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春天在哪里?》专题报道之二

环境公益诉讼:何时迎来春天?

  2015年1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新环保法)开始正式施行,给人民法院受理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带来了曙光。2015年也因此被称为环境公益诉讼元年。
  如今,时隔两年时间,虽然陆续出现了全国首例雾霾公益诉讼案胜诉、全国首例跨省固体废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等振奋人心的消息,但兴奋之后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如新环保法正式实施时普遍预测的那样出现井喷,反而用遭遇寒风形容也不为过。
  在这种现象背后,原因是什么,如何改善,应该是每一位有环保意识的公民都应该关心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能否和2017年的春天一起到来,我们拭目以待。

 

全国首例跨省固体废物损害环境
公益诉讼一审宣判

  临近岁末,环境公益诉讼又传来好消息。
  2016年12月22日,全国首例涉及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将倾倒废汞触媒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将地表散落的颗粒状及粉状汞触媒彻底清除干净,并依法进行处置。对受污染土壤采用客土法修复方式完成,即将污染土壤铲除后,从周边区域采取未污染土壤进行回填。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支付环境修复费用48.288万元;被告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毛艳强、范林业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作为原告,以东兴公司、铜鑫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即毛艳强、范林业)为被告,向洛阳市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铜鑫公司立即排除危害,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并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东兴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固废委托处理合同》,保运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运输协议》。6月17日,与铜鑫公司签订有《含汞废物业务提成合作协议》的张家良代表铜鑫公司委托董建军将两车废汞触媒运到铜鑫公司。董建军遂联系一家货运部,由毛艳强(跟车人范林业)驾驶货车(该车无运输化学危险废物资质)将39.05吨的废汞触媒从东兴公司运出。6月19日行至洛阳市洛宁县时,将上述车辆上的39.05吨废汞触媒直接倾倒至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碧水源公司院内。在倾倒、存放过程中,部分废物包装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
  在案件诉讼期间,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中心委托专家通过对现场进行勘查、采集土壤样品、对土壤样品进行检测,作出《洛宁县废汞触媒倾倒事件对周边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报告》。报告显示:废汞触媒倾倒区汞(Hg)含量明显超标,造成该区域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报告就土壤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了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铜鑫公司、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法律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形势不容乐观

  2016年6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布5起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情况,其中,3起判决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胜诉,另两起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
  事实上,不只在徐州,各地法院判决的污染环境案件数量不少,但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多,虽然出现了诸多“全国首例”“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但总体形势并不乐观。
  知名公益组织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在2016年12月17至18日召开的环保组织年会上表示,2015年,各级法院受理的44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37起由环保组织提起,其余7起则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开资料显示,全国大概有700余个社会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然而,2015年,全国仅有9家社会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据葛枫介绍,1995年至2014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理了72个环境公益诉讼个案;但是,仅2015年,法院受理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有37个。“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数量相较新环保法实施之前有了大幅上升,但是相对于我国仍然严峻的环境形势而言,这个数量还太少。”
  与葛枫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曾长期就职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他表示,全国省级行政区中只有十余个省、直辖市受理过公益诉讼个案,包括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
  此外,全国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超过17起,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共计325件。
  “此前有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放开后可能导致滥诉,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担心明显是多虑了。”马勇认为,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量,与预期还是有差距的。

 

困局如何突破?

  环境公益诉讼究竟卡在了哪儿?“这与环保社会组织面临的人力和财力瓶颈有关。”马勇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严谨、专业的法律活动,环境违法案件取证和举证难度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成本高,加上起诉、应诉,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部分社会组织由于资金不足、专业人员欠缺等,都没有能力和意愿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此外,相关的支持和保障机制跟不上,也降低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热情。比如当前鼓励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但真正落到实处的比较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指出,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否被受理关键在于该区域是否有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设置。另外,当地政府及司法部门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否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也是关键因素。
  据了解,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已建立了380多个环保法庭和环保审判合议庭。“设置环保法庭的一大初衷就是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但是当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量这么少,这些环保法庭只能‘等米下锅’,不利于其自身发展。”马勇说。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制度配套方面也存在不足。马勇介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公益诉讼的核心,但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是什么,实体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胜诉后的诉讼收益如何处理,比如环境损害赔偿款的归属和监管也没有明确。现在通常的做法是打入地方财政账户,但这就存在一个‘好进难出’的突出问题。”马勇坦言,本来这笔费用应该专款专用,但是很多费用并没有及时用到修复治理上去,这也是影响公益诉讼可持续的重要原因。
  环境公益诉讼如何破局?对此,葛枫建议,不要再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案设置门槛,同时,社会组织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有效的资金支持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以解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需要较高成本的现实难题。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的角色定位与分工也需要进一步厘清;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新老法如何衔接也亟须明确。此外,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机制也需要建立起来。各地法院应充分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要勇于尝试,在实践中积累审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