进需谨慎而为,试点的意义即在于此。相关试点改革决定明确,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这意味整个国家权力结构或将迎来大的变革,可能涉及国家宪法的修改,也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权力切割。其科学之处在于:一方面增强监察权的独立性,强化反腐的权威与力度;另一方面提纯检察权,使之更加集中于对异体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可见,监察体制试点改革所涉及的权力整合,主线是突出监督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独立性、一体化要求,走出现实中权力监督体制的依附性、碎片化格局,通过体制结构的科学化,实现权力运行的理性化、规范化,保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和有效性。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