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的“中国方案”》系列报道之一

第一巡回法庭这两年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正式挂牌成立,巡回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
  时至今日,按照主审法官两年定期轮换的要求,第一巡回法庭首批履职人员即将顺利完成使命,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本部。
  在第一巡回法庭即将成立两周年之际,我们特选取对第一巡回法庭来说一些有意义的时间节点,以人和事件为载体,回顾第一巡回法庭两年来的发展历程。同时希望以点带面,通过对巡回法庭设立两周年的回顾,向读者展示设立巡回法庭这一司法改革在实际推进过程中的具化影像,为即将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全面铺开设立巡回法庭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巡成立:全国首个巡回法庭

  第一巡回法庭成立,承担着特殊的历史使命。
  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家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这项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具有探索道路、总结经验、为全面铺开提供借鉴与参考的样本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在第一巡回法庭成立之初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长期高位运行。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均在1万件以上,登记来访6万至7万件次。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不断增加,首都地区社会稳定压力巨大,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发挥其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首都地区和谐稳定,也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设立巡回法庭能够免去地方当事人都要到北京参加诉讼的奔波之苦,也便于及时查明案情、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同时,刘贵祥表示,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从体制上理顺省级统管后的司法管辖制度,有利于保障涉及省级利益或跨省案件的司法公正,有效监督、指导、支持地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巡回法庭的人财物管理都属于中央,没有地方同级政权相对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不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按照中央统一决策部署,第一巡回法庭设1名庭长、两名副庭长和1名廉政监察员。暂设主审法官9名,从最高人民法院优秀审判长中选任,负责审理各类案件。主审法官实行定期轮换,轮换期为两年。每位主审法官都配备相对固定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主要从地方法院优秀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中选任。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和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统归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实现内设机构精简化。
  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1)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5)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案件;(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决定的案件;(9)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1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此外,巡回法庭还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但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副庭长亲审第一案

  第一巡回法庭成立一个多月之后,2015年3月2日,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周帆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第一案。
  该案为上诉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集团”)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7月11日,双方签订组件供货协议书,合同标的额为315025200元。后来双方就此供货协议发生纠纷,赛维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生效,而玉柴集团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玉柴集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玉柴集团认为合同并未生效,自己也并不构成违约,由此引发争议。
  此案的亮点之一,是由电脑随机分案并随机组成合议庭,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周帆承办并担任审判长,李伟、于泓两位主审法官作为成员参加合议庭。
  第一巡回法庭表示,本案的审理全面贯彻了主审法官负责制。周帆以主审法官身份参与本案审理,以后,庭长、副庭长将主要以主审法官身份参与案件办理,不再审批其他主审法官承办的案件。
  主审法官负责制同时也加大了主审法官的责任,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合议庭更加注重发挥庭审作用,庭前准备也更为充分、更具针对性。同时取消案件审批,也为当庭宣判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当庭宣判,突出了庭审的中心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外界的干扰,更加有效地确保了案件办理质量和司法公正。
  此案庭审过程中,江平、沈四宝、叶林等多位国内著名学者也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学者们纷纷表示:在审判长的有效指引下,双方当事人围绕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是否存在违约责任等焦点问题,组织双方举证、质证、辩论,充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了庭审的功能作用,表明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初见成效,也充分展现了第一巡回法庭令人耳目一新的风貌和法官丰富的审判经验、高超的驾驭庭审能力以及不偏不倚、居中审判的理念。
  据悉,几位专家还表示,第一巡回法庭以改革创新精神,实践新的运行机制,就地解决纠纷,就地化解矛盾,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值得赞扬和肯定。持之以恒,一定会极大地提高司法公信力,赢得人民群众的好评。

 

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得到全面实施

  为了切实保障全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第一巡回法庭从人员组成到组织架构进行了全新整合,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按照这一原则,第一巡回法庭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不设固定合议庭,合议庭随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除自己承办案件担任审判长外,不再审核、签发其他主审法官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
  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所有案件的法律文书无一不是由审判长签发的。凡是庭长或是副庭长签发了法律文书,都是因为这些案件中,庭长或是副庭长本人参加了合议庭并担任了审判长。
  刘贵祥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新设立的机构,是改革的试验田,在摸索中前进,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很多问题。目前,在落实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贯彻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的同时,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保证法官的裁判尺度是相对统一的?如何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对此,我们已在尝试用几种方式来解决:一是分类案检索制度。主审法官审判案件时,必须把最高法院近3年来同一类型案件的审判结果报告给合议庭,便于合议庭把握类案裁判尺度。如果拟作出的判决结果与之前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尺度不一致,主审法官必须向合议庭说明理由。二是裁判文书交叉校验制度。裁判文书形成后,至少应提交全庭30%的主审法官对裁判的观点和理由进行校验,这个校验不仅仅是文字技术上的校验,更是适用法律的校验,本质上是法官之间相互提供意见和建议。三是鼓励主审法官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以及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问题提交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四是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应征求最高法院本部相关业务庭室的意见。

 

多方位诠释巡回法庭含义

  自成立以来至2016年6月,第一巡回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1583件。其中2015年法官人均结案70.25件,2016年以来法官人均结案34.08件。办案程序公开、透明、规范,大量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巡回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地方,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距离,被老百姓称为“设在家门口的最高法院”。虽然设在深圳,但它的审判地点并不局限于深圳,而是审判人员深入三省区各个地方去审案,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深圳的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如第一巡回法庭在两宗矛盾纠纷错综复杂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宫邦友赴海南深入田间地头,在当事人家门口组建临时简易法庭,召集当事人及各相关利益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说服、认真劝解,最终调解结案,一揽子化解近20年三级法院多次未能化解的邻里纠纷,做到了案结事了,产生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外,第一巡回法庭非常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把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作为落实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并制定一套成熟规范的制度办法。首先,坚持用法治思维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对原审可能有问题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申诉案件,予以立案审查。对立案后经充分审查确无道理的信访案件,以裁定或通知形式予以驳回,引导广大群众理性上访、依法信访。其次,坚持依法纠错。强化实质性解决纠纷理念,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第三,注重人文关怀。即便是信访终结的案件,不是简单地一结了事,而是尽可能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救助帮扶等工作,彰显司法的人文情怀。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最关键的莫过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问题。法官与律师拥有法律职业者共同的职业尊荣,司法审判离不开法官和律师思辨的交错与回应、互动与默契。第一巡回法庭从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积极推动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职业关系,尽力为律师依法履职创造更好执业环境。与三省区律协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职业关系倡议书》,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辩论权、知情权等。设有专门的律师更衣室、休息室、多媒体阅卷室、律师法官会谈交流室,体现了对律师职业的尊重。畅通法官与律师的交流渠道,建立与律师的定期联席会议、预约会谈、双向业务交流等机制,避免双方私下不当接触。通过一系列制度举措,携手共建法官和律师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各自依法履职的良性互动关系。