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春天在哪里?》专题报道之一

全国首例雾霾公益诉讼案胜诉样本

  持续多日的雾霾,笼罩了祖国北部大部分地区,国人愤怒者有之,揶揄自嘲者有之,联名抗议者有之,但通过公益组织拿起法律武器向雾霾宣战者却少有。2016年7月胜诉的新环保法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例雾霾公益诉讼案,或许可以为国人打赢这场雾霾“歼灭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超标大气排污企业被关停

  网上公开资料显示,山东省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下称振华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玻璃制造企业之一,拥有总资产20多亿元,其主要产品有平板玻璃、日用玻璃、浮法玻璃、空心玻璃砖,可生产3至15毫米的优质透明浮法玻璃,产品凭借优良的品质不但迅速占领了国内市场而且远销到亚洲、非洲、中东、欧洲、南美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
  但就是这样一家看起来“实力雄厚”的公司,实际上却是一家排污大户。
  2014年10月20日至25日,环保部派出15个督查组对京津冀以及山西、内蒙古、山东等6省(区、市)的24个重点地市空气质量进行督查,振华公司的大气污染问题被列在批评之中。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在向媒体通报中指出:“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玻璃窑2号线无治理设施,烟气直排,3号线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
  “振华公司在全国玻璃制造企业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却是当地大气污染治理的‘老大难’!”媒体记者现场看到,该公司四周已被大批新兴住宅建筑群包围。厂区南面一墙之隔就是振华公司的职工住宅区,西侧和北侧社区接连成片,东侧高层住宅正在施工。附近居民反映,振华公司日夜不停地排烟,烟气有时带有明显的颜色,晚上都不敢开窗户,窗台、车上尽是落下的烟尘。
  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2年3月、5月、8月、12月,2013年1月、5月、8月,振华公司废气排放均能达标。而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均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据2014年9月环保部公布的161个城市空气质量数据,德州空气质量排名非常不理想,部分时段跌入了全国倒数的行列。如,当月23日下午5点德州空气质量等级(AQI)为219,甚至超过了河北邯郸、邢台等空气质量“老大难”城市,排在国内城市倒数第二名。
  针对振华公司烟气长期严重超标排放问题,德州市环境保护局曾先后于2013年12月、2014年9月和11月、2015年2月对振华公司进行了四次行政处罚,处罚数额均为10万元。2014年12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对振华公司超标排污行政处罚10万元,并使其一条生产线停产治理。
  2015年3月20日,德州市政府约谈了德城区政府和振华公司主要负责人,德州市环保局全程跟踪、每日督促,责令振华公司“立即停产整治,2015年4月1日之前全部停产,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

 

环保组织索赔超三千万

  中华环保联合会成立于2005年4月22日,是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保事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015年春节以前,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振华公司附近居民对该企业的多次举报,随后,他们派员实地调查,魏哲就是其中一员。
  魏哲介绍,经过前期详细调查取证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书显示,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称,振华公司原有三条浮法玻璃生产线,1号线已于2011年全面停产,2号、3号线因玻璃生产特殊工艺要求及冬季供暖,一直继续生产,振华公司虽已投入资金建设了两线脱硫除尘设施,但2号、3号线两个烟囱向大气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仍未整改,继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提起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求为:一、被告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三、被告赔偿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四、被告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五、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诉讼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此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又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476万元。
  总共超3000万元的索赔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其依据是什么呢?对此,魏哲表示,为了证明振华公司造成的损失,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5年12月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对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包括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害、减少的实际价值,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
  2016年6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根据经原被告质证的证据作出评估意见,根据鉴定结论,振华公司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225吨、氮氧化物589吨、烟粉尘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为5600元/吨、6800元/吨、3300元/吨,虚拟治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总计2746万元。第三项780万元索赔数额亦如此算出。

 

法院判决支持巨额赔款

  作为全国首例雾霾公益诉讼案,此案吸引了足够多的关注,外界对于主审此案的德州中院也报以了极高的期待。
  有观点认为,德州中院能否顶住来自当地各方面有形无形的压力,严格依法对待和审理此案,将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成色和公正司法水平的一大考验。如果德州中院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作出明显不公的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联会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还可以就德州振华公司的污染行为,跨行政区域向另一家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另一家法院如果同样不给力,还可以继续选择下一家提起诉讼。总之,应当最大限度把现有法律“用足”,把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到底。
  最终,德州中院没有让关注这起案件的人失望。2016年7月20日,德州中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振华公司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可以请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振华公司已于2015年3月27日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认定被告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因被告振华公司已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虽系单方委托相应机构作出,但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质,评估事项与待证事实有关,且被告振华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评估报告,法院认为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鉴定报告,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被告振华公司生态损害数额,共计2198.36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鉴定费、律师费及诉讼支出费用由被告振华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已经支付鉴定费10万元,该费用确已发生,法院予以支持;对律师费40万元及诉讼支出费用1万元,原告承认关于律师费仅订立委托合同,未实际支付,且未就诉讼支出1万元提交支付凭证,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该案原告委托的公益律师李树森表示,对于这个判决我们感到很欣慰,特别是判决书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个地区性的企业,因为污染问题在省级以上媒体上道歉,这对其他污染企业的震慑可能更大,“负面广告作用”可能比金钱惩罚效果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