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 绽

  “只要你看得足够仔细,就会发现每个东西都有弱点,迟早会出现破绽。”这是好莱坞悬疑犯罪电影《破绽》中的一句台词。这部由安东尼·霍普金斯和瑞恩·高斯林主演的电影剧情大体是说,霍普金斯饰演的工程师特德因为妻子出轨而将其枪杀,高斯林饰演的年轻地方检察官威利作为此案的公诉人则认为该案十分简单而掉以轻心。特德在精心策划下利用法庭上的“完美”表现而合法地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威利最终通过抓住案件事实的每一点破绽,将特德绳之于法。这句经典的台词让人回味悠长,时刻提示着司法者——看上去完美精准的谎言,只要你认真仔细辨识,都能觅得其“破绽”。

 

到底谁才是那个有权签字的人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楼装饰装修合同,由B公司承建A公司办公楼的全部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乘以施工量的方法确定最终的工程价款。合同还特别约定,吴某庭有权代表A公司签署确认工程量的各类文件。施工结束后,双方因为工程款事宜发生纠纷,B公司起诉主张A公司拖欠工程款。在一、二审法庭审理阶段,B公司提供了大量的工程量签证作为证据,想要证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但是A公司指出在这些所谓的工程量签证中签字的人是“吴某廷”而非合同约定的有权签字的“吴某庭”,而“吴某廷”并非是A公司员工,故B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两审法院最终采信了A公司的抗辩意见,以B公司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支持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两审判决,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逐页翻阅厚厚的卷宗,一份又一份的工程量签证上的签字呈现在眼前——吴某廷、吴某廷、吴某廷⋯⋯凡是需要A公司签字确认的地方,几乎全部都是这个“吴某廷”在签字,只有个别签证是“吴某庭”签字。一两份证据不足为凭,可是当近百页的证据都显示是“吴某廷”签字的时候,不由得让人产生高度怀疑——这个“吴某廷”与合同约定的“吴某庭”是不是同一个人?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怀疑终究是怀疑,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来佐证。

 

只要仔细,一定能够发现破绽

  法庭背靠背询问A公司,A公司确认以下事实:1.吴某庭曾是A公司员工,祖籍福建,年龄三十多岁,现在已经离职。A公司现在无法提供吴某庭的身份资料,也无法联系到吴某庭。2.A公司的老板是福建人。3.对B公司出具的六张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六张收据显示A公司向B公司付款。
  法庭背靠背询问B公司,B公司确认以下事实:1.工程施工过程中,始终是吴某廷代表A公司与其接洽。吴某廷在签署大量工程签证之外,还代表A公司收取了几笔工程款。2.吴某廷是福建人,年龄三四十岁,与A公司的老板是老乡,现在已经不在A公司工作。
  通过背靠背的询问,可以发现一些耐人寻味的线索:1.外地人到陌生地方做生意喜欢使用同乡作为助手是大多数中国人骨子里的习惯,而本案中当事人的陈述反映出吴某廷与吴某庭都是福建人,与A公司的老板是老乡,这恰恰说明吴某廷与吴某庭一定存在什么联系。2.六张收款收据中有一张发现了吴某廷的签字,其余均为吴某庭的签字,而A公司却认可这六张收据反映了其向B公司付款的事实。A公司的这个表态与A公司否认吴某廷系其员工的表态明显出现矛盾。
  至此,破绽出现了。原审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瑕疵,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由于客观原因,B公司已经无法再向法庭提供更进一步的可以证明吴某廷身份的证据。在破绽已经出现的情况下,法院依照职权调取证据势在必行。按照一般的思路,吴某廷如果是A公司员工,那么A公司应当有聘用吴某廷的手续。法院首先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未发现A公司聘用吴某廷的劳动合同以及为吴某廷缴纳社保费的记录等。其次,法院来到公安部门查询吴某廷和吴某庭的身份信息。经查,全国叫吴某廷的人不超过10个,其中有一个户籍所在地正是福建省,年龄38周岁。法院在公安部门的调查取得了重大进展,吴某廷的身份信息印证了法院对吴某廷身份的怀疑和推断。第三,法院来到A公司设立注册地的地税局查询A公司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名录。经查询,在A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员工名录中赫然写着吴某廷的名字。至此,法院对于吴某廷身份的怀疑和推断得到了直接证据的印证,A公司对吴某廷身份的谎言被戳穿。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忽略了那张有吴某廷签字的关键的收据,忽略了大量证据显示出的足以令人产生的怀疑,其认定的事实基础被这张关键收据和个人所得税申报名录所推翻,该案最终进入再审进行纠正。

 

民事法庭不能成为谎言的避难所和诉讼技巧的格斗场

  这个案子虽然尘埃落定,但是它带给我们的思考却似乎永无止境——为什么在当今中国的民事法庭上,当事人说谎成了家常便饭?打官司到底是法院去取证还是当事人自己去举证?
  地球人都知道,打官司的关键是打证据。原告要想赢得官司,就需要举出证据让法官相信他所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如果不能举出证据或者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让法官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另一种是原告主张的事实让法官觉得真伪不明,无法作出肯定性的判断),那么原告一定会输掉这场官司。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制度”。被告在诉讼中整体处于守势,只要其能够阻止法官相信原告主张的事实或者令法官觉得原告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那么被告就会赢得诉讼。被告要想达到这个目的,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否认——即使这种否认纯属谎言——原告主张的不利于被告的事实。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认定及制裁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另当别论)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规定极为匮乏,所以对于说谎者而言,说谎行为基本上是无本万利的买卖。因为它可能为自己赢得诉讼却几乎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不利后果,顶多谎言被戳穿而不被法院认定而已。制度使然,当事人在民事法庭上将撒谎当成家常便饭也就没什么稀奇的了。但是,法庭不能成为谎言和诉讼技巧的格斗场,否则公平正义将无法实现。
  戳穿谎言没有捷径,只有靠硬邦邦的证据。当事人取证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诉讼的成败。除了当事人自身注意保留证据外,影响当事人取证能力的因素很多,但是大体不会跳出两个维度:第一个是权力。当事人所掌握的权力及权力性因素越大,社会主体就越会配合当事人的取证。第二个是关系。亲属、宗族、朋友、同学、同事、同乡⋯⋯各种关系亲疏有别,社会主体总是会依据不同关系的人或单位而给予不同程度的取证配合。正因如此,当事人自己往往因为上述因素的缺失而缺乏举证能力,进而无法取得相应证据,只能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在上述社会情境下,虽然法院在调取证据过程中也会受到各种干扰和阻碍,但法院毕竟手握司法权力,法院依照申请或者职权调取证据,毫无疑问是平衡当事人举证能力、发现案件本来面貌的必备手段。经常会有人质疑法院调取证据的做法与法院中立裁判的地位不相符,有帮助一方当事人打压另一方当事人的嫌疑。这个话题涉及很深奥的诉讼模式选择问题,篇幅所限无法展开讨论。但是,只要有利于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有利于法律正确适用,只要法官心中充盈着正义和良知,就不要害怕别人说三道四。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希望通过制度的力量改变司法取证困难的现实,降低整个社会实现和维系公平的成本。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